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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牡丹亭》第二十一齣《謁遇》中有"香山嶴裏巴"句,"香山嶴"這個地名首見於第六齣《悵眺》。徐朔方先生在其《牡丹亭》校注本中先後將"香山嶴"注釋爲"今廣東省中山縣境内"、"今廣東省澳門";"香山嶴裏巴"的"巴"字則注釋爲"寺廟",並以澳門建有三巴寺(聖保羅教堂)爲旁證。本文認爲,"香山嶴"在歷史上並非澳門;"香山嶴裏巴"的"巴"是"長住"之意。以目前所得到的證據,還無法確證《牡丹亭》中包含了澳門情節,也無法確證湯顯祖到過澳門。  相似文献   

2.
正《宋史》卷二八八《高若訥傳》記載:"御史知雜楊偕薦(高若訥)爲監察御史裏行,遷尚書主客員外郎、殿中侍御史裏行。改左司諫、同管勾國子監,遷起居舍人、知諫院。"此處"左司諫"當爲"右司諫"之誤。高若訥由御史臺臺官所遷諫官爲"右司諫",史籍記載頗多。宋祁在高若訥墓誌銘中曰:"臺御史薦爲監察裏行,就改主客員外,進殿中。遷右司諫、直  相似文献   

3.
<正>宦官是唐代政治舞臺上非常活躍的群體,一般認爲唐代宦官擅政肇始於玄宗開元、天寶年間,盛於安史亂後。除了影響深遠的宦官監軍制度外,開元、天寶時期宦官開始頻繁充任各種使職,奉使於全國各地,甚至西北邊陲的吐魯番地區也留有宦官活動的記録,不少出土文書都提及奉使西域的宦官。~(1)作爲皇帝家奴的宦官,爲什麽會逾沙軼  相似文献   

4.
正"威約"亦見《焦氏易林》。《中孚之比》:"威約拘囚,爲人所誣,皋陶平理,幾得脫免。"《既濟之旅》:"威約拘囚,爲人所誣,皋陶平理,剖械出牢,脫歸家閭。"此"威約"與"拘囚"連用,聯繫《報任安書》"在穽檻之中"、"幽於圜牆之中",不難發現,此詞就是表示被剥奪人身自由之意。上引《報任安書》下文"西伯,伯也,拘牖里;李斯,相也,具五刑",都是臚述拘囚之事。而高漸離恰恰爲逃避秦始皇之逐而放棄人身自由,"變名姓爲人庸保,匿作於宋子",成爲  相似文献   

5.
本文由《玉泉子》、《北夢瑣言》所記溫庭筠"江淮受辱"事件入手,通過《上裴相公啓》與《百韻》等詩、文敍事線索的互證和文義的層層抉發,指出其事發生在甘露之變後不久的開成元年(836);溫素與宦官爲仇,因王涯之薦謀職揚子院,且以所得錢財買妓爲妻,遭到麇集在揚州的宦官勢力的毫不留情的人身攻擊和令溫生前身後揮之不去的誣蔑。本文力圖澄清有關誣詞,抉發兩《唐書·溫庭筠傳》有關文字的荒謬,重證溫的生年,肯定他對妓女的愛情。  相似文献   

6.
劉浦江 《中华文史论丛》2012,(4):199-221,389,390
"契丹直"是五代北宋時期以契丹降人或契丹歸明人建立的一種特殊軍事組織,始見於晉王李存勗時代。北宋初,循五代舊制復置契丹直,並作爲禁軍諸班直之一長期存在,直至神宗熙寧間纔被廢去。關於"契丹直"的詞源、詞義,一般認爲它出自契丹語,"直"即表示身份、職業之詞尾cˇi或cˇin。且五代兩宋時期禁軍諸班直之"直",亦有可能與契丹直同源同義。  相似文献   

7.
正"省中",汉蔡邕云:"本为禁中,门阁有禁,非侍御之臣不得妄入。"(《汉书·昭帝纪》注引"蔡邕云",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18页)西汉成帝时,因避孝元皇后父王禁名讳,以"省中"代"禁中"(陈垣:《史讳举例》,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对两汉"省中"的认知,涉及两汉宫省制度的探讨。杨鸿年将皇宫分为宫内省外与省中两部分(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廖伯源从宿卫制度入手,进一步将宫内区分为宫内殿外、殿内省外与省中(廖  相似文献   

8.
<正>筆者二十餘年前曾撰有《唐代的光署錢與五代的光臺錢和光省錢》的讀書雜記,收在《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論集》中1。當時主要討論了唐代三署(三省和御史臺)的光署錢和五代時期的光臺錢、光省錢之間的關係。近年來學界對唐中後期三署官這一群體研究的深入,爲我們重新探討這個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我在舊文中提出《舊唐書·陸扆傳》出現的三署,指的是《舊五代史·職官志》中殷鵬所説的三署,即北省(中書、門下兩省)、南宫(尚書省)、憲臺(御史臺)。其後李錦綉、  相似文献   

