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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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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代前期,民户为逃避职役重难,采取私自雇人代应州县役之法,朝廷对此屡禁不止。熙丰行雇役法后,以往的私雇代役人转换成为官雇役人,人数与专业性都得到发展。元祐时期朝廷试图恢复职役轮差之法,但承认私雇代役,于是州县役的代役人通过转换官雇、私雇,长期留于州县,渐与胥吏混同,使得衙前与州县役不再成为乡户之困,而乡役给民户带来的负担却随之突显,私雇代役现象遂有下移至乡役之势。至南宋时期,乡役雇值全被挪用,朝廷亦无法禁绝民户私下雇人代应保甲乡役,私雇代役由此成为南宋民户应对职役困苦的另一途径,且向义役渗透,这成为南宋官府安排职役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后代职役雇役化的经验来源。  相似文献   

2.
北宋神宗熙宁四年五月,正在试行雇役法的开封府东明县的大量县民因不满官府为征收役钱重定的户等而进京越诉。反对变法之臣将此事归咎于雇役法的施行,试图借此迫使朝廷撤销雇役法。事发之初,神宗与王安石的失措几乎导致雇役法的夭折,但曾布、邓绾、赵子幾等人的应对与配合十分到位。他们或迅速面见王安石,助其控制事态;或逐条辩驳反对派之言论;或揭发对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东明县知县贾蕃的违法事实,为变法君臣将事件化"危"为"机"奠定了基础。事后,变法君臣一方面针对东明县民的诉求改进雇役制,另一方面更加注意新法的系统性,变法派的理政能力亦由此得到提升。曾布由于事件中的出色表现,奠定了其后在变法集团中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3.
吴树国 《历史研究》2023,(2):79-99+220-221
马端临“职役”概念产生于中国古代“职”不断“役”化基础上。马氏认为,“职役”本质为“役”,“困苦卑贱同于徭役”是其内涵特征。但《文献通考·职役门》又收录“差役”相关史料,而差役中“吏”阶层与职役“困苦卑贱同于徭役”内涵特征存在较大距离。这一编排,不仅与马端临职役概念内涵特征相冲突,也使差役被读者误为职役概念外延,甚至将差役与职役等同。马端临《文献通考》呈现差役面相及后人理解发生偏差的根源,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官民语境,使“吏”阶层处于被遮蔽状态。辨析马端临职役概念,对认识中国古代役制和行政管理体系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4.
针对大一统下形成的"郡县空虚",从南宋开始,士人开启了以"礼下庶人"的方式构建下层民间社会的持续努力。这一持续千年的尝试,寓正德于厚生,侧重的是"地方",强调的是"民间",提示了从"非国家"视角观察历史的必要和可能。州县的范围,既是人人生活的基本空间(实体的和想象的),也是士绅、职役、家族和地方官互动的场域。"国家"与"民间"、体制与乡俗调和(negotiating)于其间,代表国家者常不行使其功能,而行使国家功能者常不代表国家。在或隐或现的"国家"身影下,逐步形成一种"藉士大夫之势以立国"的取向。在乡之士不仅要化民成俗,还要凝聚社会。"道"与乡土的衔接,使"地方"具有更多自足的意义,减轻了上层政治变动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徽州民间留存的合同文书,记录了明清赋役史的关键细节,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其中,掌握赋役册籍的里书职役在地方社会的更替情况以及鱼鳞册交易并逐步私册化的过程,通常为传世文献所不载,或语焉不详。透过这些赋役合同可以发现,里书人选存在着由一个大型宗族垄断或若干个小型宗族轮流承担的现象,他们对地方社会的土地交易、税粮推收具有重要影响。万历清丈后编修的鱼鳞册,在官府和民众的推动下成为私册,甚至发生流转,往往被地方宗族势力保管、控制,并在清初的土地清丈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些细节表明,在宗族所形成的社会网络中,重要职役的世袭、赋役册籍的私册化与土地资源的控制形成了有机的互动。  相似文献   

6.
刘道胜  宋杰 《安徽史学》2021,(3):127-135
明清时期,里(图)甲是赋役派征的基本单位,繁杂的里(图)甲职役的佥报、承充和津贴主要是在里(图)内运作.由明至清,图甲职役既有继承而来者,又有因时新增者,原本体面的富户里役,逐渐变成一种门户的实际负担.清代徽州,在颇为常见的"祖遗户役"之下,是繁苛的"钱粮、里役、杂派、新例"派征,充役使费繁重.民间普遍采取照丁粮朋贴和置产立会的应对赋役方式,实属一种无奈之举,也是国家与社会博弈的实际结果,赋役实际运作体现出从制度到契约的转变.  相似文献   

