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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广西土属建制改流考异及其入志方略邓敏杰本文所考土属建制,是指历代于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土州、土县、土司等特殊行政建制。一般而言,土属建制改土归流是整个土司制度因革的核心,较之土流并制或停止土官世袭而行弹压承审制的官僚制度和管理方式的过渡性改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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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对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由中央政府册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充当地方政权机构长官.所以,确切地说,土司一词,系指制度名称,并非官职.
青海地区的土司,部分始于元代,正式受封于明代,多为明代西宁卫所的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户、百户等官,到了清初又归附了清朝.清朝政府仍然就其原职授为土司.据有关史料记载,青海地区共有土司19家,其中回族土司只有一家,即民和冶土司.本文就有关民和冶土司的由来以及冶土司与青海(中国)冶姓回族的族源关系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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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贵州“改土归流”的特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司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宋元以来,开始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土官。明代对土司的承袭、进贡、赋税、均徭、差发、供输、征调、奖惩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形成了一套颇为完整的制度。土司制是当时封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又是统治少数民族的特殊地方政权。封建王朝建立土司制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文化习俗有很大差异,又存在着民族矛盾和隔阂,而且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边远地区,封建王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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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21,(1)
明清时期的武陵地区是古代中国推行土司制度的重要区域,该地的社会治理对整个土司地区而言,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其社会治理的模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王朝国家权力相关的制度体系;一是与土司地方文化、传统相关的社会组织系统。王朝任命的各级土司与土司的佐贰官共同构成了土司地区一套制度化的治理体系。在社会组织系统中,土司、宗族大姓首领身份合二为一,土司制度和宗族制度对接,构成对民众日常生活控制的基础;地方神灵、国家信仰等,在身份认同及价值观念上向土司地区注入了王朝国家的背景,从而达到整合与教化民众的目的。可见,土司地区的社会治理是对传统社会结构的延伸与发展,这种变化是在王朝权力干预下完成的。因此,土司地区的社会治理也是土司制度推行后的一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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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来的民族政策和管理制度有一些特点,即在行政上逐渐纳入到行政管理的范围。从最早的番邦、属国到封建皇帝逐渐加强管理,建立羁縻府州,然后设置土司,在某些汉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改土归流,最后变成县制和流官。这个趋势就是把边陲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逐渐纳入到中央政府的管辖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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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未载,方志、实物补阙一则韦甘睦今广西宜州市在明代名宜山县,时县境内先后设置几个土司(正、副长官司及巡检司)。为在《宜州市志》中记述各该上司的设置裁废经过,先查阅《明史》。《明史·地理志》庆远府条载:“庆远府(元庆远路),洪武元年为府,二年正月改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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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三朝,中央政府都曾经对西南、西北和中南地区少数民族实行“因俗而俗”和“以夷治夷”的政策,即对当地首领授以世袭官职,武职有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长官等称号,隶于兵部;文职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名号,隶于吏部。这些被授予官职的当地首领虽有对朝廷纳贡粮和接受征调的义务,但其职务为世袭制,对辖区境内有生杀予夺大权,故统称之为“土司制”。土司制在实行之初对祖国统一和社会治安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愈来愈明显,逐渐形成一种对于中央统一领导的离心力量和割据势力。为此,明朝永乐年间首先开始改土归流,十二年,设置贵州省。清朝雍正年间鄂尔泰在西南改土归流。又取得关键性胜利,乾隆年间平定大小金川之乱,使改土归流得以巩固,光绪初年,左宗棠规复新疆又将西北土司改流不少。尽管这样,从全国来看,仍有不少地区继续沿用土司制,在已改流的府州县内也有实行“以土目管土人,以流官管土司”的变通办法的,这就使土司制度仍然大量残存,不利于全国政治统一与地方的社会发展。 在清末新政高潮中,中央政府再次掀起改土归流高潮,数百年带有奴隶制性质的土司制度受到了基本扫荡。本文拟对此项政治措施的决策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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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云南永北地区历经多次政区变动,设置华坪县反映出直隶厅过渡型政区向正式政区转变的趋势。梳理清代永北地区行政区划变迁过程,探讨汉、藏、纳西与傈僳等多民族杂居区域的管理体制演变及其驱动因素。国家政策、军事驻防体系、贸易监管、土司制度弊端与西方殖民势力入侵是永北行政区划变迁的动力机制。永北地区行政管理体制是以流官为主、土司为辅的二元管理体系,具有户籍分类性与赋役征收差异性的双结构管理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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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9,(3)
