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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由中唐到宋、金,推官渐由藩镇幕职变为国家正式设立的地方官员。元初推官曾一度废除,后由于司法运作的需要,广泛设立于路及散府。元政府在选任推官时将其法律知识与刑狱经验作为首要标准,但始终未能建立起类似于宋代的专门选任机制,在经历一段时间的监察官员举荐后,推官的选任最终"混于常流"。作为路、府唯一专任司法官员,推官负责其所有刑名案件的审覆及其它相关刑狱事务,但所谓"独专刑名"更多是"专责"而非"专权",推官掌刑一定意义上是圆署制的补充。  相似文献   

2.
祝熹 《文史天地》2009,(8):61-62
中国刑名的祖师是夏禹时代的皋陶,他创立的“五刑”使决案刑罚有了依据。然而,传统社会中,法外之刑也是常有的。诸如要处死一些名望较高而未触刑法的,或因内宫阴谋要消灭敌手的,虽然也可以欲加其罪何患无辞,但毕竟不十分摆得上台面,于是,就施以法外之刑了,如果不需要起到杀鸡儆猴的震慑作用,那法外之刑的不二之选便是毒杀了。  相似文献   

3.
王宏斌 《历史研究》2013,(1):100-114,192
两次鸦片战争期间,清政府的禁烟政策遇到内外两种阻力:一方面,英国政府极力庇护中国沿海地区的鸦片走私贸易,企图劝诱中国官员承认鸦片贸易合法化;另一方面,贩卖鸦片利益集团、受贿的不法官吏、鸦片吸食者和各级行政司法官员构成来自中国内部四种禁烟运动的阻力。在此背景之下,《查禁鸦片烟章程》对鸦片吸食者判处死刑的条款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得到有力贯彻,禁烟运动也因此逐渐形成 "明禁暗弛"的局面。从实施效果看,主张用死刑对付吸食者的建议并不完全可取,而反对 "将食烟之人拟以死罪",主张慎刑并以 "常例治之"的看法则有一定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众所周知,原始社会末期,"慎刑"这一朴素的刑法思想就已形成,并随着古代中国国家史的发展而不断演进。文章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包括民本主义思想和宗教文化)、统治者的"德治"政治、中国传统国情三个方面分析了这一思想产生的原因,指出慎刑思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提出这种朴素的刑法思想应为当代所借鉴。  相似文献   

5.
辽代重视用法律的手段惩治贪赃受贿的官吏,对官吏赃罪的规定和以赃罪治罪处罚的案例散见于传世文献中。辽代官吏赃罪可以归纳为以受贿罪论之"枉法受赇"、以盗窃罪论之"私取官物"和以索贿论之"利人误入、因之取材"三种类型,定罪也从贬官、免官到杖刑、黥刑、流刑、死刑不等,处刑严苛,廉察体系具有监、刑合一的特色,体现了北方民族的习惯法与中原唐律的逐渐融合。  相似文献   

6.
北朝死刑制度在魏晋南北朝的刑法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隋律中死刑制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汉文化的丰富多彩和儒家道德观念得到了北朝少数民族统治者的认同,进一步渗透到北朝各代的统治中。如北齐确立"重罪十条",对违背纲常礼教的行为严厉处罚的制度,充分显示出礼法在刑法制度中的重要性。本文拟从北朝死刑制度的形成,刑名演化和执行等方面浅析北朝死刑制度。  相似文献   

7.
论凌迟之刑的起源及在宋代的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孔学 《史学月刊》2004,(6):38-43
五代以前的东晋已有类似凌迟的脔割存在,但仅偶尔为之,到五代时期才成为一种法外之刑。最先有凌迟之刑的是契丹,起源于其本民族的习惯法,且契丹最先使用凌迟作为死刑的名称。宋代凌迟之刑在宋太宗晚期开始使用,仁宗时开始以诏令的形式规定其适用范围,神宗时凌迟之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南宋相沿无改。凌迟之刑在宋代仅以敕令的形式存在,所以俗称法外之刑。但宋代大量使用凌迟是以奏断进行的,反映了凌迟之刑的适用范围仍在形成过程中。盗贼及兵变的频繁是凌迟之刑在宋代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宋代凌迟之刑的使用对元明清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8.
髡、耐、完是秦汉时期的刑名,但是关于其适用对象、刑罚如何执行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近百年来的法律史研究中始终存在争议。本文以秦汉时期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为研究文本,提出髡、耐、完三个刑名之间的区别。髡刑从其产生至秦汉时期完成了从劳役刑到劳役附加刑的转变,耐刑在量刑轻重上与耐为隶臣妾相当,"完"字本身意为保留身体的完整,有时也作"完为城旦舂"的省略语。东汉以后髡、耐、完刑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劳役刑的通称,至隋以后为徒刑所取代。  相似文献   

9.
帅立为 《黑龙江史志》2009,(12):48-48,61
北朝死刑制度在魏晋南北朝的刑法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隋律中死刑制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汉文化的丰富多彩和儒家道德观念得到了北朝少数民族统治者的认同,进一步渗透到北朝各代的统治中。如北齐确立“重罪十条”,对违背纲常礼教的行为严厉处罚的制度,充分显示出礼法在刑法制度中的重要性。本文拟从北朝死刑制度的形成,刑名演化和执行等方面浅析北朝死刑制度。  相似文献   

