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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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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及汉初附籍问题是户籍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过去由于材料阙如,未有探讨。据近年刊布里耶"户隶"简、岳麓秦简等相关材料,"户隶"之"隶"是民,非以往认为的罪隶、奴隶、眷属子弟等。"户隶"指民不"为户"者,将户籍依附于他户主名下,是为附籍。秦及汉初附籍现象的成因主要有三点:一、因年龄问题不立户而为附籍;二、无户籍无归属的女子重新编入户籍成为附籍;三、因"名田宅"制度的执行问题,一些民无法占有田宅便可不"为户",附籍他户主名下。  相似文献   

2.
秦及汉初,终年服役的罪犯群体"徒",具有国家法定的社会等级身份特征。司寇籍附县乡,为编户民,可单独立户,在各类权益上与不入户籍、不居民里、簿籍另立的徒隶多有不同。隶臣妾又与同属徒隶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在服役方式、廪食管理、辖配官司、军事参与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司寇、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由高到低大体构成当时刑罚序列的相应等级。而赏罚之问,学者尝试将爵制、刑罚序列进一步衔接,实需思考"道戍"等"贱民"与相关序列的关系,隶属私人的奴婢群体与隶属官府的徒隶的关系问题。战国、秦及汉初是身份低于平民群体数量较多,官私拥有奴婢较为普遍化的历史时期。  相似文献   

3.
秦及汉初的司寇都可以受田,但受田数仅是无爵者的一半,里耶秦简所见"司寇田计"和"司寇田课"就是登记司寇占田情况的专门账簿.秦及汉初的司寇从西周衰变而来,既不同于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春等徒隶,也不同于服司寇职役的城旦司寇、春司寇、城旦春司寇等,是身份低贱的课役农.他们不能像普通受田民那样农作纳税,国家仅授其田五十亩以自养,而且要随时听从官府征役,徭役负担比较沉重.随着徭役货币化,经济上具有半自主身份的司寇与官府隶属关系日益疏离,国家继续控制颇具半受田民性质的司寇服役,管理成本日益加大,不如使用犯法的罪犯,司寇逐渐成为罪刑名称.司寇性质的变化,也导致具有特殊历史符号的司寇田随之消失.  相似文献   

4.
秦汉时期,"收"是一种将特定罪犯的子女、妻子、奴婢等没收入官府从事劳役的制度,因此产生的群体被称作"收人"。"收"与"相坐"具有相似的表征,但二者实为性质不同的两种制度。作为官奴婢的"收人"与刑徒隶臣妾的法律地位近似,且与出土简牍中多见的"罪人"同是暂时性、过渡性的概称。伴随法律程序的推进,"收人"存在恢复庶人身份、被出卖为奴婢、入计为隶臣妾三种可能的身份转变。依据现有材料可推知,"收人"在秦汉诉讼程序中的存续时间段是"告"、"论"之间。  相似文献   

5.
秦汉时期与以罪人为兵相关的制度有两种,一是谪戍制,二是刑徒兵制。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三:其一,被谪戍者和刑徒兵的称谓在文献中有严格区分,前者常被写作"谪徒"、"适卒"、"谪卒"等;后者常被称作"弛刑士"、"施刑士",有时简称为"弛刑"、"施刑"。其二,谪戍是司法判决的结果,属于一种刑罚,而发刑徒为兵则是皇帝诏令的结果,是对已判决罪犯服刑方式的一种变更。其三,二者实施的对象不同,谪戍的对象包括亡人、罪吏、盗贼等有罪者以及赘婿、商人、闾左等"贱民",还包括称作"诸疑罪"的犯罪嫌疑人;而刑徒兵则由弛刑徒组成,包括判为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刑徒,判处枭首、腰斩、弃市等的减死罪囚。滥发谪戍体现暴政,发刑徒为兵则更多体现出一种宽宥。  相似文献   

6.
"公卒"在传世文献中未见,张家山汉简中首次出现。近几年公布的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再次出现公卒简的实例。公卒,作为身份性术语,无一例外排在公士之后、士伍之前。与商鞅爵制有因功得爵与因劳得爵两个爵层相一致,秦及汉初的爵位系统中有两大层次,一层是传统的二十等爵,一层为公卒、士伍构成的"士下"准爵层,这个准爵层不包括庶人。在秦汉社会身份序列中,庶人是连接爵制身份序列和刑罚身份序列的枢纽。随着爵制式微,爵称、爵名有一个简化的过程,"公卒"是汉代第一个被裁并的准爵制身份,时间应发生在西汉前期。  相似文献   

