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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等丁产簿是赋役征差簿帐制作的基本依据。伴随宋代新的田产税收管理制度,户帖逐渐被具有土地实状和动态记录信息功能的砧基簿淘汰,五等丁产簿制度向着更务实的方向发展,其资产方面的内容并未被砧基簿及其后的物力簿所包罗。丁籍是宋代户籍的一个组成部分,登载户等信息,但不载田亩财产内容,夫役计田出丁是借助官府的其他簿籍来实施的。乡县税租簿制作以户税租簿为基础。簿帐因不同的功能需求而制作于不同的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流转加剧,北宋采取以颁给户帖、南宋绍兴以后则以颁给砧基簿的方式,来加强对日常土地买卖的动态管理和产税推割的监管。簿帐以土地财产管理为主的倾向日益明显。  相似文献   

2.
《天圣令》的发现,为唐令复原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目前据《天圣令·赋役令》宋9条复原的唐令基本依照宋令原文。但宋令中里正不得干预差科和差科征发的相关规定,是否为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内容,值得商榷。里正的职掌在唐宋之间发生了变化,其在唐代前期差科征发过程中是具有拣选丁夫职能的。唐大中九年,对差科征发制度进行调整,加强了县令在差科征发中的作用,里正拣选丁夫的职能从而丧失。关于里正不得干预差科的规定应出现在此之后。同时,唐末五代以来,差科征发程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唐前期里正据差科簿拣选的做法,至宋代变成了由县令按照户等直接征发的差役制。这一转变与里正职掌和身份的变化密切相关,也反映出唐宋之间基层政务管理模式的转型。  相似文献   

3.
唐前期的杂徭与色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与《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记唐代赋役制度云:“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关于唐朝租、调、役的征敛对象与数额,《唐六典》与《唐会要》都有比较详细的叙述,唯独对于杂徭,却只是一笔带过,未作进一步阐述。两唐书《食货志》与《通典·食货》记唐代前期赋役制度,更是仅及租、庸、调、户税、地税,而不及杂徭。由于上述史籍对唐代的杂徭制度语焉不详或略而不提,故今人对唐代杂徭的认识也就颇多分歧。多数学者认为,唐代杂徭的法定役期比正役长,杂徭的服役对象也比正役广泛。笔者以为,实际情况可能正与此相反。以下试论之。  相似文献   

4.
宋代籍帐制度探析——以户口统计为中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五等丁产簿制度从宋政权建立初年起,就作为主户的户籍制度而存在。丁籍是地方州县催科征税依据的簿书,亦是宋代客户的归属户籍;丁帐则是指依据丁籍制成的报呈丁口统计文书。宋太祖乾德元年诏书始规定成丁年龄界限,旨在更改《宋刑统》的相关法律条款,其规定仅适用于每年所奏户帐统计。上报户部的丁帐只统计户数及成丁数,是全国每年户口统计数据最基本的来源。县造税租簿是具有预算性质的用来推收税租的文书。税租帐则是汇总统计帐。宋代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籍帐统计申报体系。  相似文献   

5.
宋代坊郭户等的划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朝将全国的居民分为乡村户和坊郭户,即农村民户和城市民户,分别定等列籍——乡村主户五等,坊郭主户十等。对于乡村户等的研究,论著颇多,而对于坊郭户等的划分,由于史料缺乏,迄今尚无专文系统论述。但坊郭户等的划分,在宋代户籍制度上,至少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笔者不揣寡陋,试图掇拾史料,略作探讨。“坊郭户”之称,最早见于唐宪宗元和五年(公元810年),五代时期的政府法令中,也明确提及。降至宋代,坊郭户即被正式单独定等,列入版籍。北宋划分坊郭  相似文献   

