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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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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明代卫所制度不仅是维护王朝国家安全的军事控制体制,也由于长期远距离的移民屯守及军户管理模式,极大改变了卫所所在地的人群结构、文化风俗、聚落形态、生活周期乃至基层治理模式,深刻塑造了诸多区域的社会面貌。正因为如此,卫所制度与地方社会的研究,成为学界经久不衰的议题。吴才茂教授《明代卫所制度与贵州地域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旨在追索贵州何以形成的基本问题,循着“明代卫所制度可能是解开贵州地域社会形成钥匙”的思路,对“明初贵州边疆形势与卫所设置”“卫所变革与贵州政区格局的演进及形成”“卫所城址的筑建、演变与贵州城镇的形成”“卫学教育与贵州文化区域的初步形成”“卫所官军的籍贯及其对贵州民族分布的影响”“卫所武官后裔的身份变迁与村落形成”“卫所卫军后裔的身份坚守与‘屯堡’的形成”七个专题展开论述。该书层次分明、图文并茂、论据翔实、富有创见。  相似文献   

2.
顾诚提出明代疆土管理分行政、军事两大系统,引发了对明代行政区划制度的新认识。沿海卫所是否切割州县划境而治,是相关认识成立与否的焦点。本文主要根据沿海地区明代省府州县方志和明清卫所志,探讨沿海卫所的行政区划详情,结论是:明代沿海卫所的屯田多分散在各府州县,规模难匹州县田地,卫所管理权限较弱。卫所与州县划分日常防区,参差互嵌,既不一定自成一体,更远未涵盖海岸地区。某些卫所以城池为核心,形成了一小块相当于一乡一村、与州县并行不悖的行政地盘,但规模较小,边界未能正式独立于州县之外,难以视为正式政区。因此,明代沿海卫所仍宜视为非实土卫所,而不是实土卫所或准实土卫所,明代军事政区宜视为民事政区的辅助而非并列系统。  相似文献   

3.
明代的实土卫所,被视为与府、直隶州、土司同等并列的行政区划单位,府州境内的卫所,则被视为非实土卫所、准实土卫所。四川永宁地区卫所、土司、州县的疆界分野状况,展示出另外的状态:位于永宁宣抚司境内、与宣抚司同城的永宁卫,拥有独立的行政辖区,虽不管领境内土民,仍可视为实土卫;以往被视为纯粹实土卫所的赤水卫、普市所,政区形态与永宁卫相同,皆可视为永宁宣抚司辖境内的卫所。由此,明代军事政区系统并非与行政系统泾渭分明,实土卫所可以存在于府州土司境内,与传统政区既并立又重合,是为"准实土"卫所的典型。《中国历史地图集》标在贵州境内的赤水卫、普市所,以标在四川永宁宣抚司境内为宜,准实土卫所的概念或可据此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完整制与分离制:宋代地方行政权力的转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蔚 《历史研究》2005,(4):118-130
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最大特色,是在同一高层政区存在多个平行的行政组织与长官,即在高层政区实行“分离制”。从“行政幅度”的角度进行审视,这种制度是宋代中央政府重新分配地方行政权力,使权力分配的格局更有利于中央。“分离制”成为宋代中央集权程度超越前代的一个直接原因。南宋时期,在同级的不同机构之间,官员互相兼职的现象日益普遍,导致事实上的机构精简;在中央政府与高层政区之间,出现一级“跨高层准政区”。这两个因素减弱了“分离制”实施的力度,导致南宋中央的集权程度明显不如北宋。  相似文献   

5.
明代的卫所屯田制度在贵州“蛮荒”之地的开发史上有着重要的一页。本文通过对贵州社会变迁史的回顾来突出论述明代军屯在贵州的具体实施状况以及所产生的巨大历史作用,这对今天贵州地方经济史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6.
政区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区域组织系统,实施国土管治的空间组织形式。无论海陆国土,只要纳入某个政区体系之内,即为国家领土主权范围。而从制度文化而言,行政建置也是一种国土划分和行政管理制度,无论对大陆还是海洋都具有同样重要的制度文化意义,对中国南海而言,历代中国政府都将这种海洋制度文化施之于南海广大海域,为中国对南海拥有领土主权的一个有力的历史证据。  相似文献   

7.
辽东是明代边疆防御体系中的重要地区。由于各种历史地理因素所限,明代辽东地方行政实行军事化的卫所制管理,以一个都司管理25个实土卫,一度形成了行政管理幅度过大、难以实行有效管理的局面。因此在嘉靖年间,辽东全境被划分成6个行政地理单元分别管理,同时从"军管型政区"向"文管型政区"转变,将相邻各系统文官都纳入当地管理体制,连朝廷派驻辽东管理马政的苑马寺卿和行太仆寺卿也各领一道辖境,处理地方军政事务,从而使辽东形成了事实上的三级行政区划。这种增加行政管理层级、缩小管理幅度、实行军事管理与文官监督相结合的处理方式,体现了明代地方行政管理中因地制宜的思路,同时也反映出明代辽东边疆经略中的许多问题。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历史上,军屯是一种通过军事编制把劳动力与土地相配置从而进行生产的组织形式。历来的研究者大多从明初军制、卫所与军屯、军户制三方面来立论下笔。本文以明代贵州地方军屯问题为视角,主要从明代贵州卫所旗军数、明代贵州军屯生产两大方面来探讨明代贵州军屯的历史状况,通过对明代贵州军屯研究一丁点肤浅的探析,以期对明代贵州教军屯能有个一般性的了解。  相似文献   

