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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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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冀蓉 《沧桑》2010,(1):78-79
作为婚姻关系解除方式之一的协议离婚,并不是一个新的制度,而是由古代法传承下来的,在古代以和离的形式出现。本文就和离、协议离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实践作简要介绍,通过比较和离制度侧重保障男性权利,维护家族利益,而现代协议离婚制度注重个人感情,对财产进行形式上的分割,忽略了婚姻的结束在精神上对家庭子女的影响。就此点看来,和离从保护家庭、子女等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协议离婚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唐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来探究唐代的离婚制度。唐律规定离婚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为"七出"和"义绝";另外唐律中尚有和离之条文,也称协离。唐代的离婚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但"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和离"的出现,表现出唐代对情感的重视,也具有一定进步意义。但处于男权社会的唐代,女子仍无力摆脱弱势群体的劣势地位。  相似文献   

3.
《文史天地》2009,(1):69-70
在三从四德的中国封建社会,只有男人“休妻”的权利,没有女人离婚的自由。但唐朝是个例外,《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相似文献   

4.
韩国近些年出现了"黄昏离"风潮。去年,结婚20年以上的韩国夫妻离婚率高达26.4%,首次超过结婚不满4年的年轻一代离婚率。"黄昏离"增加首先是因为观念的转变。在传统观念中,离婚很不光彩。但受西方文化和现代家庭观念的冲击,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即使上了年纪,也有权追求幸福。此外,政府近年对法律进行了修正,规定"即使是家庭妇女,如果离婚责任在丈夫身上,离婚  相似文献   

5.
根据《唐律疏议》所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来划分,唐人的离婚有和离、义绝和七出三种类型。鉴于时人对和离、义绝的研究已多,本文不再赘述。这里仅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对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加以剖析,以求揭示出唐代社会的本质和风貌。七出之法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颇具特色的一种离婚制度。它的涵义是妻犯有七项事由之一便可以为夫所离异。这七项事由按照唐律的规定便是:“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否,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在七出之外,唐律还规定了“三不去”来对七出加以限制,这便是:“三不去  相似文献   

6.
离婚问题在中国古代历朝婚姻制度中都是无法回避的话题。从身份权、子女的抚养权、财产所有权以及再婚等四个方面考量中国古代离婚产生的相关法律效力,可见离婚制度虽历经千百年的发展,但始终保持着内在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同时,也可看出在中国古代离婚并不仅仅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而是会直接影响到社会伦理道德的根基和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各朝统治者都通过法律规制以期把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小化,从而服务于国家长治久安的统治目的。  相似文献   

7.
每个社会都有一种适当的方式赡养老人。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人用"退休"协议的方式,规定了老人获得赡养的条件。老人的赡养呈现出与大多数传统社会不同的情形。退休协议是老年人与其财产继承人兼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它既意味着财产的让渡,也是对老人的一种生活安排。与老人签署协议的人不一定限于老人的子女,老人也可以与非亲族关系的人订立协议。老人获得什么样的养老条件,基本上取决于他自己所掌握财产的多少。这种养老方式与历史上欧洲人独特的婚姻和家庭制度有关,也影响到人们对生育、财产积累的愿望和态度,有利于社会化养老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宋刑统》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不相安谐”就是夫妻性格合不来,“和离”就是双方私下协议离婚,不必惊动官府。但在封建社会,离姻习俗同样受封建制度制约,妻子如犯了“七出”之罪,就要理所当然地被丈夫休、弃、去、出。“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这些条件,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家长制和夫妻权的,从而使妇女处于被压迫地位。而妻子则是不能随便提出离婚  相似文献   

9.
穆清 《攀登》2011,30(5):41-44
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紊规定首次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使经济地位较弱而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家庭成员在离婚时享有了经济上的补偿,填补了我国婚姻法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但由于该制度自身存在的不足,致使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就此本文从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家务劳动的量化标准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我们有一个8岁的男孩,根据协议随他一起生活。考虑到儿子今后的生活教育需要,离婚时我将自己所分得的2万元转到了儿子的名下,同时每月给付一定的抚育费。最近,前夫因生意需要,私自把这笔钱取了出来。我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找到前夫,要求他把钱还给儿子。前夫却回答说他是儿子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自己有权处分这笔钱款。请问,父母有权随意处置子女的财产吗?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11.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它发生、发展的历史,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和进步。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未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才建立  相似文献   

