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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县龙湖乡衙口村和粘厝埔的粘姓满族群众一直处于贫困落后状态,在全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已有较大改变,但至今未能完全脱贫,症结何在呢。最近。笔者就这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一 衙口村粘姓满族群众46户251人,粘厝埔93户530人,他们及其祖辈主要以农为业,纵观其历史发展过程,造成贫困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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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存文献缺乏关于孙吴时期实行了秦汉以来长期实行的口钱、算赋制度的明确记载,以致史学界大都认为孙吴政权也同曹魏政权一样实行户调制,取代了秦汉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这种看法未必准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所载确证,孙权统治时期的东吴仍在实行汉代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孙吴时期的口钱、算赋征收制度,也是口钱与算赋同时存在和按大小口分别征收,也是算赋为每个成年人每年的征收量为“一算”,这些都是同秦汉时期相同的。孙吴的“更赋”的征收也有与汉制相同的情况。孙吴时期的口钱、算赋制度有某些较汉制的不同之处,由以现金缴纳变成了以实物缴纳的变化,这说明口算赋制度之转变成户调制只是时间问题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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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伪统治者在东北实行保甲制度的过程中煞费苦心,采取了更加野蛮的措施,实行所谓"匪民分离工作",即大搞归屯并户,制造无人区和"集团部落",对抗日武装力量进行政治围困和经济封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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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唐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的两税法包括地税、户税两部分。地税的征收以田亩的多寡为据,户税的征收以户等的高低为本。定户等的标准则是“量其资产”。“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这里,据以定户的资产是否包括奴婢?占有奴婢与交纳户税有什么关系?史书中有关两税的令文未作明确交待,治唐史者亦尚未有人注意到这个问题。为此,就所见资料提出一点不成熟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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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团部落看日伪统治下的东北农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匪民分离”的反动决策之一,日伪在东北强制实行归屯并户、建立集团部落,致使100万户、500万人陷于“无衣无食无房”的悲惨境地,过着疾病缠身、徭役繁重的非人生活。在残酷的法西斯殖民统治和严酷的经济封锁下,东北农民失去了一切权利和自由。集团部落的建立极大地加剧了东北农民的贫困化进程,使东北农村社会危机达到了空前程度,日伪殖民统治已无可挽救地发展到穷途末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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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所见“调”的含义——兼与王素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素等同志的《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一文,提出了孙权时期的长沙郡既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又有户调制的实行。我曾于2000年就这一问题写了一篇短文,认为孙吴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而无户调之制,向王素等同志提出了质疑。此后,王素同志又在《历史研究》撰文反驳了我的这一看法。《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正式出版后,提供了对吴简中有关“调”字的涵意进行全面考察的条件,因而我把吴简中有关“调”的竹简按其表述的不同方式区分为六种类型,并分别说明每种类型的“调”都不能作“户调”解释,从而动摇了孙吴有户调制的观点的论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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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林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2010,4(3):103-111
陵户是日本律令制国家中,为天皇及其皇族守卫陵墓的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陵户这一名称来自唐朝中国,在公元681年制定《净御原今》时,日本已经开始使用“陵户”这一名称。根据《养老律今》的规定,陵户在律令制下属于“贱民”阶层,是当时的“五色贱”身份之一,但在《大宝律令》中,陵户仍然属于“良民”阶层。在“五色贱”中,同其他贱民相比,陵户有着更为复杂和特殊的地位。对陵户的探讨,有助于加深对日本律今制国家等级制度与贱民阶层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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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1943年,冀中区堡垒户的大量产生,是中共动员农民以应对日军"扫荡"困局和自然环境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以堡垒户为核心,形成了地洞、地道以及抗日人员与堡垒户、邻里、村政权之间联动的隐蔽系统。在这一系统之下,堡垒户承担起保护伤病员和抗日干部,保证抗日通讯联络的运行,养育抗日人员子女,掩护抗战物资等任务,为冀中抗日根据地的保存和坚持提供了落脚点与活动空间。