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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顺治十八年(1661年)底始,清政府陆续对贵州地区的卫所进行"州县化"裁撤归并。贵州卫所的裁撤,一方面促使军事卫所向地方府、州、县行政合流,从而影响了清代贵州行政区划的改制与重建;另一方面又涉及地方社会的诸多变动。在此过程中,屯田迁改、屯赋划一等问题的处置最为关键,体现出明清卫所民化问题的复杂性与深刻性。本文重点探讨清代贵州卫所裁撤后的屯田处置问题,并对卫所屯田的赋额变动、屯田买卖以及国家应对等相关问题进行论述。随着清代卫所屯田归并于州县,原本高额的屯赋却未能随着军田民地化的过程与地方州县赋税实现均等划一,屯赋数倍于民田科则的局面一直有所残存,屯田与民田、屯地与民地之间的差异引发的屯赋征收不合理成为困扰官民的一大难题。伴随着屯田买卖的出现与发展,虽然国家严厉禁止私下典售,但军屯土地私有逐步得到法律认可,屯田的真正"民化"之势已不可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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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16,(2)
顾诚提出明代疆土管理分行政、军事两大系统,引发了对明代行政区划制度的新认识。沿海卫所是否切割州县划境而治,是相关认识成立与否的焦点。本文主要根据沿海地区明代省府州县方志和明清卫所志,探讨沿海卫所的行政区划详情,结论是:明代沿海卫所的屯田多分散在各府州县,规模难匹州县田地,卫所管理权限较弱。卫所与州县划分日常防区,参差互嵌,既不一定自成一体,更远未涵盖海岸地区。某些卫所以城池为核心,形成了一小块相当于一乡一村、与州县并行不悖的行政地盘,但规模较小,边界未能正式独立于州县之外,难以视为正式政区。因此,明代沿海卫所仍宜视为非实土卫所,而不是实土卫所或准实土卫所,明代军事政区宜视为民事政区的辅助而非并列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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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2019,(6)
明代疆土分属卫所军事与府州县行政两套系统管理,作为明王朝的龙兴之地,洪武、永乐年间,凤阳地区先后设置十五卫二所,这些卫所均需承担屯田任务。明初,尤其是洪、永之时,国家大兴屯田,凤阳地区军屯亦兴盛。永乐末年,随着京操、漕运等军役名目的不断增多,加上军官科害等原因,一直到嘉靖中期,凤阳地区军屯不断衰落。嘉靖中后期采取了相关整顿屯田的措施,军屯废弛的状况有所好转,该局面一直维持至万历初年。明末,由于战乱等原因,各卫所屯政彻底败坏。通过对明代凤阳地区卫所屯田、屯军、子粒、科则等进行阶段性的定量考察,有助于更好、更全面地把握该地区在明代的农业发展状况,对研究明代农业史、军事史均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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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屯处所,是指屯田军余居住单元。明史学界相关研究专文似未见到。明代屯军起初虽按卫所总小旗编伍成军,特别强调以百户所为屯所,或若干百户所为一屯。但是在很多地方,屯军居住单元的规模小于百户所,形成若干军屯处所。从目前所经见的资料看,明代管屯百户等下屯常年督耕和定期赴屯所征收籽粒两种情况,在部分地区分别存在。已发现的卫所管屯公署即屯署的零星资料,虽难以展现明清卫所屯署的方方面面,但却凸显了明清卫所并入州县、屯所融入里甲村社、卫所军事职能渐归明省镇营兵乃至清绿营兵的趋势。从种地纳粮角度看,卫所屯军与百姓类似,加之其他因素,也就决定了卫所归并州县是大势使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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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松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23(1):81-86
明初设立的九溪、永定二卫,到了清初已经演变为征收屯赋、管理屯民的地方行政性管辖机构。雍正年间裁卫设县,结束了九溪、永定二卫的历史存在,并在调整土地与户口归属的基础上,最终完成了湘西北地区卫所军事管理体制向州县行政管理体制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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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2017,(6)
在明代,基本上各府州县都编有地方志,而与州县民政系统并列为明代两大管理系统的卫所则较罕见志书编纂,因此其信息多保留于州县志书中。方志如何记载卫所信息不仅是修志体例问题,还折射出明代军政、民政系统间的关系变化,是民政系统官员的一种政治表达。纵观现存明代府志对卫所武官群体的记载及其体例设置,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地方志对于武官群体的记载、如何记载则因地而异,详略不一;嘉靖朝以降,逐渐有新的地方志补充卫所武官群体相关信息,更为完备。这一转变与明中后期的局势变化、地方志纂修者希望借此激励武官,以保障地方安全有关,是明代特定历史背景下,地方文武官员、卫所与州县间的关系和地位转换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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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峰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6,(2):115-127
明代的边疆实土卫所是近似州县的行政区划单位。寄治同城的实土卫所,是像内地大府的双附郭县那样分区划界,还是因陋就简并为一区,尚无明论。本文以实土卫所的屯田分布状况为主要指标,以驿递分布、防区形态、城区分野为辅助指标,分析了辽东、宣府、大同、宁夏、甘州、建昌等地同城卫所的区划状况。本文结论是:明代同城实土卫所中,只有宁夏、甘州的屯田,辽阳、宣府的防区,以及各卫在城内的分野,略具分区色彩。它们没有形成以城中衙署为支点向城外展开的扇形分区,也没有形成各类分区大体一致的连片地带。各卫既没有像双附郭县或其他实土卫所那样明确划分政区,又非彻底混杂,而是介于两种极端状况之间,平等分享或主客共享同一个总辖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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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实行两京制度,在南北两京各设有一套中央机构,在两京畿铺设置府州县等行政机构。南京畿辅有应天、凤阳、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扬州、淮安、庐州、安庆、太平、宁国、池州、徽州等14府和广德、和州、滁州、徐州4个直隶州,称为南直隶,包括今天的江苏省、上海市和安徽省。从汉代以来,这一地区就有方志编修,明代无论是编修种类还是数量,均遥居明代各行政区域之首。目前,较为权威的统计是明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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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韧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25(3)