9.
汉代宫省空间分宫中、殿中、省中(即禁中)三大区域。西汉未央宫最核心区域位于未央宫内的北部,包含温室殿、椒房殿、掖庭、少府下辖官署等所在的禁中,也包含禁外以承明殿、承明庐、石渠阁、天禄阁、兰台、金马门所在的殿中。未央宫第2号建筑遗址位于前殿、宣室殿以北,应为皇帝寝殿,即温室殿。石渠阁位于殿中的西北部,而兰台与承明庐则在其以东不远处。承明殿位于殿中北部区域,且在兰台以东。  相似文献   

10.
曹操“七十二疑冢”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子今 《文博》2010,(1):11-15
关于曹操高陵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曹操"七十二疑冢"说。所谓"七十二疑冢"的传说,发生在宋元时代。这正是曹操这位历史人物遭受舆论严厉贬斥的时代。"七十二疑冢"的安葬形式,不符合曹操一贯坚持的"薄葬"原则。曹操安葬之时,有明确的陵墓方位,有庄严的送葬仪仗。"武宣卞后""合葬高陵"事,也应当有庄重的礼仪,不大可能暗中进行。"魏武葬高陵,有司依汉立陵上祭殿"的记载以及文帝黄初三年诏所谓"高陵上殿皆毁坏,车马还(?),衣服藏府",都说明曹操高陵"陵上祭殿"曾经存在。这些事实与曹操"七十二疑冢"的说法都是不能相合的曹丕在曹操高陵图画于禁"降服之状",迫使其羞辱而死的故事,也说明高陵有"陵屋",亦证实曹操"七十二疑冢"说之不可信。  相似文献   

11.
《北齊書·神武帝紀上》載:"有欵軍門者,絳巾袍,自稱梗楊驛子,願廁左右。訪之,則以力聞,常於并州市撘殺人者,乃署爲親信。""撘"字,江藍生《唐五代語言詞典》釋爲"擊,打",方一新《東漢魏晉南北朝史書詞語箋釋》認爲  相似文献   

12.
《唐重修內侍省碑》所載唐中後期宦官內、外諸司甚詳。其中高品、內養二院爲處於內廷,供御前驅馳的使職機構。唐中後期宦官高品、品官、白身不再以散官爲區分標準,而以服飾作爲品階高低之分。高品院所屬殿前高班皆高品,內養院所屬內養皆品官、白身。殿前高班、內養在職能上屬於同一系統,在服飾品階上存在上下之分,在空間上則囊括大明、太極二宮。二者實質上是唐初內侍省相關常規性職能在唐中後期的擴大,是與宦官內諸司並行的另一宦官使職體系。  相似文献   

13.
《中華文史論叢》2011年第2期刊王銘《"正統"與"政統":拓跋魏"太祖"廟號改易及其歷史書寫》一文,其中"表二北魏後期道武子孫墓誌"列入了元繼、元乂(叉),二人"與道武帝的關係"一欄稱二人都是"道武皇帝之玄孫"(二人墓誌見趙萬里《漢魏南北朝墓誌集釋》,北京,科學出版社,1956年,圖版76、78,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石刻史料新編》1986年據以影印)。按《爾雅·釋親》:"子之子爲孫,孫之子爲曾孫,曾孫之子爲玄孫,玄孫之子爲來孫……"元繼、元叉爲父子關係,卻皆稱爲道武帝玄孫,殊爲奇事。  相似文献   

14.
居延漢簡中的黑色人信息曾引起臺灣學者的討論。在已公佈的肩水金關簡中有127枚簡涉及一百三十例黑色人的記載。我們認爲,金關簡文中的"黑色"人羣體,有一部分是黑種人,他們生活於西漢中後期,籍貫在中原及河西地區,以河西特别是居延爲集中,多數已經融入當地社會。他們是基層吏卒、編户民和奴僕,逾半數人擁有爵位,其中逾半數人擁有公乘之爵,社會地位相對較高,他們的身材比一般華夏人爲高,是生活於兩千年前的一個特殊羣體。  相似文献   

15.
楊振紅 《中华文史论丛》2011,(1):35-58,397,398
兩漢三國吴時期,以"算"爲單位向15歲至免老年齡的成年男女徵發賦税和徭役。"算"不僅意味着有交納賦税而且有服徭役的義務。算賦"意爲"以算課徵賦税",而非單一税目。算賦不僅包括每年120錢的人頭税,還包括吏俸、轉輸、繕兵等各種雜税。賦役場合的"事"爲動詞,意爲"服事"。長沙吴簡"口●事●"的"口"指户内家庭人口總數,"事"指有賦役義務的口數,包括7—14歲交納口錢的口數和有"算"義務的口數,相當於後代的"課口"數;"算●事●"的"算"指有"算"義務的口數,"事"和天長漢簡的"事算"一樣,,指實際服"算"的口數。"算"、"事"簿籍按月統計、製作。  相似文献   