10.
孙孝勤 《沧桑》2008,(3):5-6
对古代秦汉法制史的研究,大多侧重于肉刑、劳役刑、死刑等刑罚,而较少涉猎秦汉赎刑研究。本文通过出土的秦汉竹简对赎刑种类进行考察,来探讨秦汉赎刑的适用对象及赎刑与古代爵位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耐刑、徒刑关系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及汉初,不仅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等较轻徒刑可以附加耐刑,即使城旦舂这样的重徒刑也可以附加此刑,律文中经常出现的“完城旦舂”实际就是“耐城旦舂”,学界所谓“完成旦舂”不附加任何刑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而且无论耐刑还是徒刑,均不能作为独立刑使用,二者必须互相结合,才能施加于罪犯身上。法律条文中的“耐”和“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刑名,其实是耐刑 徒刑的省略语。自汉文帝法律改革到南北朝后期,人们经常将徒刑罪称为“耐罪”,就是徒刑和耐刑必须结合的反映。  相似文献   

12.
唐代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唐代司法的一般程序分为起诉、审判、复审、执行四个阶段。从法律上建立了比较完整、严密的司法制度,其中规定的诬告罪、法官审判责任制、御史台官员监督参与司法、会审制度、上诉制度、复审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等,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唐代司法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实行公开的不平等。皇亲国戚、官员犯法,有上议、上请、官当等特殊规定,从而保障封建的等级特权。  相似文献   

13.
古代的剐刑     
剐刑,是我国封建时代一种最惨无人道、最野蛮的刑法。 剐刑,又称凌迟、脔割、寸磔。就是用刀把人肉一块一块从骨头上割光。 剐刑成为死刑始于五代。“五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法外特置剐刑一条”,但这时剐刑还不是正式的刑律。把剐刑定为正式刑法,始于辽代。  相似文献   

14.
古代的剐刑     
剐刑,是我国封建时代一种最惨无人道、最野蛮的刑法。 剐刑,又称凌迟、脔割、寸磔。就是用刀把人肉一块一块从骨头上割光。 剐刑成为死刑始于五代。“五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法外特置剐刑一条”,但这时剐刑还不是正式的刑律。把剐刑定为正式刑法,始于辽代。  相似文献   

15.
正《詩經·周頌·維天之命》:"假以溢我,我其收之","溢"字毛傳訓爲慎,後多從其説,本文認爲此説可商。一、"溢"訓爲慎僅見於毛傳,别無他例;二、"慎"字古書習見,後所接對象多爲抽象事物,如"慎言"、"慎德"、"慎用刑"等,然"溢"後爲第一人稱代詞,這不符合古漢語語法習慣。另外,溢的本義爲水滿溢出,後引申爲充滿、過度,故鄭箋訓溢爲盈溢之言應是隨文釋義,似不可信。  相似文献   

16.
清代刑部作为天下刑名总汇,却大量审理京师笞杖案件,原因在于旗人尤其是皇族的特殊司法管辖以及清代京师审判制度的内在矛盾。清初,由于旗人特殊司法管辖,内务府和八旗对于旗民交讼之案须送刑部审理;五城察院对于单旗案件,也交刑部。清中期以后,涉及皇族的案件,不论罪之轻重,均由宗人府会同户、刑二部审理。清代京师并不存在逐级审转复核制,京师各衙门送刑部之案均不拟律,这使得刑部大量审理笞杖案件以避免拖累。  相似文献   

17.
韩铁 《历史研究》2012,(6):113-131,193
美国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以维护"法律与秩序"的名义,实行严刑峻法,从而使得建国以来在惩处罪犯的目标和手段上逐渐人道化这一趋势出现了重大逆转。其具体表现为:不定期刑判决此前的主导地位宣告结束,事实上已停止执行的死刑得到恢复,"权利革命"以来犯人权利的扩大和监狱改革的进展遭到重挫。结果,"严厉革命"很快就使美国监狱犯人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跃居世界第一,但对犯罪率下降所产生的影响却相当有限。  相似文献   

18.
商周有所谓“五刑”,史书不乏记载。《尚书·吕刑》提到的五刑是墨、劓、剕、宫和大辟;《周礼·司刑》所载为墨、劓、宫、刖、杀五刑。荆同刖,大辟即杀,周还曾改别为膑。五刑的具体内容,《周礼·司刑》郑玄注:“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宫者,丈夫割其势,女子闭於宫中,若今宫男女也;刖,断足也;杀,死刑也。”其中的刖刑,不唯史书有记载,考古发掘中也发现过不少实物例证和形象资料。  相似文献   

19.
万荣 《江汉考古》2006,20(3):90-94
本文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律文,并结合《二年律令》其它相关律种律文对《贼律》中出现的各刑名的刑等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排序,以探求西汉初年法律的刑罚等级。  相似文献   

20.
明代的厂卫     
(一)所谓「厂卫」「厂卫」这一名词,提起来并不陌生,大家都知道这是明代的特务机构,在没有说到厂卫前,应该提一下明代正规的掌理刑狱和纠察的机构。明代正规的掌握刑狱和纠察机构「三法司」。所谓三法司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的总称,「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质言(?),刑部是審理机关,监狱属于刑部;都察院是检察机关;刑部審理完竣的案子,还得移送大理寺徵求同意。如果大理寺认为審理不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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