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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自中央至州县各级衙门,书吏顶补普遍行用顶首银,市有定价。考察存留下来的书吏顶补文书,可知浙江藩司衙门书吏多达两千余人,是定制的三四十倍。顶充者可以自己入署办事,也可因故再择他人理事,吏缺持有人与实际进署办事者往往并非同一人,吏缺与承事相分离。吏缺具有所有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公开转让出售,甚至可以以之作为抵押向人借款。吏缺市场行情不断上涨,但顶首银并未昂贵至时人所称的动辄"数千金"以"至万金者"的地步。顶首文书未见吏满考官事例,似乎说明书吏考满的概率很小。江浙省级衙门书吏可能只在同地同业书吏中传承,而家世相承代代相袭的现象并不突出。接充者由同行"禀举",说明接充书吏需要官府允准;由同行"公举",说明吏缺不能"私相授受",既要同行商议,更需官府认可。多数书吏实际收入并不高,有些人生活相当拮据。文书所载内容,与制度设计皇帝谕令官府申饬大相径庭,与令典要求和人们想象也颇有出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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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代地方官的官守和行政才能来看,大抵好坏不一,长短不齐。作为官员层级序列中的地方官,必须遵循官场规则,而后达到"致君泽民"这一理想。为了"致君",地方官必须忙于"催科",更多地替"国计"着想,以便解决朝廷的财政危机;为了"泽民",地方官又必须以"抚字"为先,不得不替"民生"多做考虑,以便安定地方秩序。于是,在"国计"与"民生"之间,明代地方官不免陷入一种矛盾心态,随之而来者,则是对"民瘼"的关切,以及在施政实践中更为偏向于解决"民生"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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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17,(3)
清代省友是州县延聘、长驻省城的办事人员,负责州县衙门在省级主管行政机构藩司、臬司及督抚部院的相关事务,诸如办理州县交代册、领解钱粮、投文解犯、打探信息等。其中,关书、使费与文册是省友的受事之源,省友藉此请托司、院书吏援通办理州县省务,甚至在使费支付数目、钱粮领取与某些事务上有"擅专"的空间。然而,这种"擅专"并非毫无限制,省友与司、院书吏携手操持州县省事时,书吏会根据上宪的执政态度与关防严密程度而使相关事务在法律法规及各项省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弹性延伸,省友在使费支付与钱粮领解方面不同程度地受到州县的牵制。省友与司、院书吏在利益驱动下对州县省务的不规范运作,有促进上下级行政机构有效沟通、提高地方衙门行政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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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明清时代的各级官府衙门里,有着一个说起来居于幕后、但却人人皆知的参政群体。长官尊称他们为"先生""老夫子";衙门里的六房书吏、三班衙役尊称他们为"师爷""师老爷"。而在官场上一般通称为"幕友""幕宾""西席"。一、从金师爷发脾气说起清末人汪康年的《汪穰卿笔记》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年新到任的无锡县钱知县请了一位金师爷帮助自己处理审判事务。这位金师爷正当少年,风流倜傥,时而出署冶游,很快就和惠泉山尼庵里的一个尼姑要好上了,经常流连忘返。有一次钱知县遇到一个紧急案子,急需师爷帮忙,可等了三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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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两千多年来,虽说"皇天眷命,奄有四海,为天下君",但庞大臃肿的官僚体制,并不能完全控制得到广土众民的社会基层。朝廷权力只到达县一级,下面存在大片的断层,是官府鞭长莫及的,必须运用父权、夫权、绅权、神权等,以及依靠大批豪强、吏役,来填补空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绅权往往比治权强大得多,祠堂的作用比衙门大得多。农村的祠堂起着维系宗族的作用,补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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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以房屋作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最重要的是北京城市的"房号税",又称"房号钱"、"房号银",简称"房号"。北京之外,其他个别城市也有房屋税,如南京的"房钞"、杭州的"间架税"等。明代后期,嘉兴、南京等一些城市废除了总甲、火夫等役的实役制,改为按房屋征税,这属于由徭役演变而来的房屋税。总体来看,在明代,房屋税并不是一项普遍性的税收,不仅局限于城市,而且开征的城市数量不多,所得收入也很有限。到崇祯年间,因财政极端困窘,朝廷试图在全国开征房号税,但效果很不理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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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即各种书吏;役即包括衙役在内的各类差役。清代,吏与役已无多大差别,虽然工役有所不同,吏“抱案牍、考文章、备善写”,役“供拘提驱使”,但都属“职役”,是以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两套具体办事班子,故二者往往已经相提并论。