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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第十条明确了地方志书20年编修一次,地方年鉴是20年左右新一轮地方志书续修的平时资料积累。《条例》所说的地方志书外延有所拓展,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地方志书,又包括了地方综合年鉴,年鉴和地方志两者是局部和全局、“年度产品”和“时代产品”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年鉴的编纂应着眼全局和长远,从体例、条目、内容上与地方志衔接,更好地为修志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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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编辑出版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志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1996年,花都区完成了第一轮修志工作之后,在全国地方志工作蓬勃发展的形势推动下.启动了年鉴编纂工作,1997年底创刊了《花都年鉴》。此后一年一鉴,持续至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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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综合年鉴的工作关系逐步理顺。至2008年底,原由其他部门编纂的9部综合年鉴中,《广东年鉴》、《广州年鉴》、《深圳年鉴》、《韶关年鉴》、《茂名年鉴》、《南海年鉴》等6部综合年鉴已正式划转,《珠海年鉴》和《汕头年鉴》明确2009年划转,全省只有《佛山年鉴》尚未明确完全划转地方志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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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推进县级年鉴编纂的必要性地方志工作是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功在千秋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志内容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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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地方志工作条例》正式颁布并实施,《条例》扩展了地方志的外延,明确指出,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综合年鉴,是每20年左右新一轮地方志续修的资料积累。随着新一轮续修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的全面启动,年鉴在续修志书中所起的桥梁、承前启后作用日趋明显。二者有相同点,不同之处也十分明显,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志书和年鉴的功能作一下比较,从中找出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从而让年鉴充分发挥为续志服务的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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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机构有许多工作要做。《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五项职责,其中第三项是“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这是最主要的、中心的工作。修志和编鉴,都是记载一方之史事的,而志书年鉴则是定期编修的“资料性文献”。修志每隔20年左右进行一次,而年鉴一年编辑一本。平时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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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方志工作条例》把地方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概念之中,并指明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性质:“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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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全面展开的形势下,国务院颁发《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所有方志工作者都是莫大的鼓舞和鞭策。《条例》的颁发,是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高度重视的体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肯定了它在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条例》指出,地方志是“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个文献的提法与以往讲的“百科全书”、“资料大全”等,显然不同。我们编纂的志书应该具有历史价值,应该无愧文献这个定位。这无疑是一个高标准的要求。其次,《条例》重申地方志是“官书”,是由国家地方志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编纂的“官书”,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由专门机构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编纂的“官书”。地方志书、年鉴要体现官方立场、观点,为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立言的性质和作用十分明确。第三,《条例》讲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工作既包括修志,也包括用志。很明显,《条例》是为地方志工作加了担子,它蕴含着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和要求。这是方志工作者的光荣,也是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