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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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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代的菜户创制于洪武、永乐时期,主要职能是供办日用所需的蔬菜。洪武末期,国子监设立菜户,由膳夫兼任,实为一种附加徭役。永乐五年,嘉蔬署设立菜户,分配土地,专门供应宫廷及部分朝中衙门蔬菜,形成一种承担特殊赋役的户籍。正统时期,王府及地方官衙亦佥派菜户,是一种加派于地方的徭役。就典制而论,仅国子监和嘉蔬署设有菜户,王府及地方官衙均不得设立,但私佥私派甚为普遍。王府通过皇帝赐予可以合法佥派菜户,于是请乞之风盛行。明廷对请乞并无处置成法,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以致形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局面。至明代中期,菜户赋役逐渐货币化,尤其是王府菜户银已编入州县均徭银内摊征,各地折征数额相差悬殊,地域差异明显。  相似文献   

2.
齐悦 《文史天地》2022,(4):56-60
<正>田赋和徭役是明朝两大财政来源,中央政府为保证田赋征调,防止粮税不均,依照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不同,把土地区分为官田、民田两大类,除皇亲国戚及少数钦赐优免者外,均承担徭役。明代中后期以来,赋税严重不均。勋臣贵戚养尊处优却享有优免赋税徭役的特权,文武官员以官衔大小亦能优免赋税。即便如此,他们还想方设法投机取巧,徇私舞弊。  相似文献   

3.
明代逃户是因徭役而逃的编户,由于西北地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环境,使这里徭役的种类、应役频率等都呈现出与其他地区显著不同的特点,明代陕西逃户就是当时特定的徭役制度与环境博弈的产物,也复杂而深刻地改造着逃出地与逃入地的环境。  相似文献   

4.
<正>役法系统是明代赋役财政体系中复杂而独特的部分,同时也是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对象。均徭法是明中叶出现的一种针对杂役的编佥方法,是一条鞭法形成前徭役编佥的重要改革举措。《明英宗实录》记载,均徭法最早由江西按察司佥事夏时在正统年间创立,浙江、四川等布政使司旋即踵行,其  相似文献   

5.
明中叶以后,某些主张改革田赋徭役积弊的官员,主张“均田定役”,通过调整乡官、乡绅、豪强地主和小户的徭役田粮负担而缓和社会矛盾。到明末农民起义军提出“均田免粮”的口号,用以争取老百姓的支持,扩大农民军的影响。“均田定役”和“均田免粮”虽然有联系,但其内涵是大不相同的。本文着重阐述两者的来由和演变过程以及它们的具体内容和历史作用。  相似文献   

6.
刘道胜  宋杰 《安徽史学》2021,(3):127-135
明清时期,里(图)甲是赋役派征的基本单位,繁杂的里(图)甲职役的佥报、承充和津贴主要是在里(图)内运作.由明至清,图甲职役既有继承而来者,又有因时新增者,原本体面的富户里役,逐渐变成一种门户的实际负担.清代徽州,在颇为常见的"祖遗户役"之下,是繁苛的"钱粮、里役、杂派、新例"派征,充役使费繁重.民间普遍采取照丁粮朋贴和置产立会的应对赋役方式,实属一种无奈之举,也是国家与社会博弈的实际结果,赋役实际运作体现出从制度到契约的转变.  相似文献   

7.
洪武、永乐年间曾经两次大规模迁徙富户到京师,这是明初统治者为巩固自身统治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依据新发现的徽州文献,结合其他文献资料,对此可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明初的京师富户之役是为修建新都而针对特定富民群体设定的一种极为严苛的徭役,被强迁的富户为此付出了极为沉重的代价。明中期以后,京城的大规模建设业已完成,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和政策措施也做了一定的调整,对京师富户役进行了多次宽免。在明代中期的役法改革中,京师富户役逐渐演变为一种在原籍地摊派征收的银差,明初强迁至京师的富户之役则逐步消亡。  相似文献   

