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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国务院令,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国家法规。《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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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方志界的一件大事、喜事和盛事。方志界任重道远,应以《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大力宣传《条例》,认真学习《条例》,严格遵守《条例》,切实贯彻《条例》,坚决维护《条例》,开创地方志工作的新局面,迎接盛世修志的灿烂明天。一、《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给予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一)从《条例》的内涵上看。《条例》共为二十二条、三十一款,涵盖了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的适用范围,地方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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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五月十七日)同志们: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67号令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简称《条例》),至今已经一周年了。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施行一周年座谈会,主要目的是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精神,以增强法制意识,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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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颁布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地方志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积极探索和研究地方志工作科学发展的新途径,树立"潜心修志,强化用志,围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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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是我国修志史上的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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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五周年之际,回顾我省地方志工作几年来发生的重大变化,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深刻理解和深入贯彻执行,对于推进新形势下地方志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地方志工作的科学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条例》颁布后,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和支持地方志工作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条例》)颁布后,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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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此,我国的地方志工作有了法律保障,也是从那一刻起,我国的地方志工作开始步入了法制的轨道。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法规,也是我国历史上首部地方志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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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到今天已一年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以此为标志,我国地方志工作迈进了新的纪元。以《条例》为纲,以二轮修志为契机,做好新时期地方志工作,繁荣发展地方志事业,是摆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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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是我国地方志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地方志编纂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地方志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玉林市根据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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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全国开展第二轮三级志书修志工作之际,国务院温家宝总理于2006年5月18日签署了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此《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中央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全国性修志工作法规,是修志界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和喜事,令修志同仁欢欣鼓舞。《条例》的颁布,使全国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在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是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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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为了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促进地方志事业发展,推动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开展,钦州市地方志办公室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学习,积极贯彻实施《条例》,有效促进了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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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5月19日)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地方志工作进入法制化和法治轨道。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纪念《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座谈会,目的是认真总结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区地方志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激发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献身地方志事业的热情和信心;交流加快二轮修志步伐的措施和办法,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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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随后下发《关于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通知》指出,《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具有相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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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修志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任务。《条例》把地方志定为资料性文献,把编纂地方志列为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条例》还规定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地方志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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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颁布施行以来,银川市开展了广泛的学习、宣传和座谈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中对地方志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先后建立和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不断加大对地方志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地方志工作的内外部环境,有效推动了二轮修志工作,扩大了《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在《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我们学习《条例》,旨在不断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做好依法编纂地方志的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