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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志导向和信息传播技术发展的推动下,《地方志工作条例》逐渐不能适应地方志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从行政法规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到制定行政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志法》,既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也是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历史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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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志是依法治国总方略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依法治志包括依法修志、依法管志、依法用志等诸多方面,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应拓宽依法治志的范畴,将乡镇志、村志编纂、管理和利用等方面工作纳入依法治志的轨道。《地方志工作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进行了有益尝试,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出了积极努力。在依法治志的框架内,包括乡镇志、村志编纂、管理和利用等在内的地方志事业,将会得到更加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建议尽快修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有关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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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5月18日颁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全国地方志事业的重要里程碑,《条例》确立了地方志工作的法律地位,使地方志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我们依法治志,促进地方志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自《条例》实施以来,桂林市地方志系统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实施办法》精神,牢固树立依法修志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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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从依规修志进入了依法修志、依法治志阶段.地方志从"一本书主义"迈向一项伟大事业,在弘扬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此背景下如何实现依法治志,促进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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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2016,(5)
依法治志作为方志学理论一个新的增长点,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伴随着新方志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形成的。依法治志不是对依法修志的否定与"抛弃",而是对依法修志的发展与"扬弃",依法治志是依法修志的升级目标和创新发展。依法治志有其独特而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从体系结构到主体话语都体现出严密的规范逻辑。依法治志的目标是实现地方志从一项工作向一项事业转型,推动地方志活动从行政化向法治化升级。依法治志目标的实现路径需要按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要求设计规划。这些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法》,严格执行地方志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地方志活动司法化,着力培育全社会依法治志意识等。依法治志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理论上的科学论证、观念上的理性创新与实践中的着力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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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2016,(2)
地方志法治化是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地方志法治化进程应与地方志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地方志事业的发展不断推进。我国地方志事业从新方志编修起步,从地方志编纂阶段发展到地方志工作阶段,再到地方志事业阶段经历了30多年的历程。地方志法治化进程也相应从依规修志发展到依法修志,目前进入依法治志阶段。推进依法治志,党委政府是关键,法制建设是前提,地方志工作机构是主体。依法治志的目标与任务是,积极推动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法》,建立健全以地方志法为核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地方志法律体系和依法治志工作机制,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和发展地方志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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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当下,地方志事业迈入了一个繁荣发展的"春天"。"加强修史修志"被明确写入"十三五"规划。但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法律统领仅有2006年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而且还存在着位阶较低、强制力较弱、实践性不强的问题,而法制的完备是法治秩序形成的重要基础,因而需要继续开展、完善地方志立法工作。针对这些问题,在地方志立法中,应当注重三个转向,即位阶上的从法规到法律、强制力上的从软法到硬法、实践上的从纸面的法到行动的法。适时制定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志法》,加强与完善责任条款,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建立实施程序以及配套制度以确保法律落到实处,进而实现依法治志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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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内涵、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编纂质量、审查验收、出版、管理、使用、著作权及奖励、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国家行政法规,由此地方志工作进入依法治志新阶段。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地方志工作不断向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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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0年来的实践证明,《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落实依法治志,促进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条例》催生了广西历史上第一部地方志法规广西编修地方志源远流长。新中国成立后,广西是最早开展修志的省份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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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进入依法修志的新阶段。2009年1月,《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对于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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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中国地方志知道小组办公室主任冀祥德在《2019年全国地方志工作安排及要求》中强调:"今年要持续推进依法治志,强力推进《史志法》的进程,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深化对依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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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地方志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同时,《条例》还强调指出:“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首轮地方志书编修完成之后.方志工作者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方志资源,主动服务当代.为地方四个文明建设服务。这是我们修志部门责无旁贷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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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两年来,我市地方志事业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得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践表明,该《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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