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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方土司地区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是清朝进行的一项重要社会改革。清朝施治较重视法治。在规划改土归流时,统治者提出在改土归流地区将推行保甲制度。清朝在在改流地区实行保甲制度,经历了因地制宜、不断探索的过程。雍正朝在改土归流地区实行保甲制度,大致分为针对外来移民、本地民族的两种类型。乾隆朝更为深入地推行保甲制度,形成团练与保甲并行,以及任命土目、寨长管理基层的制度。在云南澜沧江以南的地区,大体保留了土司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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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2015,(1)
雍正帝即位之初,承袭了康熙帝在土司地区安静为主避免生事的政策。后来雍正帝为了追求良好的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对于土司看法发生转变,在推行保甲制度的过程中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同时,清朝以汛塘划地设点,扼制道路,形成治安网络。在推行保甲、汛塘以控制地方社会的过程中,雍正君臣将未能直接控制的湖广、云贵等南方地区土司作为严重问题提出,土司所在地区的争杀抢掠显现出来,成为清政府缉盗的对象,雍正君臣还将改土归流作为处置土司的有力措施。雍正三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在贵州省贵阳府广顺州仲家族村寨建立营房,长寨的建房增置防汛引起土司抵抗,长寨事件是引起后来改土归流的导火索。改土归流后行保甲、设汛塘可证其初衷在此,清朝通过设置保甲、汛塘,有效地控制了地方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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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对云南的管理与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世愉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0,(4):22-29
本文认为,清前期对云南的管理与控制,主要是通过解决土司问题,亦即改土归流而达到目的的。作者为此论述了世宗时期在云南实施改土归流的原因、具体措施及其后果。并指出,通过改土归流的实施,清前期对云南的统治是最有成效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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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土司制度创始于元代。改土归流,以明永乐年间“分思州、思南地重置州县”“为滥筋,渐行于明中叶以降,大行于清雍正间。各地改上归流之时间座标非一,本文所涉及事件之时间上下限亦因土司兴亡而有所不同。大体而言,明代及清雍正以前为本文取材的主要范围。改上归流前的西南土司,固有“不犯法度,好生志诚”②者,但多数土司虐害土民、仇杀不已,虐杀之风,至盛至极。西南土司的虐杀之风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促使其盛行的因素有哪些?其与土司制度本身之良窳有何关系?与疆臣流官之良窳又有何关系?与改土归流有何联系?这些,并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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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贵州水西、广西思田、湖南永顺诸土司地,战略地位甚为重要,朝廷经营得当与否,关涉西南稳定.明初对其推行了"轻言改流"道在得人"重在不叛"的经营方略,缓解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促进了明朝边防建设.明英宗后,朝政变乱,经营不善,土司与明廷冲突时有发生,如何治理成了明朝之急务.对此,大儒王阳明在贵州、广西任职期间,创新使用前朝教化土司诸策,成功化解了水西、思田之叛,其经验教训值得学界关注.重温王阳明经营西南民族地区的这段历史,对深化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以及王学研究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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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管理与控制,元、明、清三代统治者在壮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右江流域壮族社会文化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转型。本文以右江流域壮族婚丧习俗的变迁为例,更好地管窥了改土归流对壮族文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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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三朝,中央政府都曾经对西南、西北和中南地区少数民族实行“因俗而俗”和“以夷治夷”的政策,即对当地首领授以世袭官职,武职有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长官等称号,隶于兵部;文职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名号,隶于吏部。这些被授予官职的当地首领虽有对朝廷纳贡粮和接受征调的义务,但其职务为世袭制,对辖区境内有生杀予夺大权,故统称之为“土司制”。土司制在实行之初对祖国统一和社会治安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愈来愈明显,逐渐形成一种对于中央统一领导的离心力量和割据势力。为此,明朝永乐年间首先开始改土归流,十二年,设置贵州省。清朝雍正年间鄂尔泰在西南改土归流。又取得关键性胜利,乾隆年间平定大小金川之乱,使改土归流得以巩固,光绪初年,左宗棠规复新疆又将西北土司改流不少。尽管这样,从全国来看,仍有不少地区继续沿用土司制,在已改流的府州县内也有实行“以土目管土人,以流官管土司”的变通办法的,这就使土司制度仍然大量残存,不利于全国政治统一与地方的社会发展。 在清末新政高潮中,中央政府再次掀起改土归流高潮,数百年带有奴隶制性质的土司制度受到了基本扫荡。本文拟对此项政治措施的决策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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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从制度、立法及法律法规层面,土司制度显然是封建残余,只能废除,实行改土归流。但是,在实际社会中,土司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事关边疆稳定和国家安全,不得不正面应对。因此,各级政府在"废除土司"、"改土归流"的大旗号下,根据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不断探索,不断发展,推陈出新,磨合适应,力求找到适合自身实际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改良土司行政,为延续几百年的土司制度在民国国家体制中找到一个合法的制度性、政策性存在。