8.
元诸色户计当差,肇始于军前掳掠"生口"的强制役使,经乙未(1235)、壬子(1252)和至元七年(1270)的"抄籍",以汉地为重心,终成定制。"工作征戍"专项役与"全户应当"户役混合的元诸色户计当差,其据籍当差、户役世袭、各有所属、主从役使等特色鲜明。该制因征服先后、行汉法不一及原有社会经济结构,在草原、汉地和江南实施有别。明不分南北"配户当差","既以粮赋天下之田,而必以丁定赋役之则"。"配户"役皆永充,役因籍异,各有役田,以户供丁,实沦为国家农奴。其里甲正役的实质就是"催办钱粮"背后始终隐藏着催征、经收和解运等沉重徭役,此即所谓"纳粮也是当差"。元明"户役法"所缔造的全民当差服役秩序,明显是对"唐宋变革"身丁劳役消逝大势的逆转。百姓当差与官僚当差,百姓依附奴化与官僚依附奴化,被捆绑在一起。长达300余年的户役当差秩序,充任元明吏民依附奴化回潮的最深厚、最广泛的社会土壤。元明妃嫔殉葬和明廷杖,或由此种当差秩序及奴化回潮所滋养催生。  相似文献   

9.
"南粮北役"是基于明代财政的地域供输差异提出的一种判断,其中,"南粮"是建立在江南重赋这一基本认识之上。虽然该说自明代以来面临诸多质疑,但这些质疑并不以江南赋、役的量化比较为依据。因此,本文选取有"苏松重赋"之称的松江府为考察区域,在厘清该区域徭役构成和特征的基础上,根据官方账簿和官员奏议中的相关数据,实现对该区域赋、役规模的比较分析。研究表明:役重于赋是明代松江地区赋役征收的基本格局,所谓"重赋",其实质是江南赋役混征背后大量徭役的存在所致,因此明代以来的"南粮北役"说在"南粮"层面并不成立。  相似文献   

10.
麴氏高昌时期的文献资料极为缺乏,其赋税徭役制度诸史志或语焉不详,或全无记载,为我们了解高昌社会面貌带来极大困难,而吐鲁番出土文书却提供了这方面的宝贵资料。一九八二年三月唐长孺先生在《东洋学报》上发表了《新出吐鲁番文书发掘整理经过及文书简介》一文,①最早指出麴氏高昌徭役制度的特点有“计田承役”和“道俗”之分,并揭示了若干役目及相关问题,为学界探讨高昌赋役之制提供了极可贵的线索。尔后,卢开万、程喜霖二位先生也先后发表论文,②就麴朝赋役制度进行了研究,解决了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但高昌赋役之制颇为复杂,尚有不少闯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即企图在学界研究的基础上,对麴氏高昌时期的徭役制度进行较全面的考察。拟讨论以下问题:一、“计田承役”问题;二、成丁年龄及役期问题;三、服役对象与役种问题;四、工匠服役问题。从广义上说,封建徭役应包  相似文献   

11.
关于新唐书食货志对于租庸調之記載,邓广銘先生曾指出新唐书食货志租与户調之記载是錯誤的。現在我們来研究一下役的問題。冊府元龟,旧唐书、資治通鑑的記載是“岁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租调俱免,通正役不得过五十日。”新唐书食貨志、资治通鑑卷一八七注中、文献通考卷二的記載是“岁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絹三尺、謂之庸。有事加役二十五日免調,三十日租調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唐六典、唐会要是“旬有五日免調”。資治通鑑卷一九○注中是“岁二十日,閏加三日”。与同書卷一八七注中所記不  相似文献   

12.
佥妻制度发韧于明代军制,旨在抑制军士逃亡,对清勾、解军等军政影响深远。早期佥妻主要用来辅助完成清勾军政,弘治以后佥妻制度逐渐脱离清勾军政独立存在。起初,军士无妻者只解本身,随着佥妻条例强制效力的加强,无妻者改由军户或地方为之娶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佥解的军士、军妻数量,但也加深了军妻觅雇的弊端。解军及佥妻以其广阔的影响力笼罩着明代社会。有司将佥妻等徭役平均分摊到各里图的决策,减轻了军政负担,避免了佥妻政策难以维系的局面,但也不断消耗着地方社会的自治效能和民间财富。佥妻条例的种种弊病反映了明代中后期政令堆叠的积重难返。佥妻及其实践也提供了一个从制度层面持续观察明代人口性别结构变化的视角。  相似文献   

