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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权晚年立储之争持续多年,是影响孙吴政局的一件大事,对孙吴之后的历史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旨在分析立储之争的背景、过程、结果,探讨各方面势力在事件后力量的消长,孙权个人素质对事件进程的影响,孙权治国思想与嗣子思想的矛盾,以探索事件对孙吴历史进程产生的重大影响。诚然,孙吴的建国道路是一个江东本土化的过程,但是其中伴随着前进与曲折。孙权晚年的立储之争集中表现为一种对江东化过程的反动,并且直接造成孙亮时代以及孙休执政早期孙吴君权的衰弱。这显然与孙权旨在强化君权的初衷背道而驰。总之,孙吴政权无论江东本土化抑或是对江东世族的打压始终是以维护自身统治为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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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权晚年立储之争持续多年,是影响孙吴政局的一件大事,对孙吴之后的历史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旨在分析立储之争的背景、过程、结果,探讨各方面势力在事件后力量的消长,孙权个人素质对事件进程的影响,孙权治国思想与嗣子思想的矛盾,以探索事件对孙吴历史进程产生的重大影响。诚然,孙吴的建国道路是一个江东本土化的过程,但是其中伴随着前进与曲折。孙权晚年的立储之争集中表现为一种对江东化过程的反动,并且直接造成孙亮时代以及孙休执政早期孙吴君权的衰弱。这显然与孙权旨在强化君权的初衷背道而驰。总之,孙吴政权无论江东本土化抑或是对江东世族的打压始终是以维护自身统治为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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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基本上都是依据传统的立长立嫡原则,即以“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作为立嗣即确立皇位继承人的法定标准。由皇帝根据这一标准公开册立皇太子作为预定的皇位继承人。由于立嗣直接关系到各种政治势力的根本利益,因此围绕立嗣问题,各种政治势力往往进行殊死角逐。特别是在先皇临终到新皇即位这一段新旧权力交替的时间内,统治集团内部往往会产生激烈的斗争,甚至因此引起社会的动乱。各种政治势力无不把这段时间作为争夺帝位和控制新主及朝政的有利时机而进行明争暗斗,从而在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一次次争嗣夺位的斗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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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县始设于三国孙吴黄武四年(公元225年),是吴大帝孙权从故乡富春县分出一部分土地来设置的。四年后,东吴迁都秣陵(今南京市),改名建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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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系思维视角出发,孙吴建国历程即是孙吴君臣关系的形成过程。孙吴君臣关系经历了从将佐关系到君臣关系再到皇族网络的三种形态变化。由于缺乏权势,孙氏将领与佐吏仍处于“亲”的双向选择阶段,将佐关系并不牢固。随着江东基业创建,孙氏权势提升,佐吏群体扩大,将佐关系日趋稳固并向礼仪型与信—任型君臣关系分化。由于威望大涨,孙权与臣属的关系渐渐呈现出“宠”的单向主导。因争宠、失势引发的暨艳案间接催生了君臣关系的特殊形态:皇族网络。通过广泛联姻,大批孙吴重臣被纳入皇族网络,实现了君臣关系的进一步强化。至此,孙吴政权的核心秩序构建完成,孙吴终于结束了建国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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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佛寺历史悠久。孙吴赤乌十年(247)孙权为康僧会建造建初寺,江南佛法始得弘传,至南朝时期都下佛寺达500余所,臻于至盛。其后历隋、唐、宋、元,兵火所及,名迹沉灭,圮毁无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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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存文献缺乏关于孙吴时期实行了秦汉以来长期实行的口钱、算赋制度的明确记载,以致史学界大都认为孙吴政权也同曹魏政权一样实行户调制,取代了秦汉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这种看法未必准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所载确证,孙权统治时期的东吴仍在实行汉代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孙吴时期的口钱、算赋征收制度,也是口钱与算赋同时存在和按大小口分别征收,也是算赋为每个成年人每年的征收量为“一算”,这些都是同秦汉时期相同的。孙吴的“更赋”的征收也有与汉制相同的情况。孙吴时期的口钱、算赋制度有某些较汉制的不同之处,由以现金缴纳变成了以实物缴纳的变化,这说明口算赋制度之转变成户调制只是时间问题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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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20,(3)