7.
经过残简拼合及相关考释,本文复原了里耶秦简中的一份"缭可逃亡"文书。该文书记录秦迁陵县士卒缭可逃亡后,由"校长"呈报县廷核验此事的相关信息。案中,缭可以"道亡"方式逃脱,并随身携带了诸多衣食、兵器,其逃亡后"恐为盗贼",具有秦代逃亡犯罪的典型特征。这些信息与里耶秦简中的"课志"、"徒簿"、"法律"、"统计"类文书中其他关于徒隶、吏卒逃亡的记录一起,说明秦迁陵县曾存在大规模的刑徒逃亡情况,而该县对逃亡犯罪的抑制效果比较有限。  相似文献   

8.
"复作"是西汉时期的一个称谓,围绕着复作的生成机制、身份归属,古今学者众说纷纭。实际上,官私债务是西汉复作人员的重要来源,依据有二:一,对汉武帝泰山封禅后的同一道诏书,《汉书》言"行所巡至"免除"逋赋贷",对应着《史记》所言"行所过毋有复作";二,居延新简有临之燧长薛忘得沦为复作的案例,这很可能是因其导致官物损失所致。从因官私债务而入官府劳作的特点来看,复作应当是秦代"居赀赎债"的替代品。但居赀往往要并称其爵位,说明"居赀"在身份上属于民,同时也表明,这一称谓尚不具备独立标识身份的功能。西汉复作已具有独立标识身份的功能,因此,它应当是介于编户民与刑徒之间的过渡身份。复作适用于刑徒,大概正是对这种过渡身份移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9.
岳麓秦简中有关于"有爵寡"的律文,其他秦汉简牍中也有"大夫寡""上造寡""关内侯寡"的记录。"大夫寡""上造寡""关内侯寡"应是具体称谓,"有爵寡"是泛称。秦及汉初"寡"有"寡夫""寡妇""寡子"三种含义,"有爵寡"的"寡"应是寡妇。"有爵寡"应为"有爵者之寡"即有爵者的寡妇,而不是"有爵且寡",即自己拥有爵位的寡妇。"有爵寡"的产生当与女户的存在有关。"有爵寡"都只记名而不记姓,正是爵为丈夫所有的表现。"有爵寡"不能改变秦及汉初"妇人无爵"的传统认识。至迟到孙吴时期,"有爵寡"已被女性有爵者所替代。  相似文献   

10.
史书上关于秦刑徒刑期这方面的资料太少,就我所见,仅《汉旧仪》有载。一九七五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对刑徒的刑期问题规定得也不明确,但是,其中有几条材料对研究刑徒刑期问题很有帮助。本文拟就《秦简》等有关资料,并参考当前的有关研究成果,对秦刑徒刑期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秦刑徒的种类刑徒,从广义上讲,可以指一切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从狭义上讲,仅指犯罪后被判为徒刑者。本文的“刑徒”是狭义的。根据史料来看,秦刑徒按轻重等级分为五种:(1)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隶臣妾;(4)司寇;(5)候。由于犯罪情节不同,每一种刑徒都可以有附加  相似文献   

11.
据里耶秦简,秦洞庭郡迁陵县的粮食来源主要包括本县田租、公田产出、外县输入三部分。迁陵县对个体人员的粮食支出分为供给、出贷两类,供给的对象包括官吏、戍卒、刑徒及刑徒的婴儿、冗作等,出贷的对象则主要是戍卒。与迁陵县的田租收入相比,仅官吏及刑徒的口粮年支出量就颇为巨大。仓、司空、田官、尉官、启陵乡及贰春乡是迁陵县支付上述人员粮食的机构,这些支出机构与支付对象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受支付对象的所属机构及工作地域制约。某些特定岗位的官吏负责粮食支出行动,多数情况下见有禀人协助进行粮食支出,至少有一部分禀人是由刑徒包括女性刑徒隶妾来担任的。  相似文献   

12.
秦代官徒的对象主要包括仓管理下的部分隶臣妾及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官奴婢则不在官徒的概念范围。郡监管官徒的调拨和分派,具体由御史、执法负责。御史和执法指导县属机构,按照《御史令》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官徒的身份、年龄、特长、体格状况等特征分配劳役,同等条件下,再据甲、乙、丙等天干加数字编次序列,并据所给劳役内容的难易程度按序列依次分派,接收部门不能随意调配。秦朝统一之后,劳动力需求紧张,里耶秦简中记录的"徒少及毋徒"以及"戍卒给徒隶事"可能是当时普遍存在的情况。  相似文献   

