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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制是民著籍立户以后,以户籍为凭据,而后有田宅,即所谓的占田,是商鞅变法为奖励自耕农大规模的垦田和将农户固定在土地上而设计的一种土地制度。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标志着名田制的确立,战国时期普遍授田制崩溃,土地私有得到国家的认可。汉兴之后,承袭了秦的名田制度。汉初实行的授田制不同于战国时期的普遍授田制,是国家为奖励军功或振济贫民、流民的一种方式,授田制作为封建国家的基本土地制度到汉代便已经不复存在。汉初的授田制只是战国普遍授田制的孑遗,成为了调节土地占有矛盾的辅助手段。在西汉初期,政府实行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名田制,名田制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笔者将根据出土简牍《张家山汉简》中的相关律文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2.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之受田宅律文,其实施对象是汉初军队系统的复员人员,而非全国人民,是"法以有功劳行田宅"精神的具体体现。此土地授予前属于国有,授予后即归被授者私有。"授田"与"授田制"是不同的概念,汉代虽然存在授田的现象,但并不存在战国授田制那种形式的土地制度。军功授田、民户自有的土地以及买卖而来的土地是汉初名田的三个来源。汉初,国家一方面承认民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同时对土地的转让、买卖和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其方法是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数量限额,目的是维护既存的等级制度和抑制土地兼并。因此,汉代名田制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限田制。  相似文献   

3.
睡虎地秦简发现后,授田制研究成为改写中国古代史的重大课题之一。许多学者据此认为,授田制的性质是土地国有,也有学者仍主张是土地私有,但都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总体而言,授田制应是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的一种形式。以往对"入顷刍槀"、"盗徙封,赎耐"、"部佐匿诸民田"、"封守"、"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等等律文的解释,也大多存在误读。这些律文中的犯罪行为基本上都与土地所有权无关。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实际有两个同时参照的租(税)率:一是税田占舆田的比例,即税田的亩数租率,这个租率是固定不变的;一是按农作物不同产量征收的级差租率,即产量租率,这个租率则是变化的。秦的授田虽然很少能看到有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现象,但根据《识劫(女冤)案》、"余夫"授田和普遍存在的债务关系,可以看出授田在家庭内部是允许部分继承和流转的,并存在着变相土地买卖。越来越多的研究已趋向于质疑或修正土地国有制论。  相似文献   

4.
把"名田"解为"以名占田",虽有其合理性,但是,用"名田制"概括秦汉土地制度,或者以名田代替授田,在训诂和史实上都有不足,不能反映国家分配土地的历史实质。"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明确了国家按照名籍、家次分配田宅、臣妾、衣服,其法律用语则是"行田"、"予田宇"、"受田",编户民田宅是被动地向国家领取,名之为授田制才能反映国家力量在土地分配中的主导地位和编户民隶属于国家的历史属性,才能体现国家控制人口、土地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5.
近代东北地区地权产生了巨大的转变:清末民初,封建旗地、官地转化成民地,土地官有化向着土地私有化进行转变;九一八事变前,经历了地权由集中到分散的演变;伪满时期,经历了地权由分散到高度集中、部分土地由私有被强行"国有"转成日农移民用地的演变。在转变过程当中,东北乡村社会各个阶级、阶层经历了一次重大的变迁。  相似文献   

6.
从张家山汉律看汉初国家授田制度的几个特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朱红林 《江汉考古》2004,(3):75-82,48
本文以新公布的张家山汉简有关材料为主,结合其它出土材料及传统文献,从亩制的大小、按爵位等级授田宅、田宅的有条件买卖、刍藁税的征收等几个方面对汉初国家授田制度的几个特点进行了探讨,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汉代的土地制度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7.
刘克祥 《近代史研究》2012,(4):34-57,160
内容提要 本文在深入发掘屯溪档案的基础上,以皖南徽州为例,对永佃制下土地买卖演变的全过程:从“收苗管业”的土地买卖到“收租管业”的租权买卖;从依存于土地的租权买卖到剥离土地的地租买卖;从以田地丘块为单元的地租整卖到分拆零卖,最后达致地租买卖的零碎化、日常化,进行认真考察,阐释其性质和影响,认为变化的实质是地权的债权化。地权蜕变为放本取息的债权,增强了土地的日常性金融调剂功能,改变了土地(田底)的占有形式和地权分配态势,导致部分田产“合业”的产生和地权的相对分散。  相似文献   

