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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无遗产税,近代引进西方直接税制,遂有遗产税之兴设。自民初筹设,屡经尝试,未竟其功。至1940年7月,因应抗战财政之需,国民政府方成功开征遗产税。按年度预决算对照,大多数年份都完成预算计划,然远未达预期规模。依官方判断及舆论认识,应得之数远不止此,逃税漏税严重。究其原因,遗产税新制方行,国民观念上尚未接受固为要因。更为关键的是,其时缺乏完善系统之人口、户籍、财产登记制度,税政机构难以获得完整资产征信信息,稽查极为艰难。财政部和税局不断修改税法,并引入行政协作、财产登记调查、司法追欠等查征机制,意在强化征稽能力。据遗产税控案和名人遗产争产案中之实践情况,权属纠纷、财产调查和税款拖欠确为关键难题。然于税政之外,在内战时局及通胀恶化形势之下,国民政府税收收入基本用于军政开支,政府所宣扬之遗产税良税效应和民生价值未得体现,亦使民众纳税意愿难以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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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信托的法律涵义及法律渊源
信托是起源于古罗马的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信托的种类有二:一为特定物信托,一为遗产信托。特定物信托是只以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或受遗人转给于他人。二为遗产信托(fideicommissarius hereditatis),遗产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产的全部、一部或特定物委托其继承人(即受托人),在他死后转移所指定的第三人(受益人)。0遗产信托有三方当事人,即遗嘱人、继承人和第三人。其中的遗嘱人相当于委托人,继承人相当于受托人,而第i人实为受益人。所以,我们认为,虽然遗产信托是为解决遗赠的严格性而产生的,但它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内核依旧是信托,而不是遗赠。因此,早在罗马时代就存在信托,信托并非是英国人的发明创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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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课税可分为四大类型。一是物业税(Property Tax),对在香港拥有物业的人士,就物业征收的税项,税率15%。物业用于自住者可以豁免,以出租物业为业者也不是物业税的“应课税人士”。二是薪俸税(Salaries Tax),对在香港获得职业职位上的入息或长俸的人士所征收的税项,纳税人根据课税入息除去免税额后,用渐进税率计算应纳的税项,但总数绝不会超过未减去免税额之前入息乘以标准税率15%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三是利得税(Profits Tax),对在香港从事商业、贸易或专业获得来自香港的利润的人士,依利润而征收的税项。利得税税率有限公司为16.5%,非有限公司15%。四是利息税(Interest Tax),指在香港经营业务,就由债券、物业按揭、动产抵押契据、存款、债务、暂支、年金或持有票据而赚取的利息收入所征收的税项。自1989年4月1日起已废除利息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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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遗嘱征税对象,只是针对“户绝”时的遗嘱和传承与儿孙等承分人以外的部分财产,征税时间是在“合改立户”也即过户之时,属于契税而非遗产税。这种在家产传承中只对非承分人所承继部分征收契税的做法,与古代社会“同居共财”制度的特性有关,也说明古人已经将家产传承区分为析产与继承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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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以甘末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论定"中国现在不宜采行遗产税",然而之后中国社会对于开征遗产税的乐观情绪并未完全消解,南京国民政府遗产税开征工作亦未搁浅。地方实力派、教育界等各界人士,出于解决各自经费问题的迫切需求,一再呼吁开征遗产税。南京国民政府因窘迫的财政状况和外敌的战争威胁,不得不采取措施,逐步从立法及政策层面推动开征遗产税,加紧对遗产税系统立法的配套工作。全面抗战爆发后,遗产税能迅速走完立法程序并正式付诸实施,与抗战前遗产税开征的多方推进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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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限制遗嘱自由的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意义。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了必继份制度,但未规定特留份制度,对于被继承人通过遗嘱不当处分遗产,造成对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损害。因此在修订《继承法》的过程中,对于是否增加规定特留份制度,引发了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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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税收体制的改革针对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制度来说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体现了其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的功能。在税收体制改革中,注重公平,实行差别课征和量能征收,对一些非劳动所得适用比劳动所得更高的累进税率,从整体上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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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国民重要财产,我国城市化飞速发展,城市人口迅速增长.