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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卷九○《酷吏传》:“永治、元延间………北地大豪浩商等报怨,杀义渠长妻子六人,往来长安中。丞相御史遣掾求逐党与,诏书召捕,久之乃得。”其事又见《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会北地浩商为义渠长所捕,亡,长取其母,与猪连系都亭下。商兄弟会宾客,自称司隶掾、长安县尉,杀义渠长妻子六人,亡。丞相、御史请遣掾史与司隶校尉、部刺史并力逐捕,察无状者,奏可……浩商捕得伏诛,家属徙合浦。”《酷吏传》之“诏书召捕”,各本无异文,历代史家也未有解说,但其文义明显不可通。浩商等人犯有重罪而逃亡,不可能因为朝廷下诏书召他们,就乖乖地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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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地方属吏设有负责主持筑路架桥诸事宜的“道桥掾”。此职文献无载,仅见于汉碑材料。论者一般均据《隶释》卷十五《汉安长陈君阁道碑》文末关于“时道桥掾董□□”的记载,认为“道桥掾”是秦汉时“县属吏”中“主管交通方面的诸曹”之一(见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176页)。然而,汉碑所见“道桥掾”是否只限比例?“道桥掾”是否仅仅限于县置?县之上的郡或相当于郡一级的行政机构是否也设此职?这些问题,显然有进一步搞清楚之必要。今特撰此文,以就教于治秦汉职官史与交通史诸君。考《隶续》卷十一载有《武都太守职勋碑》与《武都太守李翕天井道碑》(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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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寿昌三年(1097)《贾师训墓志》载:贾师训"年十四,举进士,由乡解抵京师。丞相杜中令、驸马侍中刘公召□之。文成,更相称爱。将议闻上,以事龃龉遂寝"。此次科考发生于重熙十五年(1046),主持人之一"丞相杜中令",墓志辑录者考为杜防,已无疑义。而另一位知贡举者"驸马侍中刘公",辑录者云:"按,《刘六符传》:刘慎行子三嘏、四端‘俱尚主,为驸马都尉。’刘公疑指此二人中之一。"①笔者认为,此"驸马侍中刘公"实为"侍中刘公"之误,即刘六符,而非三嘏或四端。现列举理由如下,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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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物管理处拣选、入藏秦戈一件,戈内刻铭文四行共十九字,文曰:十七年,丞相启、状造,郃阳嘉,丞兼、库(月隼)、工邪。郃阳。《文物》1986年第3期刊载田凤岭、陈雍同志《新发现的"十七年丞相启状"戈》一文,考证此戈铸于秦王政十七年。关于戈铭中的"丞相启",文章认为:"(秦始皇)十年至二十六年之间的丞相,《史记》失载。值得注意的是秦王政九年平定嫪毐的相国昌平君,《史记》未言何时免相,只说‘二十一年,……新郑反,昌平君徙于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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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以及秦始皇陵出土文物等考古资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读传统文献记载中有关赵高身世中的一些疑问。就考察的结果而言,赵高生于秦昭襄王五十一年(前256年),他学史出仕,以大史考试第一而入秦宫为尚书卒史,后来出任中车府令、郎中令、丞相等职,死于秦二世三年(前207年),享年49岁。赵高的祖上可能是质于秦都的赵国王族,父亲是仕于隐官的文法之吏,母亲是供职于隐官的刑余之人。赵高长于文字书法,精通法律,行事坚忍,以文法能吏身份长期仕宦于宫中,是侧近之臣的宦人而不是宫刑之余的宦阉。秦始皇陵车马坑出土的二号铜车马的御官,应当就是赵高所出任的中车府令相关官属的形象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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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管子·明法》:"夫國有四亡: 令求不出謂之滅,出而道留謂之擁,下情求不上通謂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尹知章解"令求不出謂之滅"曰:"求不出令,則下無所稟,故滅。"謂"下情求不上通謂之塞"曰:"求不上通,則與君隔絶,故曰塞也。"然是説多不爲人所信。"令求不出謂之滅",《管子·明法解》引作"令本不出謂之滅","下情求不上通謂之塞",《明法解》引作"下情不上通謂之塞"。王念孫認爲"令求不出"之"求"當爲"本"字之誤,"下情求不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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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說新語·雅量》"褚公於章安令遷太尉記室參軍"條云:"公東出,乘估客船,送故吏數人,投錢唐亭住。"文中的"送故吏"舊有二解,一是"故吏"送褚公,一是褚公送"故吏"。周一良《魏晉南北朝史札記》"送故"條引此,將"送故吏"解爲"送故"之吏;高敏《魏晉南朝"送故"制度考略》也據之證明晉時縣令離任,有故吏相送之制。朱鑄禹在《世說新語彙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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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代县属吏的设置非常复杂,而且各自行政职责不很明确。张家山汉简显示汉初县下有秩吏有二百五十石到百廿石的秩级。汉初以降,县属吏的秩等进行了大调整,有秩固着于百石,数目也大大减少。从秦至汉,县属吏的设置体现出逐渐制度化、科层化的发展趋势。汉初县廷中存在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按制度辟署的属吏;另一部分是县令长自行招聘来的宾客,他们是县令长的私吏,公私吏的划分不很清晰。西汉中期以后,私吏消失,制度上明确了分曹执事,员吏明确分为纲纪、门下和诸曹掾史。但尹湾汉简中可以明确地看到编制之外的"赢员",这可能是汉初私吏的另一种存在形态。因此,在整个两汉时期,县廷中一直并存着公私不同的吏员。同时,秦汉县主官的亲近吏乃因人而异,当时不存在将"门下五吏"定为亲近吏的惯例。另外,汉代的因事设员也使得大部分县只设置了需要的属吏,在小县还有一身兼数职的现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