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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雪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3,(3):124-134+243
包衣,源自女真部落时期贵族家内供役使之家人与奴仆。后金建立及八旗编设,使得包衣组织得以形成并分编包衣牛录及浑托和管理。入关之时,留驻盛京之包衣佐领内因存在正身旗人所属家人及奴仆,使得盛京上三旗包衣佐领于包衣参领外单独编设而盛京之浑托和下人等仍由京旗所属。包衣三佐领所属人等身份,以被俘旧汉人及关内移民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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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是《钦定八旗通志·旗分志》中独具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语增补及订正了八旗佐领编立的时间、来源、历任管理者以及改旗、抬旗、分编、裁汰等佐领变化的相关信息,反映了乾隆时期八旗基层组织的发展态势,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与研究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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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索伦的编旗设佐早在其南迁内徙之前即已开始进行。八旗索伦旗佐组织的编设有一个发展过程,从清太宗崇德年间开始至清世宗雍正年间一直没有停止过,其旗佐组织的编设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并有如下几种不同的情况:南迁之前索伦牛录的编设、顺治初年南迁之后布特哈八旗佐领的编设、黑龙江将军设镇后驻防八旗佐领的编设。清政府八旗索伦编旗设佐,其根本原因主要是考虑清朝北部边疆防务的需要,以及八旗索伦精于骑射、骁勇善战的民族特点。清政府对八旗索伦大规模的编旗设佐、实行八旗制度,不仅对清朝巩固和稳定东北边疆并防范沙俄侵略有着现实意义,而且对清代八旗索伦的历史发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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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二年,荆州驻防设立,逐渐形成荆州旗城。有清一代,旗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不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始终享受着特权,旗人靠领响生活,不用去自谋生计。这种“恩养”政策,助长了荆州旗人的懒惰,使得其有了寄生性。在清前中期,旗人一直过着优渥的生活,但好景不长,18世纪以后旗人的生计问题凸显。而辛亥革命的一声炮响,打碎了旗人的“美梦”,清政府的倒台使得这些“铁杆庄稼”没有了依靠,八旗制度的逐渐瓦解,使得荆州旗人愈发贫困,如何解决荆州旗人的生计问题,是当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依托报刊资料来探讨一下民国初年荆州驻防的生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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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2014,(2)
八旗制度之运作与旗人认同之变迁,是清史研究的热点问题,以往的研究较少使用民间历史文献,也较少从普通旗人的角度"自下而上"地思考此类重大问题。本文以一份普通的驻防汉军家谱——《福州洋屿颍川赖氏家谱》和其他相关文献为主要资料,较完整地呈现了清代驻防汉军的生活与认同之变迁。赖氏家族自康熙间驻防福州以来,经历了雍正间分防三江口,乾隆间部分"奉命出旗",清末出现家族整体转型的历程,清晰地展现了汉军旗人从清初驻防地方,到清中叶面临"出旗"压力和生计困境,再到清末建构家族组织和实现地方化的转变。福州赖氏由"旗人"到"族人"的转型,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普通汉军乃至部分满洲旗人的共同经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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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诸申作为被剥削者论述社会性质,似偏颇且有自相矛盾之处。广大旗人官员的主要担任者是诸申,而其面对皇帝又自称"奴才",满文是aha(阿哈),与包衣阿哈、户下家奴的阿哈,是同一个词。但诸申、包衣皆非贱民"奴隶",为正身旗人。诸申的"奴才"身份,只对皇帝、王公本主子家有低贱性,对他人并无意义,他们相当多的是处于社会高等阶层。八旗领主领有诸申的分封制,入关后在下五旗中延续实行。道光朝限制下五旗王公所领旗分佐领诸申(哈哴阿)的数量,并解除较高官员之家对王公主子的奴才身份,但至清末仍有三分之一残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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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佐领按其组成方式区分,可分为私属、公中两大类,其中私属又有勋旧、优异世管、世管、互管等诸名目。