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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汕头早在清咸丰十年(1860年)开埠前后,就是举世瞩目的海洋强港。其港口来往船只总吨数居上海、天津、大连、汉口、青岛、广州之后,排行第七。其黄金时期,仅次于上海、广州,高居全国第三,被称为"中国通商第四口岸"。古代从汕头出口的瓷器,被外界称为"汕头器"。2007年5月下旬,在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云澳镇"三点金"海面发现"南澳一号"沉船。六七月间,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组织专业水下考古工作队对"南澳一号"进行调查和试掘,2008年由该所水下考古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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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汉口英国总领事馆官邸,曾名“英国工部长官官舍”,建于1861年,属于汉口最早的领事馆建筑。现位于汉口天津路10号,为武汉市政府参事室办公地。原有房屋包括领事馆办公楼共4幢,其中有领事官邸13间和办公室、住宅23间,以及雇工住房7间,面积1813平方米。该馆曾于1944年武汉大轰炸之中被炸毁一幢,1946年重建一幢修理一幢,由上海冯发记营造厂承包,造价为2.62亿旧币。1990年,武汉市政府对它进行了全面的维修,使得建筑历史长达140年的老宅一洗岁月的萧条和颓败。其中保留得最为完好的一幢楼为二层砖木结构的西式楼房,是武汉市近代城市建筑之中年代最早的一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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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汉口中山大道进入民生路,第一个路口右拐,即统一街,再向前行百余米,便是土垱巷了(历史上曾被称作"土荡"或"土档")。土垱巷不足百米,前窄后宽,不像一条真正意义上的巷子,其房屋外观不老不新,乏善可陈,非常寻常。可就是这样一个不起眼的地方,在19世纪末之前曾是著名的土垱码头,当年黄陂、孝感人源源不断地从这里登陆汉口,成为汉口最初的建造者,造就了汉口商贸的繁盛。他们带来的黄孝花鼓戏,也在此登陆并逐渐演绎发展成为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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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武汉是一个火灾多发的"火龙地"。旧时武汉人烟稠密,市井繁华,店铺鳞次栉比,房屋错落相连,但也为火魔的肆虐提供了便利。火灾频发之因古时武汉多火灾,人们怀疑是火神作祟,"不知尽力于人事,而徒知托庇于神明"。唐宝历元年(公元825年),武昌军节度使牛僧孺,在鄂州(今武昌)建宋大夫庙,祀火精宋毋忌(传说中的火仙),以祈祷消除火灾。汉口也建有祭祀火神的庙宇多处,其中最著者为清顺治年始建的四官殿(在今汉口四官殿码头一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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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国民重要财产,我国城市化飞速发展,城市人口迅速增长.现阶段是我国城市发展重要时期,土地征用涉及房屋征收问题,房屋是所有权人的安身之本,我国政府在房屋征收中应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建立体现以人为本的房屋征收制度.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旧城改造项目日益增多,房屋征收体量急剧增大,增加征收补偿档案数量.为保证征收补偿档案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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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南京路124号"吴家花园",是一栋中西合璧式建筑,由主楼和辅楼合成一个独立院落.近年来,它一直被称为吴佩孚担任十四省讨贼联军总司令时(1925—1926年)住的地方,连同与之相邻的一幢建筑也被认为是其卫队所居.两处所在现为商业场所,分别开设茶室、咖啡馆和餐馆,成为网红打卡地而声闻天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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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花园位于今汉口合作路15号,系1861年汉口英租界开辟后1874年由一英籍侨民在此修建的一座花园洋楼。其占地范围,东靠洞庭街,西至鄱阳街,南抵天津路,北接合作路。整个面积为9.238平方咫,其中一栋洋楼占地880平方尺。该楼房由英商发德辅洋行(房屋营建商)承建,并于1875年落成。现为武汉市群众艺术馆所在地。
该洋楼三段构图,砖木结构。三层均为联券回廊,其内有大小房间20余间,水、电、卫生设备齐全,是一栋英国殖民地风格的建筑物。楼房靠右为附楼,为佣工住房和杂间。楼房前花园较大,其中种植花草树木,但多栽植常绿树和落叶树。炎夏这里是一片阴凉,是渡暑的好居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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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是在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制度,由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一直存在着很多不足,暴力强拆、暴力抗拆、上访事件不绝于耳,由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本文从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含义入手,分析所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现阶段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实际,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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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皇太子来到汉口
《汉口租界志》在1891年“大事记”上写着:4月19日,俄国皇太子克萨雷威茨与其亲戚希腊王子乔治乘“沃拉迪沃斯托克”号及战列舰“科雷兹”号、“波博尔”号抵达汉口。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晴川阁设宴款待,并赋诗志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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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泉膺 《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1,(2):27-37
论文以厦门市内侨房处理中的法律问题及现实问题为例,结合现行《物权法》的相关原则及规定,对被改造、征收的华侨房屋之“一房两制”问题、“两权分离”问题、华侨信托代管房之清退问题以及城市侨房的拆迁补偿问题等,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主要观点有:华侨房屋的所有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具有完全的权利,必须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因历史原因被“错改”的华侨房屋应当退还给业主,但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对华侨的非住宅房屋,国家已进行了赎买或者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不存在退还产权问题;政府机构对确定为华侨的房屋应主动退还给所有人;对已经拆迁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物权法》规定了财产平等保护的规则,因此华侨房屋权益优先保护的观念和处理方式不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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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汉口鄱阳街7号是一幢四层西式建筑,三段式构图,简化腰线和檐线,立面整体简洁优雅,为古典式向现代式过渡风格。此建筑大约建于1923—1925年间,称之为“民生轮船公司汉口分公司旧址”,已列入武汉市第八批优秀历史建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