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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文官考核以京察一等、大计卓异及八法(六法)处分作为对官员奖惩的重要标准.各级主管官员举劾属员均负有行政责任,如果荐举、参劾不实、不当,或滥举滥参,查证属实要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考核问责制是清代官员考核公允性的重要保障,对各级主管官员据实举劾起到一定的警诫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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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在正常的俸禄外增加养廉银后,对于官员的兼职也给予一定数额的养廉银,即所谓"兼任养廉"。兼任养廉是清代养廉的一种特殊形式,作为兼务官,除了自己本职所得的养廉银之外,还获得所兼任职位的养廉银。兼务官的养廉银依据"增事则增养廉,事毕则停养廉"原则支给,一定程度体现出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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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监督制约是政治的本能,是一切政治制度设计之要义。中国古代监督制度是历代王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制度体系而言,有这样"三套马车":宪官——古代监察官员的一般称谓;史官——古代记录历史的官员;言官——古代专门提意见的官员。宪官"掌察",以法律和上命为依据,监察百官,执行法纪,又称察官、监官;史官"掌史",以"经得起历史检验"为准绳,记录国家大政和统治者言行,褒贬得失,以史制君;言官"掌言",以"庙堂舆论监督"为职任,规谏帝王,纠劾百司,又称谏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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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中的"守"多为代理官吏。"守官"本义为居官、守职两个方面。当居官无法守职,需要其他官员代行其职时,就会出现"守官"。这种临时代理政务的"守官"模式能够保证真官缺额或离署时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秦迁陵地区守官众多,与秦新占领地区急剧扩大,原有官吏不足以充当"新地吏",以及政务繁苛、徭使繁多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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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百度更新",清廷认为只有"竭力劝勉官吏,使之讲求法治之原理,以为推行之准则",新政方有制度之根。对于"未服官之人",各省法政学堂已开设正科、别科等进行西式法政知识的教育。而如何向庞大的在职官员推广西式法政知识,则是一件颇费思量的事。湖南法政官校设立自修科,让候补官员领取法政学堂校外讲义,自行研读并加以考核。宪政编查馆对这一学习模式加以变通,将适用对象推广于在职官员,并咨令各省法政学堂一体遵行。法政学堂自修科的设立,有助于清末政府官员完善知识结构,也有利于这一群体适应新颁法律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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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子是中国封建社会王朝官员服饰的主要饰件,用以标明官员身份等级,佩戴于官员服饰的正后背及胸襟,运用织、绣、缂丝等工艺制作,分文官与武官补子。文官等级纹样为“禽”,武官纹样为“兽”。清代补服等级制度基本上沿用于明代,但是随着满洲贵族王朝的建立,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其在装饰纹样风格上有了不少变化,有着鲜明的清代补服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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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代榷关“差官“问题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代榷关的管理分专管与兼管两种形式,本文通过对专管官即监督的身份、品秩、铨选方式和兼管官即有关省份的督抚、将军及其委员的身份职责等规定与变化的梳理,对内务府官员与榷关监督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揭示清代榷关人事管理中的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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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句丽“加爵”与“食邑”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国史记>所载"加爵",是指破格授予平民或五部低级官员以部长即大加的身份,以便其拥有出任高句丽中央官的资格.所谓赐"食邑",是将尚未得到开发的王室所有的山林和荒野赐给立有军功的人,作为他们的猎场.在高句丽早期并不存在封爵和食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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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官"作为中国古代史学研究中经常提及和运用的名词或概念,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早期的史官因其官为"史",故被后人称为"史官",后期的史官,则因其职为"记史"、"写史",而被称为"史官"。这种称谓的变化经历了天官和巫官、著作官和天官的分离过程,到隋唐时期,史官的称谓才固定为专指记录和撰述史事的官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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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商"从清代公牍中看,指多个办事机构间提出异见、进行交流的书面讨论形式,在中央司法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有三法司"签商"、九卿"签商"、秋审"签商"等。秋审"签商"意味着秋审班中的各官员根据招册所报送的案情,在决定死囚的"立决"或"监候"等行刑方式时,如产生不一致看法,则可将异见先行提出,于秋审机构内部讨论;其后果或是"签商"者与刑部等达成一致并"画一具奏",或是"签商"者保留异见并"两议具奏"。秋审"签商"本质是以秋审招册所载案情为基础、参与秋审的官员因具体情理与律例适用方面的斟酌权衡所产生的争议,其争议以确定犯人的"情实"、"缓决"处理为中心,其定论关系到待决犯人的生死,是复核死刑监候案件的最终环节。相比其他会审形式,秋审"签商"有独特之处,以此可透视秋审的制度特色与清代中央司法的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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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2021,(1)
汉、唐正史《百官志》官制记载体例有显著不同,《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记官而不及机构,以长官、佐贰、属官代表各自府署,可称作"以官存司";两唐书《百官志》则皆"以司存官",即在各机构名下记其长官、佐贰及所属官吏,将之一概视为机构成员。记载体例变迁的根本原因在于规范官制的法令及行政体制的演化,汉代官制记载依据以官员管理为中心而不及机构状态的官簿、秩律等文档、法令,唐代官制记载主要取本规范各机构官吏设置的职员令。汉唐官制记载体例及其来源的不同,体现了魏晋以来官制和对应法令形态的变迁,这一变化的转折点约在南北朝后期。由此达成的机构行政一体化,是汉唐间强化集权秩序和防止长官大权独揽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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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元年八月,盛京地区初步形成八旗驻防体系。康熙《盛京通志》将这些八旗驻防机构称之为城守公署,城守所辖区域为行政区划,与州县并列,代表着省级官员对"城守"制度的认同。同时,公文中的"城"逐渐具有城守辖区的含义。乾隆年间,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将东三省与新疆的八旗驻防区域称之为"城",记录为行政区划。嘉庆、光绪两部《清会典》将这些城守辖区规范为"城",城制成为与府厅州县制具有同样法律地位的地方行政制度。城守制与城制的重新发现,为研究清代地方行政制度、四省的八旗驻防提供了一个新的视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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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员凡新授职务,最早收到省札后就可称“新授某官”,这很普遍。其意义一则突显中央权威;二则官员提前注授职务并允许入衔,有利于稳定日益膨胀的官僚队伍。按道理新官上任后应去掉“新授”字样,直接称“某官”,但地方官往往上任半年内,在与中央的往来文书中,仍称“新授某官”。这一时段类似“试用观察期”,一方面新官用来适应新岗位,亦享有“免责”的优待;另一方面所在机构、监司、台谏会监督新官的表现,及时淘汰问题官员,作为对以文书、资历为主要依据的选任制度的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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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国演义》是一部历史小说,其内容既有和史书相符的部分,又有与史实不符、也就是虚构的成分。清代史学家章学诚将此概括为"七分事实,三分虚构",这是就其大概而言,并非精确的统计数字。《三国演义》这种虚实错杂交融的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