在此过程中,堡垒户面临着日伪军的残害和经济条件匮乏的生存困境,抗日政权和堡垒户想尽一切办法使这一困境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在残酷的对敌斗争环境中,尽管有的农民有过犹豫和挣扎,但以堡垒户为代表的广大农民以及与共产党结成的血肉联系,代表了民族抗战的主流,创造了历史奇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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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的分户析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二年律令.户律》记载的“名田宅制”是西汉初年真实推行的土地制度,尽管实行之初就存在地域性差异,尤其到吕后二年修订时已经不能保证按制名有足额的田宅,但在大多数地区普通民户占有百亩左右的土地是完全可能的。大规模的名田宅结束后,不断“别为户者”的田宅需求仅靠政府的直接授田已经无法满足,作为民间的自我处理机制一般是采用“分户析产”的形式。汉代的农民家庭以核心家庭占支配地位,个体小家庭始终是当时家庭形态的主流,说明分户析产是农民处分家庭人口和财产的最基本形式。汉代的分户析产可以分为如下类型:家富子壮出分型、先令券书型、户后推财型、兄弟分财异居型以及妇女为户析产型。分户析产导致小农经济的经营规模不断萎缩,说明小农经济的脆弱性不仅体现在蒙受外力冲击时承受力极其有限,还在于其经营规模始终处于一个自我分割的过程之中。由于政府始终没有找到解决相对人口过剩的有效处理机制,而当时的生产方式又无法吸纳相对过剩的富余劳动力,使那些“贫无产业”的农民被迫寄食都市,或辗转流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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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军户是明史研究中的又一项重大课题,进一步探讨明代兵制,了解明代经济与社会,都需要深入地研究明代卫所军户。但是,这一课题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足的够重视。如有的专题研究不深,有的研究不够全面,甚至有的无人问津,仍是一片空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张金奎著《明代卫所军户研究》于2007年5月由线装书局出版,弥补了这一研究的不足,填补了这一研究的空白。全书45.6万字,是迄今为止最全面、系统的明代卫所军户研究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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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中国古代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遗嘱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制度的产生 ,以单纯的个人所有权的普遍化和血亲观念的相对淡化为前提条件 ,而中国古代不具备这些条件 ;中国古代的法律仅允许被继承人在“户绝”时适用遗嘱 ,有子时则必须实行法定继承 ,与普通意义上的遗嘱继承制度相去甚远 ;虽然古代史籍中有实行遗嘱继承的个别实例 ,但不能据此认为中国古代存在遗嘱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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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非“户绝”条件下的遗嘱继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古代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有子嗣时必须实行法定继承 ,在有承分人即非“户绝”条件下实行遗嘱继承 ,是为社会习俗认可并受法律一定保护的社会现实。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的特点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能采取遗嘱继承方式的被继承人有严格的身份地位限制 ,即只能是父祖尊长 ;二是由于家庭或家族共财制度赋予父祖尊长支配财产的特权 ,因此他们也拥有一定的遗嘱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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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以前,三江平原人烟稀少、沼泽遍布、原始森林郁郁葱葱。19世纪末叶,帝俄势力东侵,清政府为了边睡防御,实行移民垦荒、实边安内政策,设置招垦局,将关内农民大批迁移到三江平原。1901-1912年帝俄入侵境内,修筑铁路,滥伐森林。日伪时期,日寇取代帝俄,实行军事屯田,拟定了日本“百万户移民计划”,建立“开拓团”以及“满蒙开拓青少年义勇队”,掠夺当地森林和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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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简中的普通民户按财产分为上品、中品和下品三个等级,而一些赤贫户则被划在这三个等级之外,称为“下品之下”。吴简中的“调”,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既无资料证明吴简中大量存在的调布、调麻、调皮等记录与户品有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户分九品之说。当时“下品”及“下品之下”户非常贫穷,官府可能有意安排这些民户从事“给吏”、“给卒”之类特殊徭役并减免其赋税负担。起初未必有歧视他们的用意,但具有特殊意义的“吏户”、“兵户”,可能却由此在三国后期逐渐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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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盐商盛于两淮的时间与原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徽州盐商之所以能够称雄淮扬,基本原因难以归之于实行并不久长的弘治叶淇变法,也很难归之于万历四十五年袁世振突然实行的纲运法,而很可能应该归之于明代中后期两淮盐业的运作实态和徽商的所作所为.由边商内商到内商,到内商之有力者,到囤户,到纲商,徽商是在盐商的这种不断分化中占了先机而逐渐称雄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