明清黔、楚、蜀(今湘、鄂、渝、黔四省市)交界地区曾为"三不管"之地,民族构成复杂,相互间纷争不断,土司与流官政区之间疆界纷争时常发生。其直接结果导致不少流官政区辖地大为削减,对于当时县级或省级政区构成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有些甚至成为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面对不断升级的土司疆界争端,中央王朝及各级地方官府实施了阶段性的应对举措,映射出顺应"时势"之变化过程,并最终以"改土归流"作为化解彼此疆界纷争之根本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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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亚龙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6,(4):94-101
军民指挥使司是明代设置于西部边疆和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殊行政建置,其创制并大规模实施于洪武年间。"军卫牧民"是制度设计的初衷,而民户数量是设置与否的根本指标,少数民族地区仅是外在表现形式。军民指挥使司管理体制有利于减轻百姓负担、安抚和教化地方、沟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但因明中后期世袭武官体制的腐化、人口的增殖等因素,军民指挥使司亦逐步失去了管理地方的活力,在明中后期、清前期渐次由流官充任的府(州、县、厅)等建置所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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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万承土司经历了26位许氏土官的统治,土司家族留下若干具有学术研究价值的墓碑,这些墓碑具有彰显壮族土司社会在婚姻、丧葬习俗、妇女地位、文化传播和社会分层等方面的民族学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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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嘉靖四十年(1561),福建漳州月港地区爆发了以张维为首"二十四将"的叛乱。这次叛乱发生在千里海疆遭遇大倭乱的背景下,持续时间长达数年,东南海疆罹祸甚巨。文章在厘清月港"二十四将"叛乱相关史实的基础上,相应探讨了月港地区的设县问题,认为叛乱发生前官府对月港地区的行政管理并未完全失控,海澄县的设置主要出于地方军事防御上的需要。月港的设县之议共有四次,分别是在嘉靖二十七年(1548)、嘉靖二十八年(1549)、嘉靖三十六年(1557)和嘉靖四十三年(1564),但新县的正式批准是在嘉靖四十五年(1566),至于县城的修建工作则迟到隆庆六年(1572)才得以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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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甘青地区在明代时是否设有“土司”,学术界至今存有争议。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明朝中央政府在今甘青地区设立的土官进行了梳理,并与西南典型土司制进行比较,认为明代今甘青地区广泛分布着具有自身特色的卫所土司和僧职土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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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秦汉道制的演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建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1,16(4):19-27
“道”为秦国创设的与县平行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划 ,通常置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道”的设立与少数民族治理关系密切 ,负有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特殊事务的职能。汉代的“道”多承袭秦制 ,但随着郡县制的成熟 ,“道”在行政职能上与县逐渐融合 ,在职官设置、司法职权、居民管理等方面与县的差别也渐趋一致。至汉武帝时新开“三边”之地 ,初郡中新设置“道”的数量已大大减少 ;直至仅设县而不置“道”,原有的“道”也直称为县或遭废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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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土亦流:一个边陲小邑的晚清困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代史研究》2015,(5)
九姓长官司是四川南部泸州与叙州(今宜宾)接壤地区,也是云、贵、川三省交界地区的一个土司衙门,直至清末,这里仍是一个族群关系复杂、流民汇聚的地方,所以长期保留土司设置。同治时,因土著学额受到外来移民的挤占,引发九姓司官绅的不满和上诉,体现了他们维持原有地方统治格局的愿望。在面临商业化、人口流动、制度变革、西方势力进入的现代性挑战时,他们的愿望惟有破灭。但直至进入20世纪,这一事涉管理体制的问题并未因改土归流而得到最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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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王朝对广西少数民族的政策是歧视的 ,剥削与压迫也是残酷的。因此广西少数民族的反抗也特别多 ,尤其是正德以后 ,可以说是风起云涌。明王朝多次派兵镇压也镇压不了 ,到了嘉靖六年 ,再派一个所谓文武双全的王守仁为主帅来广西镇压反抗土司和流官的农民。王守仁是奉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最忠实的典型人物之一。在他的《处置平复地方以图久安疏》中 ,就把广西少数民族当成禽兽麋鹿、把土司官当成苑囿墙墉 ,把流官看成监守墙的人 ,从他这种思想和大量屠杀八寨大藤峡人民的野蛮行为去看 ,那有一点学者的气味。他一贯主张“心外无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