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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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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耐刑、徒刑关系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及汉初,不仅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等较轻徒刑可以附加耐刑,即使城旦舂这样的重徒刑也可以附加此刑,律文中经常出现的“完城旦舂”实际就是“耐城旦舂”,学界所谓“完成旦舂”不附加任何刑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而且无论耐刑还是徒刑,均不能作为独立刑使用,二者必须互相结合,才能施加于罪犯身上。法律条文中的“耐”和“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刑名,其实是耐刑 徒刑的省略语。自汉文帝法律改革到南北朝后期,人们经常将徒刑罪称为“耐罪”,就是徒刑和耐刑必须结合的反映。  相似文献   

2.
秦及汉初,终年服役的罪犯群体"徒",具有国家法定的社会等级身份特征。司寇籍附县乡,为编户民,可单独立户,在各类权益上与不入户籍、不居民里、簿籍另立的徒隶多有不同。隶臣妾又与同属徒隶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在服役方式、廪食管理、辖配官司、军事参与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司寇、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由高到低大体构成当时刑罚序列的相应等级。而赏罚之问,学者尝试将爵制、刑罚序列进一步衔接,实需思考"道戍"等"贱民"与相关序列的关系,隶属私人的奴婢群体与隶属官府的徒隶的关系问题。战国、秦及汉初是身份低于平民群体数量较多,官私拥有奴婢较为普遍化的历史时期。  相似文献   

3.
城旦舂作为一种刑罚主要存在于秦汉时期,史书中关于城旦舂刑名的适用范围语焉不详.根据出土文献可以看出,秦汉时期城旦舂的刑名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既有与国家政治紧密相连的犯罪行为被处以此项刑罚,也有普通的社会犯罪行为被处以此项刑罚.城旦舂的刑事法律逐步趋于严格化和细密化,表明封建时代的法律体制的框架已经形成.  相似文献   

4.
秦代的"城旦舂"有两种含义:一指某一级刑罚,二指某一类罪犯。作为刑罚的"城旦舂"包括"刑城旦舂"和"完城旦舂"两大类型。其中"刑城旦舂"分为"黥为城旦舂"和"斩为城旦舂"两等,"黥劓城旦舂"和"斩黥城旦舂"则属于加刑。不存在"耐城旦舂"刑。作为罪犯的"城旦舂"可分为"城旦"和"舂"两大类型。其中"城旦"可分为"小城旦"、"仗城旦"和"城旦";"舂"可分为"小舂"和"舂"。在从事普通劳役时,"城旦舂"和其他罪犯混合在一起劳作;当从事有一定技能要求的劳役时,技能因素是第一位的,性别、年龄、刑等诸因素则是次要的。劳役的轻重并不是衡量刑罚轻重的可靠标准。秦代的"城旦舂"还有收没妻、子和受其他判罚较轻罪犯监管等重要的附加惩罚措施,这些措施是"城旦舂"区别于其他罪犯的重要标志。"城旦舂"的上述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秦代刑罚的特点。  相似文献   

5.
髡、耐、完是秦汉时期的刑名,但是关于其适用对象、刑罚如何执行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近百年来的法律史研究中始终存在争议。本文以秦汉时期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为研究文本,提出髡、耐、完三个刑名之间的区别。髡刑从其产生至秦汉时期完成了从劳役刑到劳役附加刑的转变,耐刑在量刑轻重上与耐为隶臣妾相当,"完"字本身意为保留身体的完整,有时也作"完为城旦舂"的省略语。东汉以后髡、耐、完刑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劳役刑的通称,至隋以后为徒刑所取代。  相似文献   

6.
秦及汉初的司寇都可以受田,但受田数仅是无爵者的一半,里耶秦简所见"司寇田计"和"司寇田课"就是登记司寇占田情况的专门账簿.秦及汉初的司寇从西周衰变而来,既不同于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春等徒隶,也不同于服司寇职役的城旦司寇、春司寇、城旦春司寇等,是身份低贱的课役农.他们不能像普通受田民那样农作纳税,国家仅授其田五十亩以自养,而且要随时听从官府征役,徭役负担比较沉重.随着徭役货币化,经济上具有半自主身份的司寇与官府隶属关系日益疏离,国家继续控制颇具半受田民性质的司寇服役,管理成本日益加大,不如使用犯法的罪犯,司寇逐渐成为罪刑名称.司寇性质的变化,也导致具有特殊历史符号的司寇田随之消失.  相似文献   