一个主内勤,一个主外勤,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本文拟对吏、役的作用和地位作一番考察,并揭示吏、役在清代权势日炽,危害愈深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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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盐场实现对产盐的管理并为开中法服务是明代财政的一项重要制度。明代盐场制度的本质是税收管理,它经历了从管理生产者与产品的基层行政机构到生产监督机构的转变。就广东盐场的地方治理而言,开中法、央地政策以及州县与盐场赋役关系是理解盐场制度运作和变迁的关键。明代中叶,广东余盐抽银、商引等开中的实施,促成场课折银和场盐"听灶户自卖",开始改变灶户办课的性质。正德以后,朝廷对广东地方余盐盐利的干预,促使盐场管理的重心转向限制余盐私卖、主抓场课无征,引致盐场与州县赋役矛盾的激化。御史解冕及其继任者先后推行的余丁佥补、以田报丁和重造盐册等措施,促成盐场的课与盐分离,进而州县取代盐场,成为场课征收和管理的重要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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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户"论所指的"吏"是行政系统的"吏",但是在具体论证时,却常常以军事系统的"军吏"——如"将吏"、"吏士"、"吏兵"、"武射吏"、"武吏"、"文武吏"等有关资料作为证据,这不仅将行政系统之"吏"与军事系统之"吏"乃至士兵混为一谈,而且根据这种资料所作出的论断就很难说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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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熙宁年间,着力通过市易法、募役法等解决国家的财政收入问题,进而在国家行政体系的改革中推行增加吏禄、以重法治赃的"重禄法"(亦称"仓法",因首先推行自仓吏)。而市易法的收入是"重禄"的直接经济来源。实行"重禄法"以治吏惩贪,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吏的卖法弄权。由于熙宁改革的破产,重禄法难以广泛推行,并在元祐初年被名义上废止,但其以"重禄人"的形式至少推延至南宋绍兴年间;吏之有禄成为行政惯例,延续到南宋。重典治吏的思想则贯穿于宋王朝的始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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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清末到民国时期曾经流行于广东一带的"银毫券",因早早退出流通少有人解。为了搞清楚广东当年有别于其他地方的特殊币制,笔者经查阅史料,探讨"银毫券"产生的起因,得到与前人观点不同的认识。广东地区当年为什么习惯使用"银毫",以致后来使用"银毫券",《广东省志·金融志》是这样认为的:"由于广东的传统、经济生活的水平、人们的使用习惯,银元在广东使用并不普遍,铸造数量也不多,而毫银特别是双毫得以大量流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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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的麦子儿打三石,
顶不下下山的两石;
远路上煨下的藏金莲,
顶不下跟前的牡丹.
西宁城来着多巴街,
三道儿衙门的过街;
心里有了时个家来,
千万儿嫑带着话来.
毛毛雨儿罩阴山,
水红花罩塄坎哩;
手搭手儿问情人,
鬼门关还团圆哩.
据杨生顺说,上面的三首"花儿",是他八十多岁的母亲——一位并不识字的藏族妇女,当年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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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年例银制度是经过长期演变逐渐形成的一项军事供给制度。宣德十年(1435)首先出现京运银,历经景泰、天顺时期,京运银两中有一笔银两开始向"岁例"发生制度性转变的趋势;成化、弘治之际,"常数"、"岁运"、"岁例"、"年例"、"年例银"等名称的出现是这笔京运银两制度化发展的结果,标志着明代年例银制度的初步形成;嘉靖十六年(1537)年例银一年一发的规定以及年例银会计预算制的出现,意味着明代年例银制度的完全确立。年例银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改变了明代国家的军事供给体制,是明代军事财政史上的一个重大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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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代县属吏的设置非常复杂,而且各自行政职责不很明确。张家山汉简显示汉初县下有秩吏有二百五十石到百廿石的秩级。汉初以降,县属吏的秩等进行了大调整,有秩固着于百石,数目也大大减少。从秦至汉,县属吏的设置体现出逐渐制度化、科层化的发展趋势。汉初县廷中存在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按制度辟署的属吏;另一部分是县令长自行招聘来的宾客,他们是县令长的私吏,公私吏的划分不很清晰。西汉中期以后,私吏消失,制度上明确了分曹执事,员吏明确分为纲纪、门下和诸曹掾史。但尹湾汉简中可以明确地看到编制之外的"赢员",这可能是汉初私吏的另一种存在形态。因此,在整个两汉时期,县廷中一直并存着公私不同的吏员。同时,秦汉县主官的亲近吏乃因人而异,当时不存在将"门下五吏"定为亲近吏的惯例。另外,汉代的因事设员也使得大部分县只设置了需要的属吏,在小县还有一身兼数职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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