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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18,(4)
"石"是秦及西汉谷物管理中常见的容量单位和量器,王莽以后才基本被"斛"所取代。"石"作为最高容量单位在当时是与国家规定的最高容量单位"桶"并行使用的。容量"石"来自于10斗米与重量1石()之禾价值相等的规律,故10斗米可称为1石"标准米"。"标准米"在定义容量单位、建立谷物管理系统中起了关键作用。"大小石"不仅出于粟与米之间5∶3的大小单位的比例关系,而且是官粮管理中的两种量器。秦、西汉已存在一种既非重量又非容量的绝对价值单位"石"。只有标准米的价值单位与其容量单位数值相合,而其他状态谷物的价值单位"石"则须用大小不同的量器测量,或用不同容量数值来表示。"石"(也作"")本来是计量"禾"的重量单位,读为zjyak(后代演变为shi);但由于其在价值上与计量"米"的容量单位"担"相等,所以容量"担"亦称"石",读为tam(现在统称为da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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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唐宋间敦煌量制“石”、“斗”、“驮”、“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字既可表示容积单位,又可表示权衡单位。先秦至汉唐,“石”作为权衡单位,始终是1石=4钧=120斤,而其作为量制单位,始终是1石=1斛=10斗=100升。作为容积单位的“石”,与作为权衡单位的“石”绝不能混为一谈。唐前期,无论是敦煌,还是内地,皆未见“驮”作为量制或衡制单位的实例。吐蕃占领敦煌后带来了“驮”这个量制单位,1驮=2蕃石(20蕃斗)=1汉石(10汉斗)。当时敦煌地区,1秤=4斤。敦煌地区,除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制冠冕外,公私通用大升、大两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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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19,(1)
本文进一步证明秦至汉初政府仓储部门曾采用一种特殊的计量制度——石的多值制:根据粟类谷子、稻类谷子、各种米以及菽、荅、麦、麻等4个粮食类别,相应地用4个体积数据定义了同一单位名称石。其中,粟、稻两类谷子之石由舂得一石初级米所需谷子的体积来定义。多值石制又衍生出完全对等的多值桶制。多值制中常数的设定,与商品交换无关,而是服务于政府公务用粮的管理,可以减少计算量,方便量取,提高工作效率。由于受食者身份不同,多值制对几种精度不同的米之石(桶)采用同一标准而不是多个标准,这可以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多值制仍过于复杂、容易混淆,导致它向大石、小石制度转变。大石、小石都有相应的容器,其使用各有侧重。大石、小石制比多值制应用范围扩大,后又向单一的斛制发展。10斗在这几种制度中居于核心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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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博物院院刊》2017,(3)
新见秦代诏书铭文残器,应属附于量器上的诏版,其形制向所未见。经计算复原,原器应为环形,其周长约118厘米,可箍于直径约37.5厘米的量器器身。推测与之相对应者,应正是久所湮没的秦桶量。桶,即《史记》所载商鞅变法时"平斗桶、权衡、丈尺"中之"桶"量,亦即睡虎地秦简中之"甬",其容十斗,朱剑心谓,"甬之器,不传于今"。参考残箍数据以及桶量容值等,则可大致复原出秦桶量之形制。这也是近世首次复原出秦桶量,进而填补了秦制"桶-斗-升"序列中桶量形制的空白。复原秦桶量之形制、尺寸,又与汉斛大致相合,故可印证郑玄对于"桶"与"斛"同器异名的判断,也揭示了度量衡领域汉承秦制的一面。而"桶""斛"名称的变化,当属王莽复古改制的产物,在"石"这一单位业已混乱的背景下,实际指向了秦汉度量衡制度的合理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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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期,关于容量十斗的概念有两种明确的表示方法。第一种是“十斗为一石”,见于西汉末年刘向的《说苑》;第二种是“十斗为斛”,见于东汉班固的《汉书·律历志》。第二种说法因为《汉书》的关系,被历代学者征引得最为广泛。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学者将《汉书》所言的量制视为秦汉通行之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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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曹操高陵出土名物石牌约六十余枚。