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都明确指出“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可见。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地地方志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一直以来,省志编委都高度重视全省的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始终把树立精品意识、打造国内一流年鉴作为年鉴工作的目标和出发点, 相似文献
4.
《地方志工作条例》已对地方志和志书、年鉴作出了解释,第三条说:"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性文献." 相似文献
5.
地方志工作机构有许多工作要做。《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五项职责,其中第三项是“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这是最主要的、中心的工作。修志和编鉴,都是记载一方之史事的,而志书年鉴则是定期编修的“资料性文献”。修志每隔20年左右进行一次,而年鉴一年编辑一本。平时呢? 相似文献
6.
7.
2006年5月18日,《地方志工作条例》正式颁布并实施,《条例》扩展了地方志的外延,明确指出,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综合年鉴,是每20年左右新一轮地方志续修的资料积累。随着新一轮续修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的全面启动,年鉴在续修志书中所起的桥梁、承前启后作用日趋明显。二者有相同点,不同之处也十分明显,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志书和年鉴的功能作一下比较,从中找出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从而让年鉴充分发挥为续志服务的功效。 相似文献
8.
<正>在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全面展开的形势下,国务院颁发《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所有方志工作者都是莫大的鼓舞和鞭策。《条例》的颁发,是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高度重视的体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肯定了它在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条例》指出,地方志是“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个文献的提法与以往讲的“百科全书”、“资料大全”等,显然不同。我们编纂的志书应该具有历史价值,应该无愧文献这个定位。这无疑是一个高标准的要求。其次,《条例》重申地方志是“官书”,是由国家地方志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编纂的“官书”,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由专门机构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编纂的“官书”。地方志书、年鉴要体现官方立场、观点,为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立言的性质和作用十分明确。第三,《条例》讲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工作既包括修志,也包括用志。很明显,《条例》是为地方志工作加了担子,它蕴含着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和要求。这是方志工作者的光荣,也是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9.
<正>《地方志工作条例》把地方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概念之中,并指明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性质:“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 相似文献
10.
自地方志学科建立至今,地方志定义一直没有公论。《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地方志分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并分别对其内涵进行了界定,这无疑给地方志定义提出了新的课题。对地方志作一个认同度较高的定义,既是地方志“正名”与“立身”的现实需要,也是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1.
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对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的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续修工作。”20年左右续修一次,而且要在前志编纂完成后立即启动,在这个不算太短的时间里, 相似文献
12.
笔者发表在贵刊的《试论立法后的地方志分类》(2007年第12期)一文中存在一处较大的逻辑错误。原文如下:根据是否法定将地方志分为法定方志和非法定方志。法定方志,即《条例》中所规定的地方志:“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相似文献
13.
二轮修志中怎样利用年鉴资料,有人说“志是多年鉴,鉴是一年志”,把志、鉴划等号;也有人说“志鉴不同脉”,将志、鉴截然分开。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不敢苟同。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给地方志划定范畴。即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但志书与年鉴不能划等号.年鉴中有许多资料可为续志所用。同时,年鉴资料也有不足之处,在今后年鉴的编纂中有必要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4.
<正>一、推进县级年鉴编纂的必要性地方志工作是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功在千秋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志内容之 相似文献
15.
<正>笔者发表在贵刊的《试论立法后的地方志分类》(2007年第12期)一文中存在一处较大的逻辑错误。原文如下:根据是否法定将地方志分为法定方志和非法定方志。法定方志,即《条例》中所规定的地方志:"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分为:省(自治 相似文献
16.
《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地方志如何真正体现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 相似文献
17.
18.
<正>2006年5月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对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下了权威性的、法定性的定义,即: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 相似文献
19.
20.
《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要求,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目前,我们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已全面完成,即将启动第三轮修志,因此,要未雨绸缪,认真总结第一、二轮地方志书编修的经验和不足,探讨高质量组织开展第三轮修志的路径,夯实方志编修根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