7.
秦俑发式和阴阳五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头发,在古人看来是身体的重要部分,尤其在秦汉时期,人们往往把头发的式样看成是一个人的身份、地位的标志。所以,刑罚中有髡钳刑“男髡钳为城旦”(《汉旧仪》),所谓“髡”就是剃去头发,《急就篇》颜注“  相似文献   

8.
曾辉 《沧桑》2011,(5):48-51
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以来,刑罚由此逐渐减轻。但到东汉时期,有人反对废除肉刑或主张恢复肉刑,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轰动。本文拟从主张恢复肉刑之人的生活世界即家世、为官、生活经历为切入点,阐述当时复肉刑的状况并进行分析,最后说明恢复肉刑的不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史书上关于秦刑徒刑期这方面的资料太少,就我所见,仅《汉旧仪》有载。一九七五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对刑徒的刑期问题规定得也不明确,但是,其中有几条材料对研究刑徒刑期问题很有帮助。本文拟就《秦简》等有关资料,并参考当前的有关研究成果,对秦刑徒刑期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秦刑徒的种类刑徒,从广义上讲,可以指一切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从狭义上讲,仅指犯罪后被判为徒刑者。本文的“刑徒”是狭义的。根据史料来看,秦刑徒按轻重等级分为五种:(1)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隶臣妾;(4)司寇;(5)候。由于犯罪情节不同,每一种刑徒都可以有附加  相似文献   

10.
孙孝勤 《沧桑》2008,(3):5-6
对古代秦汉法制史的研究,大多侧重于肉刑、劳役刑、死刑等刑罚,而较少涉猎秦汉赎刑研究。本文通过出土的秦汉竹简对赎刑种类进行考察,来探讨秦汉赎刑的适用对象及赎刑与古代爵位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公卒"在传世文献中未见,张家山汉简中首次出现。近几年公布的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再次出现公卒简的实例。公卒,作为身份性术语,无一例外排在公士之后、士伍之前。与商鞅爵制有因功得爵与因劳得爵两个爵层相一致,秦及汉初的爵位系统中有两大层次,一层是传统的二十等爵,一层为公卒、士伍构成的"士下"准爵层,这个准爵层不包括庶人。在秦汉社会身份序列中,庶人是连接爵制身份序列和刑罚身份序列的枢纽。随着爵制式微,爵称、爵名有一个简化的过程,"公卒"是汉代第一个被裁并的准爵制身份,时间应发生在西汉前期。  相似文献   

12.
徐超 《沧桑》2014,(6):38-39
《晋书·刑法志》详细记述了东汉末年到两晋时期关于肉刑废复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是肉刑仍未恢复,但这场争论指出了当时刑罚制度存在的某些问题,对后世刑罚制度和法律理论的发展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3.
奴婢是秦及汉初的一个贱民阶层.研究奴婢制度的特征,有助于我们全面而又深刻地认识奴婢这一弱势群体.文章以简牍文献为主,结合传世经典文献,对秦及汉初奴婢制度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其特征如下:一是各阶层普遍拥有奴婢.二是不同时期奴婢的主要来源成分不同.战国时期奴婢主要来自于战俘,秦朝奴婢主要来源于罪犯及其收孥而来的罪犯家属.秦末汉初奴婢主要来源于破产农民.三是民间奴婢买卖盛行.四是奴婢用途广泛.奴婢除当作商品用来交换外,还从事各种生产劳动,包括家内杂务和农业、手工业生产及经商,男奴充兵或代主人服役,女婢殉葬.五是奴婢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体现在生命权、财产权及法律地位上.  相似文献   

