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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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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代官吏赃罪述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彭炳金 《史学月刊》2002,(10):30-36
《唐律》中官吏赃罪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罪。《唐律》规定了六种赃罪,除强盗和窃盗两种赃罪外,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和坐赃的犯罪主体均为官吏。另外,属于窃盗赃罪范畴的监临主守自盗主体也是官吏。《唐律》对官吏赃罪规定了广泛的范围和严厉的刑罚。惩治官吏犯赃是唐代以法治吏的重点,唐代对官吏犯赃采取从重惩罚政策。由于唐代官吏赃罪的以上特点,使它成为排除异己、打击政敌的有效武器。  相似文献   

2.
王刚 《攀登》2003,22(5):97-100
社区服务刑罚作为限制自由刑的重要形式,体现了现代刑罚的社会化、个别化、谦抑性、教育性、人道性等特征,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确立,在我国,吸收社区服务刑罚的合理因素,改革我国的管制刑、罚金刑和缓刑、假释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张强 《神州》2011,(1):61-62
以刑罚手段规制公共卫生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内容,是调整公共卫生法律关系,维护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的有效方式。刑法要实现其最大程度的维护公共卫生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法益的价值目标,必须以规范完善的公共卫生刑法制度为首要基础。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内容,是惩治危害公共卫生犯罪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公共卫生刑法制度不够完善,对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卫生犯罪行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刑法与公共卫生法律制度自身发展的不平衡,概念的模糊化等因素影响,导致我国危害公共卫生罪的刑法体系性不强,内容不够明确,在法律适用和理解上存在偏差,影响了刑法的统一适用和权威性。诸如表现在界定公共卫生犯罪的内涵,处理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与关联犯罪所保护法益的交叉关系,明确惩治危害公共卫生犯罪行为的内容,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与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之间的衔接,以及合理设置刑罚的种类及幅度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危害公共犯罪必须按照我国现有公共卫生管理法律体系建立、完善其自身的刑法体系,准确界定危害公共卫生罪所要规制的内容。本文旨在以公共卫生基本概念作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立足于构建我国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体系,结合危害公共卫生罪关于危险犯的规定,谈谈笔者个人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有明一代,外戚势力极为羸弱。本文分析了明代政治状况中不利于外戚干政形成的因素。其中独特的选妃选驸马制度从源头上切断了外戚干政的火苗;科举制和内阁制的存在使得外戚难以深入统治高层;明代严密的的监察、刑罚系统,负责的文官集团对当时出现的以及可能出现的外戚专权情况极为敏感和严厉,这些都是明代外戚势微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5.
5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黄光裕案一审作出宣判: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被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其妻杜鹃因内幕交易罪获刑3年零6个月,处以罚金2亿元。夫妻俩总共10亿元之巨的财产刑创造了新中国刑罚史的最高纪录。  相似文献   

6.
死刑制度作为人类法律史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刑罚的同时,也是最为严酷的,它是对人生命的一种剥夺。唐代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发展的最高峰,死刑制度不论是在适用范围还是适用的程序上都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和完整的制度结构。在保证法律威慑性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同时,更加看重刑罚在进行时的文明性。本文通过对唐代死刑制度的罪名和适用对象以及影响死刑制度的适用观念进行分析,并结合唐代死刑适用制度的相关程序,希望为我国现代刑事立法中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7.
传统观点认为汉代王杖简册中记载的"逆不道"即"大逆不道"罪省称,但是汉代"逆不道"罪应是独立存在的罪名,并不同于"大逆不道"罪。从刑罚适用角度看,汉代"大逆不道"主犯受腰斩刑,同时亲族因连坐被判处死刑,不因身份不同而存在减刑的可能。而王杖简册中的侵犯王杖老人的罪犯以"逆不道"罪论处,主犯被处弃市刑,不连坐亲族。  相似文献   

8.
古代中国一直有较为严格的服饰制度,比如老百姓只能穿布衣,黄色是皇族专用色,紫色、红色这种富贵色只能是某种品级官员的专用颜色,等等。但是,把朝野官民妇孺所有人的衣着纳入国家制度,对违反者给予断肢割鼻严厉处罚的,到朱元璋是登峰造极,不同等级的人群,都有各自穿衣服的规定,一旦穿错,就等于是"僭越"大罪,将被国家处以重刑。据史料记载,朱元璋执政的31年中,对服饰制度进行了十几次定  相似文献   

