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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江涛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21,(6):70-81
秦及汉初的司寇都可以受田,但受田数仅是无爵者的一半,里耶秦简所见"司寇田计"和"司寇田课"就是登记司寇占田情况的专门账簿.秦及汉初的司寇从西周衰变而来,既不同于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春等徒隶,也不同于服司寇职役的城旦司寇、春司寇、城旦春司寇等,是身份低贱的课役农.他们不能像普通受田民那样农作纳税,国家仅授其田五十亩以自养,而且要随时听从官府征役,徭役负担比较沉重.随着徭役货币化,经济上具有半自主身份的司寇与官府隶属关系日益疏离,国家继续控制颇具半受田民性质的司寇服役,管理成本日益加大,不如使用犯法的罪犯,司寇逐渐成为罪刑名称.司寇性质的变化,也导致具有特殊历史符号的司寇田随之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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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哲岚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8,(3)
秦汉时期,"收"是一种将特定罪犯的子女、妻子、奴婢等没收入官府从事劳役的制度,因此产生的群体被称作"收人"。"收"与"相坐"具有相似的表征,但二者实为性质不同的两种制度。作为官奴婢的"收人"与刑徒隶臣妾的法律地位近似,且与出土简牍中多见的"罪人"同是暂时性、过渡性的概称。伴随法律程序的推进,"收人"存在恢复庶人身份、被出卖为奴婢、入计为隶臣妾三种可能的身份转变。依据现有材料可推知,"收人"在秦汉诉讼程序中的存续时间段是"告"、"论"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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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敏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7,11(4)
秦汉时期与以罪人为兵相关的制度有两种,一是谪戍制,二是刑徒兵制。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三:其一,被谪戍者和刑徒兵的称谓在文献中有严格区分,前者常被写作"谪徒"、"适卒"、"谪卒"等;后者常被称作"弛刑士"、"施刑士",有时简称为"弛刑"、"施刑"。其二,谪戍是司法判决的结果,属于一种刑罚,而发刑徒为兵则是皇帝诏令的结果,是对已判决罪犯服刑方式的一种变更。其三,二者实施的对象不同,谪戍的对象包括亡人、罪吏、盗贼等有罪者以及赘婿、商人、闾左等"贱民",还包括称作"诸疑罪"的犯罪嫌疑人;而刑徒兵则由弛刑徒组成,包括判为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刑徒,判处枭首、腰斩、弃市等的减死罪囚。滥发谪戍体现暴政,发刑徒为兵则更多体现出一种宽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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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坤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7,11(1)
经过残简拼合及相关考释,本文复原了里耶秦简中的一份"缭可逃亡"文书。该文书记录秦迁陵县士卒缭可逃亡后,由"校长"呈报县廷核验此事的相关信息。案中,缭可以"道亡"方式逃脱,并随身携带了诸多衣食、兵器,其逃亡后"恐为盗贼",具有秦代逃亡犯罪的典型特征。这些信息与里耶秦简中的"课志"、"徒簿"、"法律"、"统计"类文书中其他关于徒隶、吏卒逃亡的记录一起,说明秦迁陵县曾存在大规模的刑徒逃亡情况,而该县对逃亡犯罪的抑制效果比较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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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16,(2)
"复作"是西汉时期的一个称谓,围绕着复作的生成机制、身份归属,古今学者众说纷纭。实际上,官私债务是西汉复作人员的重要来源,依据有二:一,对汉武帝泰山封禅后的同一道诏书,《汉书》言"行所巡至"免除"逋赋贷",对应着《史记》所言"行所过毋有复作";二,居延新简有临之燧长薛忘得沦为复作的案例,这很可能是因其导致官物损失所致。从因官私债务而入官府劳作的特点来看,复作应当是秦代"居赀赎债"的替代品。但居赀往往要并称其爵位,说明"居赀"在身份上属于民,同时也表明,这一称谓尚不具备独立标识身份的功能。西汉复作已具有独立标识身份的功能,因此,它应当是介于编户民与刑徒之间的过渡身份。复作适用于刑徒,大概正是对这种过渡身份移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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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21,(1)
秦代官徒的对象主要包括仓管理下的部分隶臣妾及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官奴婢则不在官徒的概念范围。郡监管官徒的调拨和分派,具体由御史、执法负责。御史和执法指导县属机构,按照《御史令》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官徒的身份、年龄、特长、体格状况等特征分配劳役,同等条件下,再据甲、乙、丙等天干加数字编次序列,并据所给劳役内容的难易程度按序列依次分派,接收部门不能随意调配。秦朝统一之后,劳动力需求紧张,里耶秦简中记录的"徒少及毋徒"以及"戍卒给徒隶事"可能是当时普遍存在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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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是秦及汉初的一个贱民阶层.研究奴婢制度的特征,有助于我们全面而又深刻地认识奴婢这一弱势群体.文章以简牍文献为主,结合传世经典文献,对秦及汉初奴婢制度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其特征如下:一是各阶层普遍拥有奴婢.二是不同时期奴婢的主要来源成分不同.战国时期奴婢主要来自于战俘,秦朝奴婢主要来源于罪犯及其收孥而来的罪犯家属.秦末汉初奴婢主要来源于破产农民.三是民间奴婢买卖盛行.四是奴婢用途广泛.奴婢除当作商品用来交换外,还从事各种生产劳动,包括家内杂务和农业、手工业生产及经商,男奴充兵或代主人服役,女婢殉葬.五是奴婢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体现在生命权、财产权及法律地位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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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利用张家山汉简和里耶秦简等新出简牍材料,尝试重新解构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体系。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制度以丁中制为基础,制定了两种起役年龄标准——十五岁和"傅"年。十五岁以上未傅者和皖老,相当于后代的次丁,只须服"更"的劳役和部分正役——"徭",不须服"屯戍"兵役。"傅"指著籍成为国家正式兵役和徭役的负担者,时称为"正"、"正卒"或"卒",相当于后代的"丁"。正卒除每年服一个月的更的劳役外,还有两项基本义务,即一岁屯戍兵役(无论是戍边、戍卫京师或戍卫郡县),一岁"徭"的力役。秦及汉初两者均是以每年一个月、傅籍期间完成一年的方式服役,高后五年始实行戍卒岁更之制。材官骑士是从正卒中选拔出来的职业军人,平时居家,战时征调,每年集中训练一个月,可以冲抵"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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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忠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7,11(1)
先秦文献中的舆人有二义,均可从"舆"的字源上找到依据,均非作为一个阶层而存在。其一,由从事农业的庶人阶层中征发而来的夫役。这是具有临时性的身份,战时主要负责搬运车舆,亦可参与军事性伪装,平时从事筑城、抬棺等,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多有舆的编制。舆人在参与某些劳作时归由皂管辖,在职务等级上低于皂而高于隶,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人群本身的社会地位也低于皂。其二,特指造车箱的工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