13.
张家山汉简和岳麓秦简均见"巴县盐"记载,此前的解释或不全或不确。"巴县盐"是指巴郡的"县盐",即秦政府在巴郡产盐县设置的盐官。"巴县盐"具体很可能指的是巴郡的朐忍、临江、涪陵三县盐官。"输巴县盐"则是指将已定罪的刑徒和六国贵族送到设置在巴郡产盐县的盐官工场里罚作劳役。"输巴县盐"在秦代属于"难亡所苦作",不仅解决了巴郡盐官的劳动力问题,也是严惩和控制罪犯和六国反秦贵族的一个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4.
释“隐官”     
传世历史文献中见有"隐宫"一词,而秦及汉初的简牍文书中则有"隐官"一语,早有论者指出两者所言乃同一事物。由传世文献结合出土文献及其他考古资料可知,"隐宫"乃"隐官"之误。"隐官"本身既为机关名,亦为"处隐官"者的通称。凡受肉刑而获赦免、平反或私属得放免者,皆入"隐官"。"隐官"本身为贱民。"隐官"之得名乃指其身体受损情形而言。  相似文献   

15.
奴婢是秦及汉初的一个贱民阶层.研究奴婢制度的特征,有助于我们全面而又深刻地认识奴婢这一弱势群体.文章以简牍文献为主,结合传世经典文献,对秦及汉初奴婢制度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其特征如下:一是各阶层普遍拥有奴婢.二是不同时期奴婢的主要来源成分不同.战国时期奴婢主要来自于战俘,秦朝奴婢主要来源于罪犯及其收孥而来的罪犯家属.秦末汉初奴婢主要来源于破产农民.三是民间奴婢买卖盛行.四是奴婢用途广泛.奴婢除当作商品用来交换外,还从事各种生产劳动,包括家内杂务和农业、手工业生产及经商,男奴充兵或代主人服役,女婢殉葬.五是奴婢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体现在生命权、财产权及法律地位上.  相似文献   

16.
本文利用张家山汉简和里耶秦简等新出简牍材料,尝试重新解构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体系。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制度以丁中制为基础,制定了两种起役年龄标准——十五岁和"傅"年。十五岁以上未傅者和皖老,相当于后代的次丁,只须服"更"的劳役和部分正役——"徭",不须服"屯戍"兵役。"傅"指著籍成为国家正式兵役和徭役的负担者,时称为"正"、"正卒"或"卒",相当于后代的"丁"。正卒除每年服一个月的更的劳役外,还有两项基本义务,即一岁屯戍兵役(无论是戍边、戍卫京师或戍卫郡县),一岁"徭"的力役。秦及汉初两者均是以每年一个月、傅籍期间完成一年的方式服役,高后五年始实行戍卒岁更之制。材官骑士是从正卒中选拔出来的职业军人,平时居家,战时征调,每年集中训练一个月,可以冲抵"徭"。  相似文献   

17.
导读     
<正>本期共刊发专题论文和读史札记13篇。由于资料匮缺,中国早期社会教育制度和教育过程的脉络还不够明晰。《庠序:商周武学堂考辨》对商周时期武学堂的设置和教育情况进行了探讨。清华简文献的重要学术价值不言而喻,《清华简〈皇门〉的制作年代及相关史事问题》对《皇门》篇的成书时间做了考辨。如何理解"弃市",学界长期存有歧义,《汉代"弃市"与"殊死"辨析》就此加以辨析。《秦及汉初的司寇与徒隶》涉及了秦汉社会结构领  相似文献   

18.
如何理解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关键在於如何解释“真”字。“真”并非真假之真,而是睡虎地秦简中“臣邦真戎君长”之“真”。依据秦筒相关简文,可知“真”是指华夏(秦与诸侯)之外却又已经在政治上归附华夏政权的所谓“臣邦”(或“内臣邦”),是与华夏之外并且尚未归附华夏政权的“外臣邦”(或“它邦”)相对而言的。吴简中的“真吏”,应是指那些出自土着族羣,而且在已经成为编户的非华夏族苇社区中担任基层行政管理人员的人。因为这种特殊的身份,他们享受不缴口算、复除徭役、不受年龄限制等等优待。  相似文献   

19.
先秦文献中的舆人有二义,均可从"舆"的字源上找到依据,均非作为一个阶层而存在。其一,由从事农业的庶人阶层中征发而来的夫役。这是具有临时性的身份,战时主要负责搬运车舆,亦可参与军事性伪装,平时从事筑城、抬棺等,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多有舆的编制。舆人在参与某些劳作时归由皂管辖,在职务等级上低于皂而高于隶,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人群本身的社会地位也低于皂。其二,特指造车箱的工人。  相似文献   

20.
商代沚方考     
沚方为商西边雄方,初与商为敌,后因其地理位置重要而为商强力征服。商采取"毖"、"告"等手段震慑加安抚,与周初对待四国多方的方式相似,这种"征服——诰诫"模式是早期国家管理的特征。沚方臣服后称"臣沚"、"多沚",相当于卜辞"多臣",是商利用征服的异族武士组建的武装,类于周代虎臣、隶仆。出于军事考量,商王保留了沚方领地,组建的"多沚"仍由沚人率领,用于抗击西、北方向异族的内侵。这种情况并非孤例,卜辞"多羌"、"多马羌"都是类似的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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