本文对清代设置直隶厅地区的民族构成变化和直隶厅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解构,认为直隶厅是清朝在大量汉族移民进入边疆民族地区后而创设的一种特殊的行政区划。直隶厅直隶于各省布政司,由朝廷派出抚民同知为主官,具有掌地、治民、控土司、兼汛防、理刑案等职权,抚民同知偏重对辖区内汉族移民的管理,同时直隶厅内部保留了原有的土司机构,因此,清代的直隶厅具有行政双结构、民族构成多样性、户籍管理分类性、赋役征收的差异性和军事控管等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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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辅斌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5,(3)
清代前期直隶山西的土地复垦李辅斌一清初的残破和缓慢恢复明末清初之际,长达数十年的战乱,给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的破坏。直隶和山西同全国一样残破不堪,到处是一片凋零破败的景象。作为畿辅重地的直隶,在清初人丁逃亡、田地荒芜的现象十分严重。顺治元年,御史卫周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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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涓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0,(4)
清代的直隶州曾相当普遍地出现于中国的大多数省份 ,其数量超过了元、明两代。清代前期 ,中央政府对行政区划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 ,明代施行过的复式三、四级政区层次被完全简化成单式的省 -府 (直隶州 ) -县三级制。而在简化层级的同时也实现了府的幅员的缩减 ,进行这一改革的主要手段就是增置直隶州。所以 ,直隶州的调整、变动成了清代前期行政区划改革中的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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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制度与政区边界——基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凡松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2,27(2):60-69,117
在湘鄂西地区,从明初至清雍正年间,土司、卫所等特殊形式的政区与经制州县政区在地理空间上都是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不同类型的政区意味着不同的赋役制度与管理方式,在土司、卫所与州县势力彼此消长的背景下,更导致了种种土地纠纷与赋役规避问题。清雍正间,通过改卫归流与改土归流,三者之间的土地与赋役纠纷随着卫所、土司的取消与州县政区主体地位的确立而逐渐消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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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集刊》2015,(5)
明代的实土卫所,被视为与府、直隶州、土司同等并列的行政区划单位,府州境内的卫所,则被视为非实土卫所、准实土卫所。四川永宁地区卫所、土司、州县的疆界分野状况,展示出另外的状态:位于永宁宣抚司境内、与宣抚司同城的永宁卫,拥有独立的行政辖区,虽不管领境内土民,仍可视为实土卫;以往被视为纯粹实土卫所的赤水卫、普市所,政区形态与永宁卫相同,皆可视为永宁宣抚司辖境内的卫所。由此,明代军事政区系统并非与行政系统泾渭分明,实土卫所可以存在于府州土司境内,与传统政区既并立又重合,是为"准实土"卫所的典型。《中国历史地图集》标在贵州境内的赤水卫、普市所,以标在四川永宁宣抚司境内为宜,准实土卫所的概念或可据此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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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图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3,(3):151-162
明代于各地设立卫所,并开展屯田,屯田的基层单位是百户领导的“屯”。在干旱的河西走廊地区存在近渠而居的传统,常以“渠”指代聚落。明中叶之后,由于边镇缺粮,加上以军户为中心的屯田制度发生崩坏,河西卫所不再以屯为基本单位进行屯田,开始吸纳军户以外的本地族群作为屯丁耕种屯田。本地族群所居住的渠系逐渐演变为河西走廊地区一种特殊的卫所屯田单位“渠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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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代京旗回屯的失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解决八旗生计问题,清政府于乾隆朝开始把居住于京畿一带的闲散旗人,移往东北从事屯田活动。然而,事实证明清代京旗回屯政策是失败的。但由于它是国家组织的、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进行的屯垦,既有缓解八旗生计问题的可能,又未脱离国家的严格控制,所以,虽然效果不甚理想,但清廷仍然不断地推行这一政策,直至清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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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志作为以道为行政单位修纂的特殊方志类型,是地方道制变迁的产物。道在名称上不能保持独立性和稳定性,故道志有“直接以道命名”和“不以道命名”的两种情况。由于道的辖区与道员职掌的特殊性,清代甘肃出现乾隆《重修肃州新志》与乾隆《五凉考治六德集全志》两种不直接以道命名的志书。从表面上看,道志的编纂首先以其所属的州县卫所为纲,然后分门别类地叙述该区域的历史和现状,各纲(州县卫所)之间互不统属,看似与道无关。其实,从书写实际来看,因道不是独立的行政区划,故修纂者在书写中巧妙地将道的建置与道员任职等史事包含在其驻地(州县)的叙事之中,可称作“以地存道”的书写方式,既由道制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修纂者“折中”的“志识”体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