6.
明初洪武三年在全国设置户帖户籍制度。洪武十四年下诏全国各地编造黄册,令各地户口随同土地一併登籍。它是明代管理户口和征调赋役的重要依据。中国历史博物馆保存的户帖、清册供单、黄册残底稿等文物,为我们研究明代的黄册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实物依据。一,户帖与黄册元末“版籍多亡,田赋无准”。明初为严格地控制全国的人口和耕地,确保赋役的来源,洪武元年(1368年),在一些地区实  相似文献   

7.
西汉前期工商业主通过授田制度获得山川林泽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占租”的方式向国家交纳定额税,走上富贵之路。而授田制之下的农民,则因为实行按户按顷征收以货币形态为主的定额田税(租)制度而不可避免地成为工商业主的兼并对象,走上“卖田宅、鬻子孙”的破产流亡之路。税收制度是西汉前期“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宝贵,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的深层原因。  相似文献   

8.
宋代的田宅交易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对宋代的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书做了考述 ,认为田宅交易纳税后所给投税凭由 ,实乃后世“契尾”之滥觞 ;认为官印田宅契书不是买卖双方成交时所使用的契约标准文本 ,而是政府用来行使管理职能 ,监督买卖双方合理缴纳税租 ,公平履行赋役义务的法律文书 ,也是证明田宅交易合法性的凭证。  相似文献   

9.
租役草是在两税法大背景下实行的赋役制度,其以土地为征收依据,履亩计算,是西夏农户所要承担的基本赋役。租即地租,新发现的一段西夏文表明,京畿地区七个郡县视土地优劣分五等纳租,每亩田地上等纳租一斗、次等八升、中等六升、下等五升、末等三升,夏税始于七月初一,秋税自九月初一,至十月末交纳完毕,与黑水城地区的每亩纳租1.25升相比,因土地、水利的差异而明显不同。役为夫役,每年春季征调,疏浚渠道,时间从五天至四十日不等,总计不得超过四十日,如急需条椽修渠,可以减役转而纳椽。税为税草,用于饲养官畜、兴修渠道、粮窖铺设,蒲苇、柳条、梦萝等每十五亩纳一束,束围四尺,麦草一顷五十亩一幅地交纳七束,粟草三十束,束围四尺五寸,其余种种草一律每亩纳一束,束围五尺,按要求捆扎。  相似文献   

10.
问题讨论     
元朝赋棁制度为什么南北不同?以那种制度剥削较重?(河大史地系同学魏千志提)郭人民范文澜先生等所编中国通史简编六八六页载:「腹裏里行丁棁地税法(倣唐租庸调制)江南行秋税夏税法(倣唐宋两税制)」。河大史地系同学,不了解在蒙古贵族统一中国之后为什么存在着南北不同两种赋税制度,于是便提出了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1.
新出北涼時期的計貲岀獻絲、計口岀絲帳爲此前研究非常薄弱的北涼時期的賦税制度提供了寶貴的新資料。本文認爲北涼時期的計貲岀獻絲帳徵收的是户調,而其依據就是貲簿。北涼時期的貲簿確實是只計土地的情況而不及其餘的資産,這也是北涼的户調徵收的特殊之處。計口岀絲帳徵收的則是一種口税,當時的北涼政權具備嚴格掌握當地户口和土地情況的能力,客觀上使得口税的徵收成爲可能。北涼時期的田租也納絲。這一時期的租調、口税徵收都以絲爲主,這是由紡織品本位的貨幣形態和絲綢之路的貿易形勢所決定的。  相似文献   

12.
唐代县主簿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代县主簿是县级行政制度中的重要官职。其设置在唐代前期比较稳定,而后期则体现出了不确定性; 县主簿具有勾检、监印及部分司法职能;县主簿的出身有科举、门荫、流外入流等途径,而他们的迁转去向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为县政官员及言官、御史等。  相似文献   