现阶段是我国城市发展重要时期,土地征用涉及房屋征收问题,房屋是所有权人的安身之本,我国政府在房屋征收中应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建立体现以人为本的房屋征收制度.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旧城改造项目日益增多,房屋征收体量急剧增大,增加征收补偿档案数量.为保证征收补偿档案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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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观”作为特殊类型的文化财产,从1992年至今,保护实践仅有20年,其保护理念和实践的特殊性仍在认知和阐释的过程中。2008年版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将“文化景观”与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运河和文化线路列为“特殊的遗产类型”(specifictypesofproperties),建议采用特殊导则以帮助上述遗产类型的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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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学或遗产旅游学的"遗产"名称来源于一般生活常规的"遗产"名称,实物形态为财产,两者之间既有相同及重迭的部分,又有不同的特征。遗产学或遗产旅游学并不仅仅着眼于其权属、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而是着眼于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和审美等文化价值,关注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从不同的视角和标准可对遗产作不同的分级和分类。遗产学专家的长期论证表明,"遗产"一词较为贴近遗产学或遗产旅游学学科的特点和研究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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秧参种植向来为清政府所禁绝,在清末发生转变.在光绪六年(1880)秧参弛禁,奉天、吉林等地对秧参征收课税,秧参种植成为一项合法的事业.位于辽宁宽甸县的"奭公德政碑"记录了当地秧参种植户反抗官府征收苛捐重税的历史,见证了秧参种植的由"禁"到"弛"的变化.这通碑还反映出清末秧参管理存在私征瞒报税收问题.在官方厘定税收之后,问题逐渐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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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中的遗产税远未出台,已起轩然大波。笔者支持房产税.而反对遗产税——遗产税一旦推出,以目前中国的信用、资产转移等漏洞,会与个人所得税一样,成为中产收入阶层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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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1月20日,张寅致函蒋介石,希望能有机会与之继上一年面谈施行遗产税之事。此张寅,即为青帮大佬张啸林。张啸林一直在形塑自己热心国家社会事务的正面形象,并努力结交实权人物。1932年向蒋介石当面建言开征遗产税,是他力图攀附当时正在物色人才的中国最高权力人物,以在仕途上有所发展的大胆尝试。不过,其帮会底色与蒋介石从传统道德入手救治中国的标榜相冲突,因此其"晋升"意图终成黄粱一梦。张啸林建议实施遗产税,集中体现了这个帮会大佬的投机性与复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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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至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田赋整理述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田赋整理是1927到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复兴农村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其土地政策的重要内容。目前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较少,而且大多侧重指谪田赋的苛繁,对南京国民政府接收的田赋历史遗产、田赋整理过程和失败原因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分析,本文拟对此作初步探讨。一田赋是以土地的纯收入为税源,而课之于土地永续收益人的一种租税,即土地税。近代,尤其是民国以来,我国田赋弊窦丛生,南京国民政府所接收的田赋遗产是一个真正的乱摊子。下面撮要略述一二,以窥其一斑。地籍紊乱,课失所凭。田赋征收对象是土地,须有地籍册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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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中苓次氏在其著作《中国古代田制与税法》第八章〈居延汉简和汉代的财产税〉中,分析了居延出土的礼忠简和徐忠简这一财产记录,结论是:整个汉王朝是经常征收财产税的。1969年,永田英正氏认为,这两个简并非如平中氏所说的那样与资产有关,而是作为边境士兵身份调查书中一个部份的财产记录。山田胜芳氏则在《汉代的算和役》一文中指出:“平中氏以资产一万钱为一算,从而证明曾经有过每一算每年征收一百二十钱的货算,而他所引用的史料,其中大部份都有问题。我的推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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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该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不仅违背被继承人的意志,而且与民法、继承法上的有关规定相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