私属佐领有世袭性质,故承袭此类佐领者基本为原立佐领人之直系子孙。至康熙末年,旗人生齿日繁,具备承袭佐领资格者为承袭佐领,出现争讼现象,雍正朝此类争讼日益增多。乾隆元年谕令八旗奏报佐领根由,绘制佐领家谱,在此基础上,按原立佐领后裔之亲疏,确定承袭得分以拟正陪记名,终成《钦定拣放佐领则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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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盛京内务府户口册》、《黑图档》、《满州旧惯调查报告书》等文献,对于《盛京内务府户口册》册载人群的来源、在八旗制度中所处的地位及人丁编审制度特点等进行分析,认为盛京内务府实行的是等级包衣管理体制,包衣除身份低贱的在档奴仆外,还有正身旗人。由于内务府正身旗人兼有包衣身份,较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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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内务府皇庄是皇帝的私产,分隶镶黄、正黄、正白三旗。“顺治初年,盛京包衣三旗设佐领三人,管理所属事务”。盛京内务府皇庄中的粮庄由管领管理;棉庄、盐庄、蓝(靛)庄、果园、打牲、牧场等专业庄由佐领管理。不论由管领或佐领管理,盛京内务府皇庄的人、事、财、物均由盛京内务府统摄。盛京内务府又须事事向总管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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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族长非职官,是以血缘为参照设置于八旗组织中的基层一环。与宗人府、八旗佐领等有密切的事务往来,是沟通上下的纽带。清帝利用其熟悉基层"舆情"的优势,加强对旗人的管理与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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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家产继承制度是清代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然而,囿于对满文档案的译读,长期以来学界对清代民人的家产继承思想予以了较多的关注,而对旗人特别是清代包衣旗人的家产继承制度鲜有专论.笔者于《大连图书馆藏清代内务府档案》中发现了三件满文题本档案,记录了康熙四年总管内务府审理佐领下人家产诉讼的全部过程,目前已译两件.[1]在此笔者将第三件译为汉文,以期为学界进一步探究清代早期旗人的家产继承思想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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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东北地区基层社会的官制,长期具有"旗民分治"的特点。在各处八旗驻防地,尽管八旗制度长期存在,但在八旗制度内部,为应对旗人越旗居住、耕种,以及同一村屯内旗民杂处等若干新问题,各地方旗署将驻防地的村屯按照地域划分成若干界,拣选在旗当差的佐领、防御及世职云骑尉等,委为一界之界官,专办管界内的各项差务。清代东北各八旗驻防地的界官名称不同,设置时间不一,所司职责呈现一定的时空差异,但其旗界内基层承管官的角色不曾改变。界官所承办差务繁杂,主要是维护管界内的社会治安,承办界内旗民人等的涉农事务,督倡本界旗民的风俗教化等。东北地区的八旗界官,在咸丰至同治年间发展到鼎盛时期,自同治朝以降的同光宣三朝,因民治地方官的增设,练、防军及乡团练勇的募练,尤其是光绪末年至宣统年间四乡巡警的创办,八旗界官的职权被分割,因而迅速走向衰亡,但其作为清代东北八旗驻防地区基层行政官制演进中重要一环的地位无可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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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636年清朝建立后,在内蒙古各部推行扎萨克旗制度。所谓的扎萨克旗,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钦定的扎萨克王公即旗世袭统治者,二是钦定的旗游牧地即领地,三是编为佐领的旗下箭丁以及属于王公台吉的随丁。(1)内蒙古的编旗工作到顺治年间基本结束,各旗游牧地范围也随之固定化。但是,康熙初年,外喀尔喀部分贵族率众归降清朝,进入内蒙古境内。清朝把他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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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讨论汉军旗人在清代满汉关系中的地位,进而通过对"三藩"特别是尚可喜与汉军旗的关系及其家族的编旗经过揭示了以下问题:一,尚可喜不是旗人,文献中的记载和研究者认为尚可喜是汉军旗人的看法是错误的。尚可喜一族入旗是尚可喜死后的康熙二十二年以后的事情。先入正黄旗,雍正初调整到镶蓝旗,故史料中关于其旗籍记载不一致。二,尚可喜生前没有入旗,是因为尚氏当时封王,远高于普通旗人,故可以兼统八旗兵和绿营兵。三,从尚可喜子女的通婚情况看,主要是通过联姻地方实力派而非旗人来巩固自己的藩王权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