12.
周忠民 《沧桑》2013,(5):53-55
婚姻关系被看作一切社会关系的源头。婚姻从缔结到解除都需要法律的调整规范,由此便构成了婚姻法律制度。而离婚规定作为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唐律疏议》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立法典范,而《唐律疏议》中的“七出”“和离”“义绝”等离婚规定,对以后婚姻法的建设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唐律疏议》中离婚规定的研究分析,希望能够对当今婚姻法的完善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13.
早在1884年,恩格斯就在他所撰的光辉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人类婚姻共经历了五个历史发展阶段,即杂乱群婚、血缘婚、普那路亚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其家庭形式主要表现为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遇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并科学地断言:“家庭组织上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第二个进  相似文献   

14.
田桐 《神州》2012,(33):169-171
我国目前关于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力度还不够,相关制度亟待完善。亲子鉴定在确认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对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在我国的婚姻法将来的立法中,应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以现有规定为基础,围绕“亲子本位”原则,借鉴外国立法的成熟经验,架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切实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日本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有着一套传统的家族制度体系。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的离婚率持续攀高,甚至超过某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成为离婚大国。当今日本社会的离婚,呈现出数量逐年增多、年龄段偏高、女性占主导地位等一些新的特点。离婚热的出现,不单只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它对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有着直接的影响,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的家庭和社会问题。针对这一现象,日本政府和民间组织纷纷行动起来,期望人们能够慎重对待婚姻,降低离婚率,从而稳定家庭与社会。  相似文献   

16.
中国人对婚姻历来持“劝合不劝离”的态度,不动离,很大程度上是怕孩子成为离婚的另一个受害者。事实也是如此,社会上那些“问题少年”更多的来自单亲家庭。可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开放,逐年增加的离婚率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既然离婚对有些夫妇来说不可避免,那么,在离婚过程中不要只顾互相埋怨。请记住婚姻专家的忠告:一如既往地关爱孩子,不让孩子孤独、自责,对孩子的情感和人格给予应有的尊重,就可能把孩子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同时还能给孩子以坚强快乐的人格力量。我的朋友王丽女儿的成长故事,也许会对那些准备或者正在离婚的家长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7.
陶林 《沧桑》2008,(6):132-135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制度这一需求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在初期发挥了巨大的绩效和功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关于土地制度如何进一步创新,是学术界近10年以来农村经济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制度变迁为视角作一综述。  相似文献   

18.
渠天龙 《沧桑》2009,(5):93-94
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只规定离婚所应依据的一个抽象原则即"感情破裂",但相关法律法规只对其进行了列举性的解释,而并未详尽说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操作,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原则。别居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国外已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作为婚姻家庭法中离婚法方面离婚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实践中也易于操作。本文结合有关国外的别居制度规定及我国的国情,对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和障碍进行论述,试图提出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立法构想以完善我国现有的离婚制度。  相似文献   

19.
郭桂香 《神州》2012,(28):34-34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国家的百年大计。本文主要从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特征和心理保健的措施两个方面,来谈家庭离异对子女心理健康的影响,以及父母,学校和社会应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20.
周春山  赖舒琳  袁宇君 《人文地理》2020,35(3):29-36,75
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有利于家庭质量和生活幸福感的提升,对推进我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家庭生命周期理论,以珠三角流动人口核心家庭为研究对象,分析处于不同家庭生命周期流动人口的基本属性特征、家庭化迁移特征及影响因素。研究发现:①不同家庭生命周期流动人口的基本属性同质性与差异性并存。②未育夫妻家庭中夫妻分居现象严重,家庭化迁移多出于经济理性。③夫妻与未婚子女家庭以举家迁移为主,子女对家庭完整性具有积极作用,家庭化迁移更多考虑子女教育、生活照料和社会保障。④未婚者与父母家庭中,未婚者逐渐离家并以非家庭化迁移为主,父母对未婚子女生活、工作选择等保持独立性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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