13.
曹魏的租调制,为其田租、户调制的简称。自此制创立后,历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沿用达数百年之久。其间,虽隋及唐代前期曾以实物代役部分并入,谓之“庸”,合称租、庸、调制,但本质上仍为租、调制的延续。直到两税法出现,租、调制才最终成为历史的陈迹。既然此制创始于曹魏,则当时何以有创立此制之必要?一种制度的产生,决不可能突然从天而降,则此制逐步形成的演变过程如何?它同汉代的租税制度有何差异?《三国志·魏志》对此制的正式颁行年代并无明确记载,那么此制究竟确立于何时?此制确立后,对于当时的社会经济起过  相似文献   

14.
也谈敦煌文书中的唐五代“地子”、“地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吐蕃统治敦煌时期,赋税制度受唐两税法的影响,征收户税即“突税”与田亩税即“地子”。此外,“地子”可能也被称为“突税”。归义军政权承袭吐蕃统治,赋税制度是唐制与蕃制的混合,向民户征收“地子”即田亩税,征收的“地税”则从吐蕃时期的“突税”演变而来,其性质还是户税。归义军政权赋税制度中的“地子”和“地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目。  相似文献   

15.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治理关系密切。唐代是赋役制度的重要转折时期,唐后期赋役制度变迁亦开启了乡村社会治理的结构性调整。对此,学术界已经在乡官到乡役的变化以及两税法与乡村制形成上取得了诸多成果。  相似文献   

16.
金代“通检推排”探微刘浦江通检推排是金代经济史上一个为人嘱目的问题。金代赋役制度的发展演变明显地呈现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太祖至海陵王)以杂采宋辽旧制为主,没有建立统一的制度和规范,世宗即位以后,鉴于以前赋役标准的混乱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设法的种忡流弊。...  相似文献   

17.
北宋是中国传统社会人口的急速发展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成熟时期。而户籍作为国家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历来受到政府的重视。北宋的户籍管理在历朝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并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它开始与赋役制度分离,有着户籍编制和户种复杂多样、不计女口、户帖使用频繁、户等制度和户口调查统计制度更为完善等特点。  相似文献   

18.
众所周知,唐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的两税法包括地税、户税两部分。地税的征收以田亩的多寡为据,户税的征收以户等的高低为本。定户等的标准则是“量其资产”。“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这里,据以定户的资产是否包括奴婢?占有奴婢与交纳户税有什么关系?史书中有关两税的令文未作明确交待,治唐史者亦尚未有人注意到这个问题。为此,就所见资料提出一点不成熟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吴简中所见孙权时期户等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敏 《史学月刊》2006,(5):31-35
所谓户等制度,是指官府按居民家庭财产多少而划分户口等级的制度。关于秦汉时期如何征收家庭财产税、确定户等、评估家财等一系列作法,由于史料不足,还处于若隐若现之间。但是从西晋到南北朝,户分九品之制已经定型化。如果我们能找到从西汉的户分三等到南北朝的户分九品之间的过渡环节,则中国古代户等制度的发展变化过程就将更加明朗化。吴简的出土恰恰证明在孙权时期的长沙郡与临湘侯国境内,已经确立了三等九级的户等划分制度。但由于吴简的残缺,孙权时期户等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难于通释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衣冠户是学界讨论唐代科举制与社会流动关系的重要论据。一般认为,衣冠户是唐后期对由进士出身的官员所在户的专称,享有普通官员户所未有的免役权。会昌五年赦文、乾符二年赦文中有关衣冠户的申禁,被作为这一论点的关键证据。从制度演进的角度重新检视,此申禁是朝廷面对地方官吏构成多样化和赋役体系变化情况,对既有优免制度的补充。衣冠户的主体,是执行优免法令时享有免役权的品官户。相关申禁的目的,是将任职官府、无正式官人身份的前进士纳入衣冠户的范围,而将其他来源的非官人身份的职员排除在外。衣冠户的申禁与社会流动之间关系不大。它的出现,确定了以户作为差役的征免单位,是宋代官户制度的源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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