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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滎陽市文管所藏有一方經幢,上刻“大元特賜王印開府儀同三司上柱國冀國公大司空領臨濟一宗佛慧圓鑑雪堂大禪師靈寶舍利之塔”。本文結合洞林寺現存的幾方石刻,考證出幢主“雪堂大禪師”名普仁,俗姓張,自號雪堂,爲臨濟宗十八代傳人,是元代佛教界一位有影響的人物。雪堂普仁與以晉王甘麻剌、高唐王闊里吉思爲代表的有着極高政治身份和地位的人物關係密切。本文以雪堂普仁爲切入點,通過梳理普仁與甘麻剌、闊里吉思的關係,從一個側面揭示元前期漢法與蒙古法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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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文史論叢》2011年第2期刊王銘《"正統"與"政統":拓跋魏"太祖"廟號改易及其歷史書寫》一文,其中"表二北魏後期道武子孫墓誌"列入了元繼、元乂(叉),二人"與道武帝的關係"一欄稱二人都是"道武皇帝之玄孫"(二人墓誌見趙萬里《漢魏南北朝墓誌集釋》,北京,科學出版社,1956年,圖版76、78,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石刻史料新編》1986年據以影印)。按《爾雅·釋親》:"子之子爲孫,孫之子爲曾孫,曾孫之子爲玄孫,玄孫之子爲來孫……"元繼、元叉爲父子關係,卻皆稱爲道武帝玄孫,殊爲奇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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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17,(2)
《元史》中有順帝至元三年"謚唐杜甫爲文貞"的記載,本文基於對元代大量文獻包括方志的考察,首先,對請謚人也速達兒的身世作了考證,指出他是蒙古後裔,曾爲官三朝,致仕時升授秘書大監,最後歸隱於四川果山。其次,通過對也速達兒在同一時期主持的其他文教事業的調查,説明他爲杜甫請得謚號,與他立學宫、建書院、遍行東南收書以及鑄禮器等一系列壯舉是同步進行的,這在當時就是一個引人矚目的文化事件。再次,通過對請謚與追謚的時代背景的多方面考察,説明爲杜甫請謚,與順帝朝罷免伯顔這一極其重要的政治事件有關,並關涉元代後期的文化重建。最後,通過對虞集、貢師泰等一批文士,在也速答兒請謚杜甫及大興文教過程中起到的作用的考察,説明這一請謚及追謚在元代文學史上的意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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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倉公列傳》記録了兩個獨立的歷史事件:"廢除肉刑"與"齊文王之死"表面上看,它們出現在同一篇文獻中似乎僅僅是因爲名醫倉公(淳于意)先後經歷了這兩個事件。但細讀《倉公傳》,我們發現這兩個事件的記述存在很多疑點,而這些疑點又指向了文帝時代漢廷與齊國的矛盾。結合出土文獻,筆者認爲這兩個貌似風馬牛不相及的歷史事件之間,存在某種關聯,統一於文帝消弱諸侯王權力的大戰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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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藏簡《楚居》包含先楚世系淵源、楚之所以爲"楚"及歷世遷徙建郢歷史,内容豐贍,於傳世史書多有參證、補闕,文獻價值極高,且於解釋《楚辭》疑難問題提供全新文獻證據。本文依據簡文内容劃分三大段,然後逐字逐句加以箋疏,尤致力考證簡文中"京宗"、""、"旁"、"喬多"、"同宮之丘"、"乾溪章華臺"等楚都地望,以爲春秋至戰國初期在陳蔡者居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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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19,(3)
在唐代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體制下,"結銜以本部者爲頭司,餘爲子司"。以尚書吏部爲例,吏部司爲頭司,其餘司封、司勳、考功三司皆爲子司。但是至南宋初年,"子司"詞義已發生明顯轉换,不再適用於尚書省諸司之間,而是適用於尚書省(主要指六部)與寺監之間。這一詞義轉换與中古行政體制轉型有直接關係。唐前期尚書省"頭司—子司"體制的確立,是尚書機構在向外朝宰相機構發展過程中不斷調整自身結構的結果,代表的是"南北朝相承之舊局面"的結束。唐宋之間"子司"詞義發生轉换,則是新尚書省體制的開端,並爲調整尚書省—寺監關係帶來了新的契機。嚴耕望以政務機關、事務機關來定位尚書六部與諸寺監的職能及關係,對應的是三省制下以政務處理程序分工和分層處理爲特徵的政務運行機制。在此機制下,六部與寺監雖然在某些環節上構成了某種意義上的下行與上承關係,但就國家政務處理程序而言,兩者之間並未直接構成必不可少的政務運行環節,因而它們之間並非上下級關係。唐前期四等官體制確實有繁冗迂回之弊,容易影響行政效率。行政體制的這個内在矛盾推動了使職系統的發展、成熟。儘管使職差遣體制帶着"不經"、"非久"等權宜色彩,但絲毫不影響其事簡而權專的效率優勢。即便宋神宗在"正名"與"正實"的口號下試圖重新恢復尚書省,也只能在使職差遣政務運行機制的基礎上進行改置。這樣,在名義上是以《唐六典》爲藍本而重建的元豐官制中,尚書省、寺監間並未恢復唐代三省制下的那種關係,而是直接繼承北宋前期使職差遣體制下的"本司—子司"關係。嚴耕望所謂六部與寺監的上下級關係,至此纔真正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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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5,(1)
<正>國家統治原理的實施,必須以當時社會結構爲前提。秦漢以來已建立小農經濟型態,所以可實施"人頭統治"(或曰"個别人身支配")。到唐代,國家權力是依禮而建立身分制社會。此即將全國人循由下列二種機制相互結合而賦予某種地位:一爲依據政治權力運作所規定的身分,政府根據全國人年齡多寡,區分爲黄、小、中、丁、老五種身分,承擔國家給予的權利與義務;一爲社會關係的身分,此即親屬關係、義合關係以及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