9.
为了控制西南地区,元代开辟了横贯贵州的"一线路".明代继而遍置卫所和驿站,拓展了驿道交通.在阳河流域,当时府隶贵州而卫属湖广,驿站又属贵州,却由卫所代管,由此引发了两省的驿务纠纷.清初战事繁忙,湘黔两省矛盾日益加深.最终,清廷以政区改制为契机,将四边卫和驿站全部划入贵州,明确了驿站的归属与管辖权限,从而平息了这场驿务纠纷.  相似文献   

10.
秦汉确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而以郡县制为主要表现形态的地方行政体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君主统御地方、强化全国统治的有力手段,为以后历代王朝所承袭。地方行政制度是秦汉史研究中的重要领域,涉及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运作,吏员设置、升迁、秩次等诸多问题,一直倍受学者关注,近百年来前人有关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成果。  相似文献   

11.
清代承平日久,驻防盛京的旗人逐渐卷入当地的社会生活,由客居变为土著。旗人社会的变化,使以军事防御为主的八旗驻防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本文通过对清代盛京八旗驻防制度的考察,认为驻防旗官从行政、司法、经济诸领域渗入地方社会的管理,八旗驻防的地方政府不断完善,与民官一起,成为区域社会的重要管理者。盛京将军辖区的"城"已成为驻防区约定俗成的政区,拥有治所、幅员、边界、行政组织等,驻防制度逐渐演变为带有八旗制度特征的地方行政制度。  相似文献   

12.
赋役制度与政区边界——基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湘鄂西地区,从明初至清雍正年间,土司、卫所等特殊形式的政区与经制州县政区在地理空间上都是彼此毗邻乃至交错的。不同类型的政区意味着不同的赋役制度与管理方式,在土司、卫所与州县势力彼此消长的背景下,更导致了种种土地纠纷与赋役规避问题。清雍正间,通过改卫归流与改土归流,三者之间的土地与赋役纠纷随着卫所、土司的取消与州县政区主体地位的确立而逐渐消弭。  相似文献   

13.
以往政治地理学对于行政建置的研究,多注意其结果,极少注意到变化过程。广东花县原为数县交界之地,从明中叶开始,当地不断出现要求建立新政区的呼声。方案有建直隶州、建镇、建县三种。但历经150年,直到康熙年间才最终建县。本文分明中叶、明末、清初、最终建县4个阶段讨论国家与乡绅对政区建置的意见分歧,表明乡绅意志最终通过政区设立得到体现,反映出地方权势对国家决策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14.
清代新疆镇迪道建置沿革和职能特征演变,以及清末新疆建省时期道州县体系替代军府制之下多种行政制度并行体制的演变过程,体现了清政府治新政策的转变和道的职能变化趋势:民政权扩大和向准政区职能演变。本文辨析和阐述以上沿革过程,并对清代新疆道的建置沿革和对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政区的形成,以及为其他边疆地区建置变革提供的示范作用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5.
清代贵州社会在明代发生急剧变化之后,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民族关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无不出现广泛深刻的变化,对贵州社会历史发展有着巨大影响。一、封建王朝强化对贵州的政治统治贵州在清代初年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社会体制。一是流官制。清代为了划一政区,于康熙年间将各卫所改并为州县,在省以下设府州县各级行政机构,共有贵阳、安顺、平越、都匀、黎平、思州、思南、石阡、铜仁、镇远等十府,下辖九州十六县;二是土司制。有水西宣慰司,马乃、中曹等长官司七十四,康佐、石阡等副长官司二十五,独山土同知、镇远土通判、乌撒土知府、  相似文献   

16.
尽管卫学的教化作用主要突出的表现于卫所,但由于卫所在贵州设置的重要性,卫学的发展实带动了贵州整个文化教育的发展。由于卫学及卫所的特点,使得明代贵州卫学占据教育优势,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并担当了地方民风教化的职责,对于贵州的文化地理单元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自顺治十八年(1661年)底始,清政府陆续对贵州地区的卫所进行"州县化"裁撤归并。贵州卫所的裁撤,一方面促使军事卫所向地方府、州、县行政合流,从而影响了清代贵州行政区划的改制与重建;另一方面又涉及地方社会的诸多变动。在此过程中,屯田迁改、屯赋划一等问题的处置最为关键,体现出明清卫所民化问题的复杂性与深刻性。本文重点探讨清代贵州卫所裁撤后的屯田处置问题,并对卫所屯田的赋额变动、屯田买卖以及国家应对等相关问题进行论述。随着清代卫所屯田归并于州县,原本高额的屯赋却未能随着军田民地化的过程与地方州县赋税实现均等划一,屯赋数倍于民田科则的局面一直有所残存,屯田与民田、屯地与民地之间的差异引发的屯赋征收不合理成为困扰官民的一大难题。伴随着屯田买卖的出现与发展,虽然国家严厉禁止私下典售,但军屯土地私有逐步得到法律认可,屯田的真正"民化"之势已不可遏制。  相似文献   

18.
先秦典籍中的"都"既可以指一国国都,也可以指卿大夫采邑,还可以泛指一切规模较大的城邑。战国时期齐国的"都",并非一级地方政区的名称,而是当时人称呼齐县的一种习惯用语。所谓齐国的"五都",只不过是战略地位较为突出的五个县而已。战国时期的齐国并不存在"都"这一地方行政组织。  相似文献   

19.
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控制和自我纠错的行政行为。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体制有违法治的基本精神,同时在监督主体、审查标准和监督程序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既有的框架内,应从实体规则上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和审查监督的标准;从程序上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改进对“审查建议”的处理制度,建立“改变”和“撤销”决定的公布制度以及地方行政立法计划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0.
骆东峰 《沧桑》2012,(1):24-26
护军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特殊制度,起初作为中央官职,后逐渐演变为地方职官名称,并且有具体治所和统治范围,统治内附的少数民族,成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护军的发展反映出这一时代地方行政制度军事化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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