13.
明代北京城市居民承担的买办之役有两种,即铺户买办和召商买办,都是由市场交易转化来的。铺户买办始于永乐年间,其后买办的项目和数量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一套清查编行制度。自嘉靖年间开始,随着物料折银的普遍化,内府及各衙门所需物料大多在北京召商买办。但召商很快就变成佥商,成为强迫性的商役。为了减轻铺户的困苦,嘉靖末年将铺户买办改为纳银代役,万历年间又免除了下层铺户的纳银。但时过未久,复令铺户当行买办,反而加重了铺户的经济负担。相较于实物贡赋而言,买办本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进步方式,但在权力经济的制约下,竟然演变成固定化的徭役,给北京城市居民带来深重的灾难。  相似文献   

14.
北宋差役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宋的职役承担者,是差雇兼有。就制度而言,差役制度不是徭役制度。有人说:“当时徭役主要可分为两大类:职役(差役)与杂徭(夫役),二者又包括许多不同色役。”因而把北宋的差役制度断为“北宋徭役制度”。本文拟从差役的依据、对象、职责方面,对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一北宋的差役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壮丁、弓手、承符、散从、人力、手力,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子、掐子、拦头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相似文献   

15.
<正>“职役”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最早出现在马端临的《文献通考》中,是马氏对中国历史上“徭役”类型化的深入理解,极富学术洞见力。但若将职役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进行史学研究仍有若干问题需要深入讨论并解决。职役不是历代赋役制度中对徭役体系或某种徭役的惯用称呼。虽然马氏主要关注宋代的徭役,但“差役”才是宋代语境中的惯用概念之一。在明代,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差”,以及正役、杂役的分类方法才是明人对本朝徭役制度的认知方式。与宋代不同的是,  相似文献   

16.
新近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公布有一枚编号为959的残简,其中提到"……八户罚估不注役",引起我们的注意。"不注役",也就是免除徭役。书中公布的大批户籍资料中,有"复"亦即免役的记载;也有未注明"复",但实际上仍要免役的内容。我们借此可以了解孙吴时期的赋役,尤其是其免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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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后期的秦国以身高、年龄并用的标准划定课役身分,按身高划分的"小""大"只是一级课役名目;"小"之下设有按身高划分的"能作"和"未能作","大"之下则有按年龄划分的"睆老"和"免老"。大概秦王政十六年后不久,秦国开始采用完全按照年龄标准划分课役身分的方式,构建了一套可以并容"老""小"的新型课役身分体系。汉代存在两套课役身分体系,一套是以"小""小未傅""丁""睆老""免老"("小未傅""丁",非法定名目)构成的徭役身分,另一套是承袭战国时期的课役结构,以"小""大"构成的口算身分。汉代与战国户籍上标注或体现出的"小""大",表面上名目相同,但无论性质还是指代的年龄范围都有很大差异。西晋出现的"小""次丁""丁""老"等法定名目,都可以在汉代找到相应的阶段和称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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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简中的普通民户按财产分为上品、中品和下品三个等级,而一些赤贫户则被划在这三个等级之外,称为“下品之下”。吴简中的“调”,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既无资料证明吴简中大量存在的调布、调麻、调皮等记录与户品有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户分九品之说。当时“下品”及“下品之下”户非常贫穷,官府可能有意安排这些民户从事“给吏”、“给卒”之类特殊徭役并减免其赋税负担。起初未必有歧视他们的用意,但具有特殊意义的“吏户”、“兵户”,可能却由此在三国后期逐渐形成。  相似文献   

19.
黄册里甲制度,为有明一代基本的户籍与赋役制度。按明代黄册里甲制度规定,每里正管110户,其中设有里长户和甲首户。关于里长户,每里佥丁粮多者10户充当,对此,文献记载十分明确,无需多加论证;而关于甲首户,即在明代黄册的里甲编制中,每里设有多少甲首户呢?...  相似文献   

20.
《朝野佥载·率更令》条考辨马雪芹《朝野佥载》是唐代张(字文成)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撰写的笔记体小说。全书原貌已不可见,现在所见到的本子乃是后人根据《太平广记》辑录而成,错误之处自不可免,卷一《率更令》条即为一例。其云:率更令张文成,枭晨鸣于庭树,其妻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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