"科"在汉代可否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是秦汉法制史研究的一桩公案。论者对科在汉末三国的发展态势都给予积极评价,主要基于曹魏"难以藩国改汉朝之制",颁行新科的立法活动;由于文献记载阙如,孙吴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的真相,长期以来不为人知。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是目前发现数量最大的一批孙吴出土文献,其中不仅有与"科"相关的资料,还保存了"辛丑科"的遗文。本文对吴简中所见科的形态、性质进行分析,指出其以孙权制诏为法源,承担刑罚教化功能;重点考察了作为许迪割米案量刑依据的"辛丑科"的命名与颁行时间,推测其或即嘉禾三年(234)七月辛丑日孙权颁布的以止盗为旨的科令,具有明确的立法化倾向,但很难视为大型法典。如果说曹魏"甲子科"是汉魏间敕例编纂立法化的开篇,则孙吴"辛丑科"踵继其后,犹树一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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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武昌(在今湖北省鄂州市),是江南六朝政权设在长江中游南岸的一座重要的军事城池。孙吴时曾两次在此立都,东晋前期地位也十分显赫,可东晋后期却迅速衰颓。本文拟对这座古城的兴衰及其原因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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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所见“调”的含义——兼与王素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素等同志的《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一文,提出了孙权时期的长沙郡既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又有户调制的实行。我曾于2000年就这一问题写了一篇短文,认为孙吴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而无户调之制,向王素等同志提出了质疑。此后,王素同志又在《历史研究》撰文反驳了我的这一看法。《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正式出版后,提供了对吴简中有关“调”字的涵意进行全面考察的条件,因而我把吴简中有关“调”的竹简按其表述的不同方式区分为六种类型,并分别说明每种类型的“调”都不能作“户调”解释,从而动摇了孙吴有户调制的观点的论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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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期的立嗣过继在不同层级的“家”之中进行,基本规则是以同父周亲之“家”为基础,进而形成由亲及疏的扩展格局。对官私制度和个案研究显示,民间立嗣过继多遵循了规则要求,同父周亲之“家”是主要的择嗣范围,其次是同祖之家,两者占比超过80%。当有多个可选择的过继对象时,立嗣者往往从有利于家产保护、现有生存条件维护角度考虑入继人选。立嗣过继增强了“家”内立嗣与出继两个小家庭之间的关系,但立嗣家庭与丧失过继机会的家庭之间则往往有矛盾发生。此外,过继者与原生家庭之间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在不同层级“家”内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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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寡妇立嗣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代,寡妇在守志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立嗣权利的主体。其立嗣方式主要有应继和爱继两种,有时也有异姓继承情况发生。寡妇在立嗣时多伴有相关的经济补偿行为。清代的寡妇立嗣权常受到父家长权及宗族制度和传统礼法习惯的制约,是不完整的。但清代寡妇已能运用法律手段来适当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地方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多倾向于支持寡妇的主张,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以保护弱势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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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墓葬要素的通盘考察和综合分析可知,瑞昌马头"西晋"墓的年代应为孙吴晚期.该墓的平面形制取法鄂城地区,随葬明器则多见江浙地区文化因素,故其丧葬文化兼具鄂城和江浙地区特色.马头墓墓主来自江浙一带,是对其丧葬文化特点最为合理的解释.江浙人士葬身都城以外的他乡之地,在孙吴时期并不鲜见,是孙吴不归葬的真实体现.孙吴不归葬的原因不止是"戎事军国异容"的时局,更在于统治者的强烈忧患意识.马头墓的年代调整为孙吴后,江西地区孙吴、西晋墓葬在模型明器之有无上的差异体现得更为明显,这与江浙地区的情况截然不同,反映了西晋一统后南方社会发展的区域性差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