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自公元 7世纪至 8世纪中国唐代的律令制度传到日本后 ,当时的日本政府大多照搬了唐代法律的规定。而对于祭祀制度 ,由于中日两国风俗习惯不同 ,两国的祭祀制度也千差万别 ,因此 ,日本政府在制订《神祗令》时 ,并没有一味地照搬唐代的《祠令》的规定 ,而是沿用了本国固有的祭祀传统。但对于祭祀活动的管理、对于违反祭祀活动的处罚原则 ,却借鉴了唐代律、令中的内容 ,并有所变化。 相似文献
3.
公文书是日本律令制国家有效的进行政务管理,维系其官僚体制运转的重要纽带。驿铃与内印作为日本律令制国家最高统治者权力的象征,是公文书能否顺利传达的重要凭证。在奈良时代,公文书作为以太政官为核心的各级官僚机构之间的统属和联系往来的媒介,确保和强化了日本律令制国家对社会的政治统治。进入平安时代以后,随着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衰落,天皇增设了藏人、检非违使等令外官,这促使日本律令制国家公文书的运行机制在律令官僚制的衰弱中发生嬗变。 相似文献
4.
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二年律令》中许多律条是惠、吕时期以诏书令形式颁布的,它们在《二年律令》中呈现出来的正式的成文法形态,表明它们经历了将诏书令加工为律条、然后归属在相关律篇下的编辑加工程序。这不仅证明《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修订的当代行用法典,而且揭示了汉代追加、修订律与令一样,均来源于皇帝的诏书令。以往对杜周、文颖说存在误读。杜周、文颖说从法典编纂修订的不同角度诠释了汉代律令的区别与联系。至少从吕后时期起汉王朝在法典的编纂修订上已经形成这样的惯例:皇帝即位后通常要将前主颁布的令进行编辑,将其中属于九章律范畴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和普遍意义的令编辑进律典,而将那些虽然仍然适用于当代但无法归入九章律的有关制度方面的令按内容、官署、州郡、干支进行分类编辑,形成令典。汉武帝以前是汉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时期,形成正律(九章律)、旁章(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及令甲以下三百余篇。汉武帝以后,汉代律令的篇目基本没有大的变化,法律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具体条文的增删、修订上。 相似文献
5.
《天圣令》附《唐令》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天一阁藏《天圣令》的发现,为唐宋史研究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其中《天圣令》所附《唐令》(以下简称为《天圣唐令》)的年代,就是引起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许多学者(包括《天圣令》的发现者)都认为《天圣唐令》为开元二十五年令,理由主要有两点:一、唐朝自开元二十五年后就没有再正式大规模修定过律令格式。二、唐后期的立法(主要是格敕)多以开元二十五年为起点,甚至北宋太宗时的淳化令式也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基础(见《玉海》卷六六,原文作开元二十“六”年)。但是详检史籍,唐后期对律令格式还是有修订的。比如唐德宗初即位的大历十四年六… 相似文献
6.
国司是日本古代,尤其律令时期的重要官职.国司制度也是律令官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律令地方政治的主体,在古代历史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司职能的演变反映了律令时期天皇制的变迁以及中央权势与地方势力、先进的国司制与传统的国造制之间力量博弈的过程,进而反映了从中国引入的先进的律令制度与日本固有的传统旧制度之间相互制约的过程. 相似文献
7.
8.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对《二年律令》中《户律》、《赐律》、《秩律》、《置后律》及《收律》等的制作年代进行考证,证明《二年律令》中的诸律并非制作于同一时期,从而为正确运用《二年律令》提供了可供参考之处。 相似文献
9.
汉二年萧何“为法令约束”与萧何“次律令”两事,不是同一层次更不是同一行为,萧何为汉制定具体法令始于汉元年任丞相时,而非汉二年。萧何作律九章即编纂律典在高帝五年统一天下后。研究《二年律令》的性质,必须区分其文书性质与律令性质的差别,将其文书性质定性为当代行用律令的抄本,并没有解决其题名“二年”的问题。正律、旁章、傍章、律经、罪名之制、事律等概念,出现在《晋书·刑法志》、魏律《序》、颜师古注引文颖说等重要史料中,是我们赖以认识汉律结构的重要概念,决不能随意摒弃,否则必然导致史料的虚无。汉律律典构造、“九章”之外律篇的归属等问题,是关系汉代法律体系的根本问题。只有直面问题,深入探讨,才可能深刻认识汉代法律体系的内涵和特质。 相似文献
10.