16.
根據《俄藏黑水城文獻》(8)所載圖版,從克恰諾夫俄譯本到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注的《天盛律令》,均未譯卷二《戴鐵枷門》、卷五《季校門》、卷一三《執符鐵箭顯貴言等失門》和卷一七《物離庫門》中的六條款文。其中卷二《戴鐵枷門》一面,爲除枷及知見擅自除枷不告而處罰的内容;卷五《季校門》一面,爲《季校門》中對正軍、輔主缺官馬、披、甲的處罰,反映了有關軍事裝備的内容;卷一三《執符鐵箭顯貴言等失門》二面,爲刺使、監軍司不待兵符而發兵的處罰,包括行監、溜盈能行符的有關内容;卷一七《物離庫門》一面,由於殘缺,内容較爲模糊。《俄藏黑水城文獻》(8)《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卷五衍十面圖版,卷一一衍一面圖版,卷二〇衍四面圖版,均爲整理時的誤置,應删去。  相似文献   

17.
這裏宦者作何解?《漢書·劉肥傳》云:"齊有宦者徐甲,入事漢皇太后。"顏師古注:"宦者,奄人。"這是傳世文獻中宦者爲奄人(太監)的明確記載。然而宦者並非一定指稱宦官,古代當官者也可稱宦者。宦的本義是臣隸,廣義地講,古代社會官吏都是皇帝的臣隸。白行簡的名篇《李娃傳》云:"生大呼數四,有宦者徐出。"生大呼的是"崔尚書宅",徐出的宦者自是爲官者。故古代文獻中事宦、仕宦、世宦、遊宦均指稱做官、代代做官、求官等。不過,上引《通  相似文献   

18.
御藥院是宋代最重要的内廷機構之一。本文將其長官勾當御藥院與御藥院機構分别討論。勾當御藥院雖是職位,實已部分階官化。作爲高層宦官序列之一級,其與皇帝最爲親近,可隨時受其差遣。御藥院作爲機構是官僚系統的一部分,是有核心職能與權責邊界的。本文從醫藥、禮物和殿試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御藥院本身不設醫官,只組織醫方的搜集、按驗和保存;采購藥材、和劑藥品并侍奉禁中;君主有疾則挾醫官入視。御藥院爲君主排辦賜予臣僚或者外交禮物,展現皇帝"個人"的恩禮與眷渥。御藥院又組織在崇政殿舉行的殿試。總的來説,御藥院的職能是局限、零碎且互不關聯的,但共同點則是幫助君主在日常的行政流程中扮演好"皇帝個人"的角色。反過來看,宋代日常政治中對"皇帝個人"角色有了更多制度性要求,是皇權發展的表現。  相似文献   

19.
《事物紀原·道釋科教·都監》:"太平興國中,增置副道錄,都監,首座,通舊爲八員,已上總知教門公事。"根據該書的解釋,道教"都監"一職是從宋太宗太平興國時開始增設的。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南方文物》2010年第3期刊載了林桂枝《福建福州外蘭尾山五代墓葬簡報》一文,公佈了墓中出土的一方王紹仙墓誌銘。王紹仙爲道教徒,墓誌銘稱其爲"大閩國故左右兩街都監大德賜紫王君"。並云"乾化四年,充表讃大德,玄綱大整,法會將隆。式遷授兩街都監大德。"乾化爲五代時後梁年號,乾化  相似文献   

20.
張雨 《中华文史论丛》2015,(2):31-50,391,392
南朝宋皇太子監國有司儀注,反映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公文形態。但是,現有中華書局點校本《宋書》、《通典》的儀注文本及標點,均有不完善之處,需要重新校録文本和標點。在對儀注進行了文書學與制度史考察之後可知,儘管尚書臺(省)自西晉以後就已取得了作爲宰相機構的職權,尚書令、僕射也已被視爲宰相,但是遲至南朝宋時,尚書臺仍然未成爲一個層級分化、結構規整、分工明確、各有權限的外朝宰相職司。在兩漢至隋唐間三公制—三省制的體制轉軌還沒有基本完成之前,尚書臺所得的宰相職權,並沒有及時反映到律令常典和公文形態中。尚書臺作爲文書傳遞機構的性質,仍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體現在南北朝公文書式中。就現有研究而言,尚書省及令、僕射所獲得的宰相職權在律令和公文制度中得到反映,恐怕要到南北朝後期,甚至是隋初纔實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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