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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使帝王官宦家庭的择婚标准呈现出新的特点。科举取士,使帝王官宦的择婚在重视门第、联姻功臣贵戚的同时,更注重联姻文雅之士;皇后专权,产生了以武、韦集团为轴心的联姻;藩镇割据局面的形成,又引发了与武士集团的联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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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献中存有大量丰富的关于婚仪文学的资料,这些资料与一般传世文献中所记载的婚仪资料有所不同.但其中也多有相同之处。本文从障车词、催妆诗、却扇诗、呪愿文等几方面对敦煌文献中记载的婚仪诗文与一般传世文献中记载的婚仪资料做了详细对比,认为敦煌文献所记载的婚仪文学有自己的特点,是研究古代婚仪的重要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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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偃师商城的始建年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偃师商城文化分为三期六段。偃师商城的始建年代为婚师商城文化第一期,即二里头文化第四期,其始建年代为夏商文化的分界。偃师商城早于郑州商城,郑州商城始建于偃师商城文化第二期,即二里岗文化期。偃师商城即“商汤所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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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真人建国前以及建国初期一段时间内实行氏族外婚部落内婚和部落外婚的婚姻形式,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女真人开始族际通婚,而女真族的皇族与贵族之问的世婚制,一夫多妻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收继婚和隶役婚以及抢婚和放偷婚俗,都是女真族特殊的婚姻形式和婚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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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牧文明和农耕文明的碰撞下,北方游牧民族婚姻习俗受中原文化的影响,收继婚俗渐趋弱化,女性贞节观念增强,传统的世婚制受到摒弃,北方游牧民族婚姻习俗中的汉化因素呈现出地域性、社会性和功能性的特点,这些都是民族文化继承与发展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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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构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学界对婚内侵权的概念界定差别持不同的观点,尤其是对婚内侵权客体的界定存在争议。这使建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受到影响。笔者认为,应正视这一问题,厘清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处理好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明确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行为的类型,把握适用条件,从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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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活时代”是日本学者山田昌弘提出的概念。所谓“婚活”即以结婚为目的的活动,例如相亲、社交晚餐、快速约会,有时婚活的外围也包括参加化妆、健身、男女沟通课程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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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下层社会的非常态婚姻及其特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明清时代的徽州,不同的阶层其婚姻状况也各不相同.下层民众由于数量的庞大和普遍的贫穷,因而广泛存在着劳役婚、入赘婚、买卖婚和契约婚等几种非常态的婚姻形式.本文通过对徽州婚书、入赘文书和明代歙南吴氏族谱的量化统计和分析,得出在这些非正常的婚姻中有着广泛的身份下降和再婚尤其是女性再婚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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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乱伦禁忌在先秦时期有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即"同姓不婚"与"族内异姓婚姻禁忌"."同姓不婚"要求人们在缔结婚姻关系时首先考虑"取妻避其同姓",而"族内异姓婚姻禁忌"则旨在排除家庭内部男性与其庶母、兄弟之妻、子妇等女性成员发生婚姻或两性关系的可能.这两种乱伦禁忌的区别仅仅在于形式方面,在功能方面它们都具有防止家庭分裂、维护家庭稳定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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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陶问题可以折射一个民族的诸多文化信息.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东南部的三川土族①民众婚姻形态上表现的文化现象则突出独特的文化内涵.同时,由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认定为“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土族婚礼等仪式,不仅是该民族宗教、文化、生活习俗、民族精神的反映,也是研究该民族文化形态和审美心理的重要依据.因此,从三川土族婚嫁仪式这个表达方式透射的文化信息中厘清其中的深层内涵,是我们需要认真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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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国以前及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女真人相继实行氏族外婚部落内婚和部落外婚的婚姻形式,建国后随着占领空间的不断扩大,与契丹、汉等民族交错杂居,女真人开始族际通婚,并受汉文化影响出现新的婚姻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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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王名号与上古日名制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干支纪名之俗起于上古贵族在同姓内婚范围内按母系分宗的传统,实质上是早期父系家长继承制下“子从母姓”的一种变制。日名制在母系为区别婚姻关系,在父系则为分宗,母系与父系同用一套日名符号,带有后世所称“姓氏合一”的特征。商王室以内婚制与外婚制并行,内婚诸妻及其诸子不分嫡庶,而在内婚群与外婚群之间已产生出嫡庶制的萌芽。商代王位以直系家庭的形态传承,在常规状况下严格控制在内婚范围之内;其传承机制以长子继承制为主而辅之以推举制,兄终弟及为父死子继的补充与变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