其中,有一枚诸家释作"黄豆二升"的石牌,久见讨论,成为石牌中最著名之例[1]。然而,重新审视石牌铭文,"黄豆二升",实际应是"黄豆二斗"。铭中之"■",悉如《石门颂》之"■"与中山内府钫之"■"形,实乃"斗"字。而先前误释的"升",《孔宙碑阴》作"■",《熹平石经》作"■",洛阳武库锺作"■",显然与石牌铭文不同。实际上,区分"斗"、"升"二字的简单办法,即在"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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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祥出土东汉“南武阳大司农平斗”1989年冬,山东省嘉祥县新桃河乡周村铺村民在挖房基时出土一件青铜量器,送交县文管所。经考证,我们认定其为东汉"南武阳大司农平斗"(图一)。图一南武阳大司农平斗(比例3/10)南武阳大司农平斗呈圆形,直壁、素体、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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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博》1987年第2期发表了《陕西发现一件两诏秦椭量》一文,把一件极为罕见而且具有一定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战国时期北私府半斗铜量详细地介绍出来,已引起我国有关学者的重视。这件量器是研究我国古代度量衡制度的一件珍贵的实物资料。但将此量器定名为“两诏秦椭量”,我经过反复的思考,认为应该定名为“北私府铜量”。其理由如下: 一件器物的定名,一般的说来,是按照该器物的铸造年代,使用该器物的主人(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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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至宋敦煌的量器及量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五代至宋的敦煌 ,由于社会和历史的原因 ,在经济上以当地独立的体系为主 ,其量制和量器呈现出有别于中原的特殊复杂状况。这些特点是 :1 在承袭唐中央政府颁布的量制法规的同时 ,民间通行大斗制 ,个别的量制与传统观点有所不同 ;2 由于受吐蕃统治过半个多世纪 ,又并行吐蕃的量制 ;3 特殊的计量方法 ,如驮 ,既有传统的“汉驮” ,也有吐蕃的“蕃驮” ;4 酒的计量方法有其独立的体系 ;5 这些特点也表现在了敦煌的量器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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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守正先生的《管子注译》(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是一部集各家之长,通俗、生动的注译本,但某些译文似有欠准确.《乘马》篇中“则所布(原为“市”,赵先生据《管子集校》改为“布”,我认为不妥,应从市)之地六步一(豆斗),命之曰中岁。”翻译为“这样,征收布匹的地方,合六步土地征粮一斗,这是中等年成的税率”.按赵先生的解释“六步土地征粮一斗”即每亩(100步)征粮为一石六斗六升,税率收量已远远超出了实际产量。在战国之时亩产量一般约为一石半,显然与税率是矛盾的.《管子·禁藏篇》“岁兼美恶,亩取一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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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旧称为"卮",在墓葬中多与盘、匜、盥壶相配为盥器,也可用作食器或"分半"量器,其自名之"■"隶定为"枝",当读作"箪"。在《仪礼》中,"箪"用于盛放巾栉等盥洗用具而与盘、匜相配;在战国秦汉文献中,箪也可用作食器或容积半斗、半斛的量器。战国墓葬中的铜质筒形"镂孔杯",遣策称之为"■白之■"或"熏■",即《方言》《说文》之"墙居"或"觵白之筥",用于薰衣或盛放罚爵。遣策称为"羽■"的筒形容器应该是《仪礼》盛食器"杅(盂)"与"筥(篹)"的连称,而不是过去定名的"樽"或"洗"。两周时期"筒形杯"的造型与"■白之■"极为相似。这类"筒形杯"自名曰"■",出土时常与"斗形爵"配对,两者分别对应《仪礼》饮酒器的基本组合"觯"与"爵"。《三礼图》"筥"与"觯"的形状也完全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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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中有如下一条律文: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春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