8.
正学界一般认为,汉代国家直接控制着大量的土地。国有土地中的可耕地,称为"公田",未开垦的土地则称为"草田",也属于政府控制的公田的一部分。如何看待秦汉时期的公田,土地国有制论者和私有制论者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对于土地国有制论者来说,国家手中掌握着数量庞大的国有土地是土地国有制的重要论据。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贺昌群的看法,他认为公田制是汉唐间实施计口授田制的重要物质基础,从汉初到唐玄宗的九百多年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以公田制为基础的国家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参见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  相似文献   

9.
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考察战国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形态——以爵位名田宅制。这套制度在商鞅变法时确立,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为其后的秦帝国和西汉王朝所继承。它的基本内容是:以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田宅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和买卖。国家通过爵位减级继承制控制田宅长期积聚在少部分人手中,并使手中不断有收回的土地,它和罚没田宅以及户绝田宅一起构成国家授田宅的来源。文帝以后由于国家不再为土地占有立限,使这套制度名存实亡,“名田制”仅仅作为土地登记的手段而存在。名田宅制的厘清,不仅使长期困扰学界的诸多问题得以解决,而且也向已往的历史认识提出挑战。  相似文献   

10.
唐末宋初敦煌土地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魏至隋唐实行均田制,敦煌的田土亦纳入均团制的范畴。贞元三年(787)吐蕃占领敦煌后,曾在沙州实行计口授田,每口一突(即10亩)。这种土地制度并未贯彻始终,吐蕃占领敦煌的后期,土地实际上已经私有化,土地的继承、买卖,不受限制。大中二年(848),沙州重新归属唐廷。此后,敦煌的土地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中外学者很少论及。近见冷鹏飞同志《唐末沙州归义军张氏时期有关百姓受田和赋税的几个问题》与唐刚卯《唐代请田制度初探》两文,对归义军张氏时期户口制度、土地制度、  相似文献   

11.
徐畅 《近代史研究》2005,3(2):78-122
关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学者大致有三种见解,即“集中说”、“分散说”和“现状说”。本文以抗战前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和浙江六省农村为中心,以农家负债和地权异动为视角,从农户土地典押借贷比例,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引起地权丧失的实况,中、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地权变化等方面,论证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处于集中时期。并且从地权异动的状况论证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普遍性、不剧烈性,从地权异动之后的土地流向论证土地兼并者的非农民性程度加强,从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在20世纪上半期中的地位,论证此次地权集中具有转折性。同时还对土地买卖与地权变化在农户通融资金中的意义进行分析,探讨30年代前期土地市场清淡对农家经济的影响,并由此说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  相似文献   

12.
英国统治印度以前的印度地权性质,一直是国内外史学界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印度古代究竟存在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有没有国有土地,成了争论的焦点。这是研究印度史的同志不能回避的问题。我认为莫卧儿王朝属印度封建社会的晚期,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尽管莫卧儿时期的土地占有形式同以前相比有所变化,但还保留了较多的村社制度的残余。英国的土  相似文献   

13.
解放以来,对八旗土地制度的研究虽然取得很大成就,但多数是研究畿辅圈地、皇庄及贵族庄园的,还有些重要问题没有解决。如八旗土地制度是怎样形成的?后金“计丁授田”究竟是给什么人分配土地?当时是否只给汉人分田?再如清朝奉天旗地最多,其具体情况及生产关系如何?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向史学界请教。  相似文献   

14.
战国授田制简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战国授田制度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直接授予农民耕种的制度 ,其标准是以户口登记为前提 ,计户授田 ,每户百亩 ,农民按受田数量向基层官府交纳赋税、提供徭役。授田制度下 ,农民所受田地要纳入国家田地的总体管理 ,其封疆受国家保护 ,并依一定期限“换土易居”;国家则依据授田情况和年成好坏向农民征收粮食、刍等赋税。  相似文献   