14.
安置在唐代的出现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最初它只是一种为打击政敌,规避正式法律程序而创设的具有临时性、变通性的政治手段。然而,随着使用地日渐频繁,安置开始逐渐刑罚化、正式化。安置在刑罚上的等级和烈度大致相当于徒刑。安置之所以能够刑罚化和正式化,首先是传统专制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使然;其次是因为新五刑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安置在适用上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首先,安置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和皇族、贵戚、高官大吏等特权阶层中的人物;其次,安置多是政治考量与司法裁断的结合;第三,安置一般都要由皇帝以别敕的方式做出;第四,安置是一种强制性的软禁措施,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赵文洪 《史学月刊》2005,2(5):67-73
在中世纪西欧,关于三个等级的观念是逐渐地形成的。开始时,出现了教会人士高于俗人的观念;以后,随着社会对战争,尤其是对异教的战争的需要的增加,武人的地位在俗人中突出起来,于是又出现了武人高于其他俗人的观念。这样,就最终形成了整个社会从高到低,依次由教会人士、武人和其他俗人这样三个等级构成的社会等级观念和社会分工观念。  相似文献   

16.
岳麓秦简中有关于"有爵寡"的律文,其他秦汉简牍中也有"大夫寡""上造寡""关内侯寡"的记录。"大夫寡""上造寡""关内侯寡"应是具体称谓,"有爵寡"是泛称。秦及汉初"寡"有"寡夫""寡妇""寡子"三种含义,"有爵寡"的"寡"应是寡妇。"有爵寡"应为"有爵者之寡"即有爵者的寡妇,而不是"有爵且寡",即自己拥有爵位的寡妇。"有爵寡"的产生当与女户的存在有关。"有爵寡"都只记名而不记姓,正是爵为丈夫所有的表现。"有爵寡"不能改变秦及汉初"妇人无爵"的传统认识。至迟到孙吴时期,"有爵寡"已被女性有爵者所替代。  相似文献   

17.
秦汉皇帝通过使用兵符、帝玺等政治信物,实现政治与军事权力。栎阳虎符的格式、用字,与其他秦兵符实际多有不同。战国、秦兵符题铭不使用"虎符"一语,当称兵符,较汉代更为凸显君主角色。秦汉兵符存在用字减省与勘验功能加强的发展趋势。卫宏《汉旧仪》"皇帝六玺"条存在脱简,引述的诸种典籍在句读上皆有疏误。利用《隋书·礼仪志》等材料,可以进行考订推补。"皇帝六玺"在强调内外之别的同时,还建构了"行玺""之玺""信玺"的玺宝秩序,对应封授、赐慰、征召三种功能。秦及汉初主要以皇帝信玺、皇帝行玺两种为主,"信玺"在历史早期地位重要。考察秦汉兵符、帝玺之制,有益于认识中国专制主义皇帝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18.
中国古代五刑经历了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相较于奴隶制刑罚的残酷,封建五刑废除"肉刑",制度逐渐完善。本文尝试阐述"五刑"制度的发展,并总结中国古代五刑制度在形式上从不成文到成文;在内容上残酷与宽仁交替;在实施上从法外行刑到以法行刑的特征变化。  相似文献   

19.
秦及汉初附籍问题是户籍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过去由于材料阙如,未有探讨。据近年刊布里耶"户隶"简、岳麓秦简等相关材料,"户隶"之"隶"是民,非以往认为的罪隶、奴隶、眷属子弟等。"户隶"指民不"为户"者,将户籍依附于他户主名下,是为附籍。秦及汉初附籍现象的成因主要有三点:一、因年龄问题不立户而为附籍;二、无户籍无归属的女子重新编入户籍成为附籍;三、因"名田宅"制度的执行问题,一些民无法占有田宅便可不"为户",附籍他户主名下。  相似文献   

20.
肉刑是中国古老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不仅使人遭受肉体痛苦而且因受刑后明显又有耻辱刑性质。随着社会进步,肉刑被视为腐旧的残渣,被远远地淘汰。古代肉刑的废除对当代反酷刑有怎样的启示,我们应该认真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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