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永乐大典》本宋《吏部条法》是南宋理宗景定时期修纂的一部重要法典。本文对《吏部条法》与《吏部条法总类》的关系,对《吏部条法》中的《淳佑令》、《淳佑格》、“申明”、“通用令”以及今本《吏部条法》是否足本等问题作了考述。认为《吏部条法总类》是在《吏部条法》基础上修纂而成,两者不能等同,今传本《吏部条法》实际名称应为《景定吏部条法总类》。在修纂《景定吏部条法总类》时,已将旧的《嘉定吏部条法总类》中的庆元海行法,根据新制定的海行法《淳佑敕令格式》作了修正。今本《吏部条法》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本子。 相似文献
2.
3.
羊续(142——189年),生于东汉顺帝汉安元年,字兴祖,太山乎阳人,出身于官僚世家。父亲羊儒在汉桓帝时官至太常,负责朝廷礼仪。由于其父的恩荫,年轻的羊续官拜郎中,经过四次升迁后,官至庐江(今江西)太守,后任南阳太守。 相似文献
4.
游松墓志于2011年6月出土于河北省永年县龙泉村西。本文在对墓志铭全文释读及考证志主游松的籍贯、祖源、家世、秉行、履历、升迁、卒葬、恩恤等的基础上,重点对其举荐入仕、临危受命、戍守井陉、匡辅魏室、理民谘政等史实进行了研究和辨析。 相似文献
5.
6.
7.
8.
烟瘴缺是清廷于烟瘴地区设立的特殊官缺。在烟瘴缺选人条件方面,经历了从严格限定到逐渐宽泛的过程。选人方式方面,康熙时地方督抚题补阶段为掣签,雍正以降,改为督抚、两司"会商",其实质为地方督抚对题补缺人事权形成垄断。再者,乾隆初年确立了以保障烟瘴缺官员生命健康为核心的五省籍贯制度,该制为两广部分烟瘴缺所特有,他省未见此制。烟瘴缺俸满升迁方面,由起初列于即升班内,转为部分留于本省升用,说明督抚在烟瘴缺题补中分割吏部对官员任命权的同时,也被迫承担了原本由吏部承担的责任,呈现出权力与责任趋向成正比的态势。乾隆中期以降,烟瘴缺制度未有大的变动,说明其时清廷边疆治理体系已相对成熟稳定。 相似文献
9.
10.
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 《内蒙古文物考古》2003,(1):9-15
1998年5月至9月间,为配合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在清水河县王桂窑乡岔河口村进行考古发掘期间,对九辅岩村的一处聚落遗址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简报如下: 相似文献
11.
吏部是清代中央人事管理部门,与明代比权力下降较大,运行中受到多方牵制且尚书兼差过多,无暇部务。丙午改制中,因与宪政要求冲突,吏部裁留成为论争焦点。基于自身利益和本位主义,改裁双方斗争激烈。陆润庠等吏部尚书为使吏部能够见纳于宪政,在体制内进行技术性改革。在机构改革与权力调整不同步的情势下,吏部最终被裁,其职权并入内阁。 相似文献
12.
基于地域平衡理念,明代吏部司官有每省一员、照省推补的分省惯例。这一惯例的形成及其在明中后期的应用、发展和严格化,与各省官僚群体的支持密切相关。同时,此惯例的发展稳固,又不断培育着官僚群体的乡党意识和参与意识。皇权、吏部在吏部司官选任中的制度性、机构性权威逐步减弱,各省乡党逐渐掌握了从吏部司官到巡抚、提学、翰林、科道等官缺的选任主导权。权移于下、同乡为政的乡党化趋势,令晚明政局中的皇权、吏部、乡党等各方呈现难以整合的对立趋势。 相似文献
13.
清朝入关后,在承袭明制的基础上,经过不断调整,订立了集拣选资格、挑选程序、入仕范围和补缺班次为一体的举人拣选制度。后因仕途壅滞,清政府又对该制度进行变通:一是在制度框架内,增加截取和验看环节,经吏部月选,授官知县和教职,使拣选的内涵和外延发生变化;二是变革制度章程,改吏部铨选为分发试用,遇有缺出,由督抚题补,致举人大挑出现、定制。但受环境制约,制度变通只能在固有体制内进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仕途壅滞的困局。时间一长,数量庞大的待缺官员、吏部频繁的截取行为和拣选举人无人拟选的多重矛盾交织在一起,慢慢消磨了官场的朝气,使清王朝统治渐渐走向终点。 相似文献
14.
15.
16.
17.
《〈大唐故吏部常选柳府君墓志铭并序〉浅析》一文辩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原文物》1986年第2期《〈大唐故吏部常选柳府君墓志铭并序〉浅析》一文,谈到“墓主人身世与职官”时,认为墓主柳若丝的“官职”:“按唐制,五品官之母与妻为县君。柳妻梅氏封县君夫人,是知柳官居五品。据此推论,吏部常选似为吏部掌选补流外官之吏部郎中。”这个“推论”,十分靠不住。据查《新唐书·选举志》、《旧唐书·职官志》,吏部常选本义如下:“取士之科……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具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凡选 相似文献
18.
19.
《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一七《争国本》载:(万历十八年)十月,吏部尚书朱纁,礼部尚书于慎行率群臣合疏请立东宫。”查《明史》卷一百二十《七卿年表二》:万历十八年三月至十九年五月吏部尚书是宋纁而不是朱纁。查《明神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九载:“(万历十八年十一月)先是序班刘文润以输银助边,调添注詹事府录事,大字士申时行等题:詹事府清华重地,虽守领官不宜以赀郎升除下吏部,改补别用。尚书宋纁以病乞罢,慰留不允。”查《明鉴》卷七,纲:(万历十八年)三月以宋纁为吏部尚书。目:纁前为户部五年,值四方多灾,酌盈虚,筹缓急,上下赖之,及移吏部,绝请托,奖廉抑贪,痛惩黠吏。于政府一无所关白,屡乞休,不允,卒官。查《明通鉴》卷六十九神宗万历十八年:三月改户部尚书宋纁于吏部,工部尚书石星于户部,命督陵工,工部尚书曾同亨回部官事。查谈迁《国榷》卷七十五神宗万历十八年:三月丙辰,宋纁为吏部尚书。以上所查材料完全吻合,万历十八年三月至十九年五月吏部尚书是宋纁,且《明史》有《宋纁传》,所以《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七《争国本》所列条中的朱纁应为宋纁,为谷应泰之误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