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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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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佳 《史学集刊》2012,(2):108-117
"行政路"是指金朝的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建置。金熙宗时期开始调整地方制度,至海陵天德二年(1150)全面实行兵马都总管府路制。其中诸京路、诸总管府路、中都路的路官构成略有不同。《金史.百官志》之外,"会宁牧"、路治府的"知某府(事)"、"治中"等官职也属于路官的范畴。诸路官员的民族构成复杂,具有鲜明的民族与地域特色。  相似文献   

2.
金朝建国后,分别从政治、经济、军事角度,在各地设置了几种不同类型的路级管理机构,如总管府路、转运司路、招讨司路、统军司路等。转运司路即从经济角度进行的路分划分。由于金初政治动荡,在各路转运司中,五京路转运司建制沿革情况较为复杂,本文详细探究了这五路转运司的建置沿革过程,从中可以看出金代行政建制情况,由此也可以初步了解在社会变革过程中统治者对政治制度的选择路径。  相似文献   

3.
西夏地方行政建置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以景宗元昊统治时期为代表,实行监军司一州(城)二级制,主要的地方行政组织有监军司、州(府)、堡(镇)寨等。后期以仁宗统治时期为代表,实行经略司(路)—监军司—地边城司三级制,主要的地方行政组织有经略司、府、军、郡、县、监军司、城、寨、堡等。另外,在农业地区还并行有负责赋税的转运司(路)—郡县二级制。西夏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有三:一是效仿宋制,不断加强中央集权;二是以军统政,军事主导的色彩浓厚;三是因地制宜,在政区级别上适时调整。  相似文献   

4.
元代路总管府的建立及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探讨以下三个问题 :(一 )元代路总管府制度的形成 ;(二 )各地总管府的建立过程 ;(三 )元代路级管理体制。本文认为 ,金末战乱和世侯割据打乱了金代路级管理体制 ,元初忽必烈整顿地方机构 ,实行“军民分治” ,集地方民政、财政、司法之权于总管府 ,从而建立新的路制。忽必烈在建立新的路制过程中 ,重新析分中原地区路级政区 ,后又因地制宜地把这一制度推行到南方和边疆地区。元代诸路在职权及政区划分上都与前代不同。由于众建诸路以及行省制的建立 ,元代路已失去地方一级政区的地位 ,路级地方管理体制显得零乱复杂。  相似文献   

5.
从提点刑狱司制度看宋代“路”之性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提点刑狱司是宋朝首创的专门化的路级司法、监察机构。是继转运司后设立的又一个对州县进行监管的重要路级机构。从提刑司制度所反映出的宋代路级机构某些共性的特征来看:它们具有较固定的行政管理区划,处于地方一定的行政管理层级之中,有大量的行政处置权力。因而宋代的"路",尤其伴随着中央下放除监察权外的大量行政权力到转运、提刑等机构之后,可以被认定为是州县之上的一级正式行政管理层级和行政区划。宋代的"路"是一种权力多源化、分权制衡、集权于中央的新型地方行政体制,是宋代政治精英们对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建设所做出的创新和贡献。  相似文献   

6.
本文认为,金代五京制,是正隆之制。在天会末至天德初曾一度实行七京制。金代的府分为京府、次府与总管府、散府两个系列。金代的州分为节镇、防御、刺郡三级。州府均无郡额。金后期废除了州级军的建制。金代在全国实行支郡制,节度使"总判本镇兵马之事,兼本州管内观察使事",表明金在路之下实行的是不完整的方镇体制。金朝后期,司县并提,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所辖应视为准县级政区。  相似文献   

7.
宋代统治者为防止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的重现,首次在路这一高层政区设立多个互不统属的机构,如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等,它们共同掌管一路内的各项事务。这些路级机构由于职权互相交叉,在地方管理中也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路级机构间互相监督、考核,联合行动与分部按察,长官互兼等。路级机构长官之间也因在同路为官,有或亲密、或交恶的私人关系。宋代路级机构间所确立的复杂关系,有效防范了地方分裂割据,推动了宋代地方事务处理的专业化,促进国家行政机器的正常运转。但同时也出现了机构众多,权力分散,行政效率不高等问题。这表明政府在加强制度约束的同时,必须掌握好权力集中与分散的"度",同时提高为官者的素质,其中的利弊得失值得今人认真总结和借鉴。  相似文献   

8.
诸路转运司在世祖朝曾两立两废:中统三年正式设立,至元八年被明令罢废;至元十三年复立,而至元十五年旋又被罢废。诸路转运司职能广泛,负责督办一路财赋,直接经度诸色赋计,并且还在掌握户口增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职能;然而其漕运、监察等项职能却渐趋弱化。其地位较高,曾一度与宣慰司、廉访司并称"三司";在元代前期北方的财政税收上扮演过重要的角色。元代诸路转运司衰落的根本原因在于总管府路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的定型。  相似文献   

9.
陕西路制置解盐司的设置与北宋西北地区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真宗朝始置陕西路制置解盐司是为处理同西夏之间的青白盐走私事务,仁宗朝之后再次设置则是推行新盐法及筹措宋夏战争的军费诸事务。陕西路制置解盐司设置非军职陕西路制置解盐使一名,陕西路制置解盐使多由路转运司与提点刑狱司官员所兼任,其间也有专任陕西路制置解盐使,陕西路制置解盐司并不在监司之列。陕西路制置解盐司的设置有效弥补了北宋中后期西北三类路级监司的管辖范围均不涉及西北全境的不足,同时对于西北地区推行新盐法以及筹措宋夏战争的军费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金代“使司”银铤考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金代银铤上常见的“使司”戳记,学界有不同解释。或谓“使司”是检验戳记,此类银铤的性质是称量货币;或谓“使司”银铤是转运司或盐使司的税银。本文认为,“使司”系盐使司之外其它诸使司的通称,凡此类银铤皆为“院务税”、“院务课程”,其性质属于征榷税银。  相似文献   