这些具体工作和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为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的制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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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二百六十七年间,贵州的社会经济发生巨大的变化。当时,贵州地区尽管多次发生战乱,生产一度遭到破坏,军需课税甚重,人民生活十分贫困;但是,随着“改土归流”所带来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生产力有所发展,商业活动日趋活跃。十八世纪三十年代,贵州实行“改土归流”以后,土司制度基本解体,地主经济得到发展,生产力有所提高。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纺织、酿造、矿冶等行业开始出现资本主义荫芽。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打破了我国闭关自守的局面。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起,资本主义经济开始在贵州扩大它的影响。国外资本主义从贵州大量购买桐油、五棓子、蚕丝等土特产品作为工业原料,同时向贵州大量输入毛纺织品和各种“洋货”,从而刺激了贵州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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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是一个以土家族为主的少数苗族聚居区,这里从元代到雍正改土归流的四百多年里,封建王朝以土司制度,管理着这里的各族人民。本文从元、明、清时期出发,探讨恩施地区的土司建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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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中叶,雍王朝对土家族分布地区实行了改土归流政策,将原本奴隶土司领主管理的土家族区域的土地改革成为了相应的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经济体制。由于改土归流政策的积极实施,导致土家族土司垄断的文化格局被打破,土家族的各项音乐活动发展都进入了春天。随着改土归流后的儒家等汉学文化的不断深入渗透到土家族内部,土家族音乐也在积极吸收着汉文化中音乐元素,在音乐形式上出现了哭嫁歌、竹枝歌等诸多新颖的类型。在此期间,土家族的戏曲音乐和各项音乐文化也都得到了空前发展。本文从多个方面对"改土归流"后的土家族音乐活动做出如下研究,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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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琼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14(3):55-66
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中央王朝采取的必然措施 ,但清雍正朝以前 ,被改流的多是对抗中央王朝或已造成割据威胁的土司 ,改流浪潮始终未波及那些认同和支持中央王朝统治、汉文化程度较高的土司。随着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的发展及土司制的没落 ,对这些土司的改流成为必然。雍正初年的云贵总督高其倬抓住时机 ,采取适当措施 ,用和平的方式完成对云南汉化土司改流的历史重任 ,并将其妥善安置 ,使之转变成为封建地主阶级中的一员 ,促成了边疆民族土官到封建缙绅的历史转变 ,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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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的进步作用和走向反面的过程就是改土归流的社会背景。 中国西南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元明清时期,西南各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同时,西南各民族在政治等方面,又与内地封建地主政治存在重大差别。于是,元、明、清政府对西南多数民族地区采取了有别于内地的不同的政策——即“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这种政策即适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情况,又服务于封建中央王朝的统治。成为元、明、清各朝解决西南地区民族问题所施行的基本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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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自改土归流政策推行以来,各族劳动人民长期遭受到封建统治阶级、地主、土司、土目等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鸦片战争失败后,屈辱的不平等条约和大量的赔款,其负担转嫁到了中国人民头上,这对于贫苦的贵州各族农民来说,更是敲骨吸髓、雪上加霜。在太平天国运动影响下,贵州各族农民终于揭竿而起,爆发了震撼清王朝的贵州农民咸同年间大起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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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王朝在开拓西南边疆,实施改土归流的过程中,在贵州设置知府的“亲辖地”,有效地弱化了土司的权力。本文拟考察明清时期贵州“亲辖地”的设置与演变,探讨由“亲辖地”引发的贵州知府行政职能的扩大。并藉此探讨明清王朝的国家权力在西南边疆地区的渗透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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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制度与政区边界——基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凡松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2,27(2):60-69,117
在湘鄂西地区,从明初至清雍正年间,土司、卫所等特殊形式的政区与经制州县政区在地理空间上都是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不同类型的政区意味着不同的赋役制度与管理方式,在土司、卫所与州县势力彼此消长的背景下,更导致了种种土地纠纷与赋役规避问题。清雍正间,通过改卫归流与改土归流,三者之间的土地与赋役纠纷随着卫所、土司的取消与州县政区主体地位的确立而逐渐消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