15.
基于原始契约与刑科题本,本文揭示了清代地权交易的三大类型,一是债权型融通,二是产权转让,三是股权交易出现.借助于土地但不发生产权最终转移的融通性债权交易的各种形式常被混淆,本文加以考辨与厘清:"押",以土地为担保并以地租或利租来还本付息;"典",约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收益占有来偿还借债;"当",以地权为中介的各种借贷形式;"抵",发生地权分割,并以此抵还欠债.清代出现的这些交易手段使农户在保有地权的同时实现其融通性需求,它们与现代金融工具相似,其名称与方式延续并沿用至今.地权转让与收益补偿等交易形式则包括活卖、绝卖、佃权顶退、找价、回赎等,其规则取向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地权所有者的权益.土地经营的合伙制与股权交易亦开始出现.凡此多样化的交易形式,不仅在金融工具缺失的时代充当了资金融通工具的替代,农户赖以济危解园,更促进了土地流转,使生产要素组合与资源配置通过地权市场得以活跃和发展.  相似文献   

16.
西汉前期工商业主通过授田制度获得山川林泽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占租”的方式向国家交纳定额税,走上富贵之路。而授田制之下的农民,则因为实行按户按顷征收以货币形态为主的定额田税(租)制度而不可避免地成为工商业主的兼并对象,走上“卖田宅、鬻子孙”的破产流亡之路。税收制度是西汉前期“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宝贵,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的深层原因。  相似文献   

17.
西汉前期的私营工商业在汉朝乃至整个中国历史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在把握西汉前期制度、理论变迁的基础上,全面论述了其间私营工商业兴起的背景,分析主要相关政策及对经济结构的影响。认为汉初私营工商业的兴起是和无为而治、轻徭薄赋的经济方针以及实行授田制等背景有密切联系的,也和"弛山泽之禁"、允许私铸货币等主要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的,但同时它也给汉初的经济结构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8.
康熙年间徽州府休宁县新编弓口鱼鳞图册,以现业主“的名”登记土地产权,跟踪地权变动,在人口流动和地权频繁转移中使鱼鳞图册名实相符。房屋基地、路、坟等非生产用地分割零碎、地权分散,而图册登记非常详细。在土地登记中,都图管理者在册改错、验明契税、局部丈量、厘清产权,对地籍实行动态管理。休宁县康熙鱼鳞图册一直延用至民国,反映出农村的地权关系处于有序状态。  相似文献   

19.
"算赋"在制度生成的层面,是"民不徭"之"赀"的结果,是授田制下编户民"事"义务的货币化,由"算事而赋"演变为"算人而赋",发展为人口税。秦昭王的"十妻不筭"是免除其徭役而非"算赋"。高帝四年(前203)"初为算赋"是登记户籍、确定赋役。凤凰山"算簿"是因"事"定算、按"算"收钱的账簿,是徭役货币化的历史实践。7—14岁每年人"出口钱"23钱,15—56岁每年人"出赋钱"120钱的制度源于《周礼》国人野人的阶级差别、形成于元帝,是受田民由国家课役农演变为个体小农的历史体现,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层累叠加的历史反映。  相似文献   

20.
清至民国婺源县的乡村社会中,神会"会产"已经具备了"土地"的基本性质,不仅可以出租、买卖、继承、抵押,还可把"会权"分割为两部分,即"使用权"(会权,"做会"的权益)和"所有权"(会产,土地本身)。"神会"会产运作中,一块土地可被精细地分割成多份,可以有"四地主"、"五地主"、"六地主"乃至更多"地主"。神会组织在清代以来大量出现,反映出中国小农已经发展出非常灵活处理财产的方式——各家各户零散的资金通过"做会"的方式集中起来投资于土地等不动产,并获得收益。清代至民国,乡村土地物理形状的"零碎化"、土地表述的"租税化"和地权运作"精细化"是三个相辅相成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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