11.
金代中期,金朝仿照北宋解盐司之制,在全国建立了山东、沧、宝坻、辽东、解、北京、西京等七个较大的盐使司,来管理全国的盐务事宜,其职能主要表现在管理盐户、管理贩盐的渠道,打击私盐,征收盐税等方面。  相似文献   

12.
金代的盐使司与分司体制——《金史·食货志》“盐法”补正郭正忠金代的盐务机构,包括盐务专司和兼理衙署两大统系。盐务专司,主要有如下三种:一是统管产销的诸盐使司、分司及其下属场务;二是负责运销或征税的盐运司、盐税院、盐钱局等;三是缉查私鹾的巡捕司。兼理盐...  相似文献   

13.
<正> 关于北宋转运司治所问题,王文楚先生已有专文作全面考述(以下简称王文),本文不拟重复论列,仅欲就福建、河东、京东、京西数路转运司的治所等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宋代路制这一大课题的研究有所补益。  相似文献   

14.
孙久龙  王成名 《北方文物》2013,(1):71-73,78
金代中期,金朝仿照北宋解盐司之制,在全国建立了山东、沧、宝坻、辽东、解、北京、西京等七个较大的盐使司,来管理全国的盐务事宜,其职官都是由汉族人来担任,同时这些职官大多都是进士出身,并且他们在离任以后,很大一部分出任了更高或者更重要的官职。  相似文献   

15.
张勇 《安徽史学》2021,(1):135-142
北宋时期,朝廷在淮南地区运河沿岸州军设置转般仓,这些州军具有了转般粮食物资进京的功能;又先后置发运司于真州和泗州,使其开始具有总管东南漕运事务的职能;盐利也集中于此,同时亦掌控着地方物资的上供经费.其他物资转输区域则经常出现改变转运方式的情形,中转区域改变了起始区域输出物资的运输方式,减轻了部分运输成本.起始区域在加重中转区域负担的同时,亦对中转区域的经济繁荣有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6.
"扬州繁华以盐盛",清代中期,在盐业经济的推动下,扬州繁华达到鼎盛。经济社会的繁荣,带动了文化事业的兴旺发达。当时驻扬州的两淮盐官有两淮都转盐运司使(简称盐运使)及两淮巡盐御史(简称盐政使)。他们大多富有才学,利用自身雄厚的财力,大力提倡文化事业,对扬州地方及东南一带的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围棋是中国传统的文化艺术活动之一,扬州又是清代重要的围棋中心之一。两淮盐官与清代扬州围棋活动关系密切,很值得一说。  相似文献   

17.
作为榷货之首,盐是金代最重要的专卖商品。为保证国家实现最大限度的垄断收益,金朝继承了西汉以来的榷盐传统,制定并实施了一整套盐业专卖管理办法:在盐业专卖机构的设置方面,根据盐场的分布情况,把全国划分为山东、宝坻、沧、解、辽东、西京、北京七个盐使司以控制全国的主要盐场,七盐使司之下,又设置了分司,同时,直接在一些较小的盐场分官设职,由此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盐司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18.
金曷苏馆路是在辽曷苏馆女直国大王府基础上设置的七部孛堇。金太宗改军帅司后迁宁州置都统司,海陵王改都统司为节度使司至金亡没有变化。金肇州是金熙宗在辽代出河店置防御州,海陵王降为济州支郡,金章宗升为节镇置武兴军节度使司和漕运司,卫绍王降为防御使,金末升格为节镇。金代隆州是在辽黄龙府基础上而置,先后经历了上京路都转运司、济州路转运司,最后升为隆安府。金信州是金初在辽信州基础上置刺史州,金末信州建置名存实亡。金代曷苏馆、肇州、隆州、信州都隶属于上京路管辖。  相似文献   

19.
学界一般将金代诸府分为京府、总管府和散府三等。研究认为,从行政区划的角度,上述划分混淆了路级行政机构总管府与总管府路治府之间的差别,也掩盖了《金史》等文献中“京府”通常不指诸京路治府的事实。根据入驻上级机构的行政地位,可将金府分为京路治府、总管府路治府和散府(即非总管府路治府)三等。该阶序与以人口因素为主构成的上、中、下等第体系无直接关联,彼此具有独立性。深入认识金代诸府的分等问题,有助于理解元代府路分等的实践逻辑,并揭示元路分等现象所反映金元路制发展的重要转折。  相似文献   

20.
明代创设的监管地方盐政事务的盐法道,是我们重新理解明代地方道制与盐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切入点。由于明代盐运司等地方盐务机构无力统筹管理食盐专卖的全部过程,创设盐法道成为朝廷解决开中法败坏后盐课无征、管理失控等问题的重要手段。景泰年间,朝廷最先令四川、两广等地盐法由司道官督理;天顺、成化以后,蔓延至云南、河东、陕西、山东等地;嘉靖以后,两浙、长芦、两淮等重要盐产区以及不产盐的江西、湖广、河南、贵州等纯销区省份,都开始普遍设置专管盐法的道员。盐道的设立与职权扩张,促使专业化程度较低的生产管理以及分散于府县的疏销责任集中到省级层面,盐政管理呈现一定程度的集权化,这一趋势为清政府所继承并进一步推向纵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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