7.
唐玄宗在开元十七年拜谒定陵、献陵、昭陵、乾陵四陵后,为每陵设置三千户百姓供役。三千户实即六乡百姓,属于专门服务特定帝陵的奉陵户,其中包含了"四百人"或"三百人"的陵户。陵户由诸陵署管理,从事守卫、洒扫和筑坟等日常劳作,免除课役;而其他奉陵户则被州县征派,服杂徭力役,但蠲免陵寝之外的其他正役与杂徭。唐代陵户身份并非以开元十七年为界分为贱民与良人,谒五陵大赦诏中的陵户放良仅针对五陵中贱民身份的官户,不具有普遍性。事实上,贱民身份的官户与百姓良人一直都是唐代陵户的组成部分。随着中唐以后役制的变迁,陵户在国家管理层面一度失去役的特征,但地方实际用役逐步恢复了陵户的职役本质。总体上看,唐代陵户问题凸显了唐代役制的复杂性和唐宋役制变迁的整体趋势。  相似文献   

8.
秦及汉初的司寇都可以受田,但受田数仅是无爵者的一半,里耶秦简所见"司寇田计"和"司寇田课"就是登记司寇占田情况的专门账簿.秦及汉初的司寇从西周衰变而来,既不同于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春等徒隶,也不同于服司寇职役的城旦司寇、春司寇、城旦春司寇等,是身份低贱的课役农.他们不能像普通受田民那样农作纳税,国家仅授其田五十亩以自养,而且要随时听从官府征役,徭役负担比较沉重.随着徭役货币化,经济上具有半自主身份的司寇与官府隶属关系日益疏离,国家继续控制颇具半受田民性质的司寇服役,管理成本日益加大,不如使用犯法的罪犯,司寇逐渐成为罪刑名称.司寇性质的变化,也导致具有特殊历史符号的司寇田随之消失.  相似文献   

9.
正魏晋玄风盛行,士人受其沾染者甚众,表现在仕宦上即是流行一种居官而不任事的风气。望白署空,便推高致;勤政不怠,即黜下尘。这一般被认为是六朝士人的精神风尚。然而并非所有士人都为此种风气熏染,纵览东晋史事,除寒门庶族因任"浊官"而不得不为"案牍之劳形"外,部分世家大族子弟也不畏繁琐,勤勉为政。他们不苟合时好,甚至试图力矫时弊,最终形成一种与时风隐隐相抗的"新风尚"。究其原因,  相似文献   

10.
“靖乱适所以致乱”:咸同之际山东的团练之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咸同之际团练靖乱适所以致乱的缩影,山东团练频繁侵夺以往为州县官掌握的征税和司法权,从而引发了团练与官府间的激烈冲突。这一出乎官方意料的结果有其复杂的成因:除绅民自身的利益诉求和反抗官府盘剥的动机外,清廷的团费自筹与督办团练大臣政策、官僚制度对州县官的制约同样促成了团练之乱的发生。团练之乱在严重侵害官府利益和权威的同时,亦引起传统社会结构与社会控制的显著变动。经过团练之乱,绅士与国家的疏离已相当明显,并为双方未来种种冲突埋下了伏笔。  相似文献   

11.
清末地方自治包括府厅州县和城镇乡地方自治两个层级,并建构了两个层级不同的官治与自治模式,即在城镇乡一级实行"以自治辅助官治",而府厅州县则实行"自治与官治合并"之制度。两种模式都借鉴了日本自治制度,但都有所不同。就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的运行来看,由于地方自治章程赋予官府监督自治之权,也由于自治团体为谋求地方利益,常常也会与官府对立,所以,官治与自治常常处于矛盾冲突之中。  相似文献   

12.
从历史比较视野来考察16—18世纪的中国与英格兰乡村治理,学界需要分清“州县以上地区”和“州县以下地区”两个层次。以中国的州县与英格兰的郡这两个处于同一层级的单位作为比较对象,虽然它们的官员,即中国州县官和英格兰治安法官,在权力构成和运作上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在他们以下,即深入到乡村地区,中英两国都是由当地村民通过担任各种职务来管理本地,在中国就是乡保、甲长和牌头,在英格兰就是百户区警役和堂区警役。这些乡村首领在出身、选任方式、承担职能等方面十分相似,同时,他们都会受到各自上级官员的控制。过去学者们开展历史比较研究时,贯彻的是求异思路,即着重于探究两者的不同;今后可尝试求取中西之同,会发现别有一番景象。  相似文献   