唐开元后期土地政策的考察[日]池田温著孙晓林译前言杜佑在《通典》食货典中首先讲述的是田制,其中归纳了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的要点,胪举有关均田的法令,并特别指出,“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作为隋唐律令制重要组成部... 相似文献
11.
中国古代自出现成文法后,各朝代建立伊始,大都要修撰属于自己朝代的法律。唐朝成文法典的编撰比较频繁。高祖、太宗、高宗都进行过法典编撰或修订工作。唐高宗死,武则天以太后身份执掌朝政。武则天极度重视法制,葬高宗的当年(684)就明确表示律令格式,为政之本①,六年后(690)发动革命,改唐为 相似文献
12.
《史学月刊》2015,(10)
《天圣令》的发现,为唐令复原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目前据《天圣令·赋役令》宋9条复原的唐令基本依照宋令原文。但宋令中里正不得干预差科和差科征发的相关规定,是否为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内容,值得商榷。里正的职掌在唐宋之间发生了变化,其在唐代前期差科征发过程中是具有拣选丁夫职能的。唐大中九年,对差科征发制度进行调整,加强了县令在差科征发中的作用,里正拣选丁夫的职能从而丧失。关于里正不得干预差科的规定应出现在此之后。同时,唐末五代以来,差科征发程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唐前期里正据差科簿拣选的做法,至宋代变成了由县令按照户等直接征发的差役制。这一转变与里正职掌和身份的变化密切相关,也反映出唐宋之间基层政务管理模式的转型。 相似文献
13.
《二年律令·置后律》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彦辉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5,(6):1-4
《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现行法律的摘抄,其中《置后律》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和律文,许多 学者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对有些问题或浅尝则止,或歧义互见尚待商榷。本文认为《二年律令》 的《置后律》并非惠帝初年新作,也是承袭秦律旧文而来;妇女在置后制度中可以被确定为“爵后”、“户 后”的合法继承人,但在实际代户的过程中只能继承家庭财产,不能继承爵位,证明古书古注中女子“不 沾爵”的说法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14.
欧扬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0,(2):137-143
秦郡问题历代聚讼纷纭,当下依然是研讨热点①。陈松长先生曾评介岳麓书院藏秦简若干涉及秦郡的律令条文②。综合纪年、避讳等因素,可大致认定岳麓秦简律令部分的抄写年代下限在秦二世时期③。本文采用法律史学研究方法阐释岳麓秦简若干秦郡史料,结合传世文献,在学界丰硕成果基础上试析秦定陶郡、陇西郡、泰山郡问题。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对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捕律》部分简文的释读,对原简的句读、编连及含义作了初步的探讨,并对其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17.
宋《天圣令》沿用唐令旧文,参修新制,对不适用的部分作修正。宋修改唐令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其一,更改旧令,参补新制,立法者考虑到令文涉及的制度的完整性,对唐旧文作必要修改,根据编敕中规定的新制适当地参修入《天圣令》,编敕中仍然保留着这些新规;其二,保留旧文,只删不补。对于某条宋代仍在行用的唐令,即使新制承续补充了其所涉及的制度,如果《天圣编敕》已收载新制,基于编敕优先的原则,《天圣令》不再作具体补充。这一参修新制的原则与宋代法典体系中敕、令、格、式的职能性分工有着密切关联。参修新制,必因唐令旧文,需要唐令中有相应的可以接续的具体条款,否则不会被修入。《天圣令》在沿用唐代法典修纂方式基础上作了一些更改,尚不能完全摆脱唐代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19.
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波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7,(2):53-56,84
本文对《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注提出了八则新的考释意见。改释了部分简文,并对简文中出现的几个职官名和地名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20.
俄藏Дx.06521文书是新近发现的一件唐代法制文书,其中包含着一道开元二十五年的《考课令》、一条同年的《户部格》以及一条可能是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敕,其内容都是关于朝集制度的。经过考察,我们初步判断,它可能就是与开元二十五年删定律令格式同时编纂的那部《格式律令事类》之断简。由于该书散逸已久,长期以来被学界忽视,但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它不仅是唐代律令格式体系向宋代敕令格式体系转变的一个重要过渡,而且在体例上,开启了宋代法典编纂形式的先河,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件敦煌文书的发现,为我们认识此书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第一手材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