9.
本文列举了唐朝民众或低级胥吏申报、申辩文书中的几种不同的"保证语",主要有:一"求受罪""求受重罪""求依法(准法)受罪";二"求受违敕之罪";三"求受重杖十下""求受重杖廿"下等三种不同类型。这三种不同类型的"保证语"与时代有一定关系:从开始时的战战兢兢,到"依法受罪"的踏实;"求违敕之罪"告诉我们在律令格式之外还有"违敕罪";"求重杖"若干告诉我们"重杖"已经成为实际刑罚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了。民众依据不同时期的刑罚标准采用不同的"保证语",所以虽然在某一时期看起来"保证语"是套话,但从整个唐代看去,"保证语"则非常直观地展示了刑罚的变化,并且非常底层地反映了民众所具有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10.
在明代,私揭、匿名揭传播是揭帖制度异化的典型表现,在行政运作、司法诉讼中存在干扰之弊,统治者多次下令严禁,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的律令和惩处在《大明律》、君主政令以及朝臣奏疏中皆可见。事实上,一方面是严厉的王朝禁令,另一方面是私揭投递和诉讼屡禁不止,甚至被纳入传达民情、澄清案情的考察范围从而发挥实效。明代私揭禁令与实践存在深刻矛盾,探讨这一矛盾现象的表现、原因、实质以及制度基础,成为阐析明代社会状况、政治运作、法律诉讼与文书制度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切入口。  相似文献   

11.
韩铁 《历史研究》2012,(6):113-131,193
美国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以维护"法律与秩序"的名义,实行严刑峻法,从而使得建国以来在惩处罪犯的目标和手段上逐渐人道化这一趋势出现了重大逆转。其具体表现为:不定期刑判决此前的主导地位宣告结束,事实上已停止执行的死刑得到恢复,"权利革命"以来犯人权利的扩大和监狱改革的进展遭到重挫。结果,"严厉革命"很快就使美国监狱犯人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跃居世界第一,但对犯罪率下降所产生的影响却相当有限。  相似文献   

12.
张坤 《神州》2011,(8X):7-7,10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与维护公平正义发生冲突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人权作为其最终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13.
徐超 《沧桑》2014,(6):38-39
《晋书·刑法志》详细记述了东汉末年到两晋时期关于肉刑废复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是肉刑仍未恢复,但这场争论指出了当时刑罚制度存在的某些问题,对后世刑罚制度和法律理论的发展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4.
自首减免刑罚作为定罪量刑的刑罚原则一向被认为是中华法系所特有的刑罚制度,历代封建刑法都非常注重犯罪自首的问题。自首制度最早产生于何时,至今还无法律献的确凿证明。其理论基础是“过则勿惮改”,“过而不改,斯为过  相似文献   

15.
清代罚俸制度为清史学者所周知。但议罪银制度却知者甚少,而且往往为人们所误解。如近年出版的《清史论丛》(第五辑)中,即有把议罪银与罚俸混为一谈者。为此,本文拟在阐述乾隆时期议罪银制度基本内容的同时,着重分析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的区别。罚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早就存在。如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即规定有罚俸性质的法律条文;又如唐代,罚俸(又称夺俸)在其中后期已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行政处分。清朝罚俸  相似文献   

16.
20世纪30年代苏区反革命罪的立法及司法,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层面处理反革命问题的首次实践。反革命罪的审判具有四个明显特征:(1)司法审判中的反革命罪构成要件前期以"政治判断"为主,后期以"法律规定"为主,具有相对确定性;(2)在量刑方面,实行革命重刑主义与特定情形减轻处罚相结合原则;(3)在审判方面,实行一级审判制与二级审判制相结合、依法裁判与重视群众意见相结合以及裁判委员会指导、主审制与陪审员制结合原则;(4)在诉讼权利方面,嫌疑人有一定限度的辩护权和上诉权。苏区反革命罪的司法原则对共产党主导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刑事司法政策产生了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17.
议罪银新考     
张世明  王旭 《清史研究》2012,(1):115-120
如果追溯清代后期司法制度演变的渊源,则要从乾隆朝开始,其中乾隆晚期的议罪银制度必须纳入视野。学术界一谈及清代历史,雍正朝开始实施的养廉银制度自然众口称誉,但对于乾隆朝的议罪银制度却不甚明了。①而在  相似文献   

18.
缓刑是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的缓刑制度虽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也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以至于目前的刑事司法中很少判处缓刑。为此,有必要追根溯源,寻求问题的症结所在,以期最终比较圆满的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19.
蓄奴和贩奴,是封建历史中的一种落后制度。而将某些触犯刑法的罪犯(包括奴隶)发遣为罪奴,进行管束服刑,并给予一定的出路,则是清代颇具落后色彩的刑法制度。对这种从遣流囚徒中产生罪奴的政治制度史的研究,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分析封建制度的实质、而且有利于直接考察清代社会的内在结构。本文拟从清代罪奴的形成、对罪奴的发遣方式、刑律管束形式及给罪奴以政治出路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各位同仁师友。  相似文献   

20.
李开周 《环球人物》2020,(6):110-112
公元147年,浙江台州出了一桩稀里糊涂的民事纠纷案:一个名叫吕摭(音同直)的官二代,突然遭到举报。举报人说,这个吕摭大逆不道,竟然与庶母-也就是父亲的小妾私通乱伦。古代中国最重伦理,儿子私通父妾,称为“内乱”,是十恶不赦的大罪,严重程度与谋反相当。谁要是犯了这种罪,最轻的刑罚就是砍头,搞不好还有可能凌迟。所以,衙门接到举报,马上批捕,将吕摭披枷带锁,关进大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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