13.
唐后期直属中央的诸司侵凌州县、影占差役人户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是新旧赋役体系交替和行政体制转轨背景下相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两税法推行后,诸司吏役不再由计司与州县统筹调配,而是自行选补。由于使职差遣体制下诸司地位高于州县和二者在政务运行中关联不足等体制、机制问题,诸司选补吏役时多影占州县人户。为惩此弊,朝廷将由君相审核的挟名敕机制引入诸司吏役选补流程中,并在大赦文中多次申明。五代宋初,朝廷逐步调整诸司与州县的关系,落实吏役选补“不碍州县色役”“候州县回文”等原则,明确州县在差役事务上的统筹权。与此同时,加强对诸司吏役定额的管理。《天圣赋役令》等相关令典确立了“户”作为差役的计征单位,除官户外的所有人户都是州县差役承担者的原则。诸司与州县的差役纠纷现象由此消解。以上复线的历史过程,是唐宋之际以两税制度为核心的赋役体系演进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4.
自宋至清朝以来,乡约的防灾和救灾职能就一直存在,其救灾职能是由宋明乡约的互助职能演变而来。宋代乡约要求同约者互助,明朝乡约已经参与官府的救济工作,官府救济的对象由乡约来确定。及至清代,乡约作为基层行政组织在防灾和救灾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更大,可以说渗透到救灾和防灾的各个方面。这种情况下的乡村社会,乡约和官府处于一种良性互动的社会过程之中。这种互动,使得官府在面对自然灾害对所辖地区的民众既有经济方面资源的倾斜(如提供粮食等),也有政治方面维护所辖地区的稳定(如出动军队抗灾),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清朝在新疆的统治。  相似文献   

15.
北宋差役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宋的职役承担者,是差雇兼有。就制度而言,差役制度不是徭役制度。有人说:“当时徭役主要可分为两大类:职役(差役)与杂徭(夫役),二者又包括许多不同色役。”因而把北宋的差役制度断为“北宋徭役制度”。本文拟从差役的依据、对象、职责方面,对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一北宋的差役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壮丁、弓手、承符、散从、人力、手力,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子、掐子、拦头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相似文献   

16.
北宋士人多集学者、文士、官僚身份于一体,他们在北宋文官制度及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下,形成了独特的精神内核。北宋以"台谏合流"为新特征的台谏制度,在其选任要求、职能规范等方面都对士人的意识、心态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其构建下,他们品性秉直、开启了政治主体意识的觉醒而兼具自我正义化心理,形成了复杂的品性心态。  相似文献   

17.
明代女户分为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妇女担任户主的民户,和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承担特殊职役的人户.传统意义上的女户须承担国家的正役并向国家缴纳赋税,但享有政府免除杂差的优待,并且政府多把其编入"畸零户"中.非传统意义上女户主要包括宫廷女户、宴乐女户、抬轿女户等,其中以宫廷女户(包括朝天女户)为主,同时,由于其有固定的职役,明廷为了保证他们完成任务,一般也会给予其免除杂差的优待.  相似文献   

18.
清代蓄奴之风盛行,封建贵族、官僚地主家中奴婢成群。乾隆年间,州县官所蓄奴婢,多者达数百人。大肆营私纳贿的内阁大学士和坤,穷极奢侈,在他家宅内“供厮役者,竟有千余名之多”。当时,一般“中家以上”,都“坐役仆妇及婢女数人,少者亦一二人”。这些奴婢身世极为悲惨。主人可任意残酷压榨和迫害奴婢,也可以随意把自己的奴婢赠人或  相似文献   

19.
一、引子古代中国帝王取民之制不外两途:曰赋曰役。赋,或曰租,或曰税,或曰夏税秋粮,或简称曰税粮,或俗称曰钱谈、曰皇稂。役,或曰职役,或曰繇、徭;其中有贡,曰职贡。都是因一时取民之法不同,流俗不一,名有歧异,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存乎其间。其科派也,赋以田而丁存乎其中:其输纳也,定仓口之远近照户等,户等之分豁照丁田,而丁亦存乎其中。此正役也。至于杂泛差役与物料之科派,均照丁田,而田存乎其中,且居主要地位。古时赋与役之名可分,而实则不能分。①今人不如是观。以为赋出于田,是财政(经济)征收,役出于丁,乃国家强制之科差,把封建时代的赋与役(租税)看成是两种性质绝然不同的事物。有人甚至强为界说,将私人出租田地所得专名之曰租,国家征于地土者专名之曰税。殊不知此说与“租,田赋也”、“税,租也”(许慎)乖舛,而与租税本质同为差役的事实也悖谬。因对今说有疑,爰草此篇,试明税粮也是差役的道理。  相似文献   

20.
<正>民之赋役,不仅是一国理财之本,更为国家经济治理之途,故中国古代赋役之制始终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虽然古代赋役常被并称,但赋与役之间实有质的差异。就此观之,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研究则存在重赋轻役现象。如果再进一步聚焦中国古代役制,更能发现其诸多研究瓶颈。若欲推动役制研究的拓展,既需对中国古代役制的结构性检讨,亦应诉诸历代役制性质的再根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职役的再认识实为门径,它是中国古代役制研究再出发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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