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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志工作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 0 0 3年 7月 2 4日通过 ,并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号 ) ,自 2 0 0 3年 10月 1日起施行。 7月 2 5日的《四川日报》公告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共分十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条例》。《条例》对地方志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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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日召开《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意见座谈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彭玉水、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处处长陈标、省政府办公厅调研员李晓东应邀参加。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罗亚夫主持会议,政策法规宣传处处长汪毅作《条例》修改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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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已于2003年3月26日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一审通过。按照立法程序,四川省人大于4月7~8日与17~18日分别组织赴内江市、威远县与绵阳市、安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征求对《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是省人大教科卫委2003年承办的惟一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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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背景2003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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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列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立法计划,将于9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共分:总则、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工作职责、编纂工作、审查验收和出版、法律责任、附则8章。该条例一经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四川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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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为制,令为诏。”旧时官修地方志,常用诏书、上谕等形式,以发动和规范修志。如明朝《纂修志书凡例》(明永乐十六年颁降)计21条;民国时期《修志事例概要》(中华民国十八年内政部呈奉行政院转奉国民政府令准通行)共22条。研究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有关编纂地方志的法规或件,对进一步搞好我省地方志工作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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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地方志书的本质特征是“资料性文献”,资料是地方志书的基础,一本志书编纂是否成功,关键在资料,资料的充分和真实,决定了志书的价值,决定了志书能不能真正发挥其“资治、教化、存史”的功能。《条例》处处体现了地方志工作明显的行政性,体现了地方志书的“官书”性质。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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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是我们地方志系统的一件大喜事。《条例》共22条,虽然只有2000多字,但是对于我们具体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修志人员来说.却是非同小可的。我作为一名从事地方志编纂工作近20年的“老兵”,对此深有感触,想就个人学习《条例》所得,谈点认识和切身感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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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春风吹拂下,我们召开2003年全省地方志年度工作会议。一年来,全省地方志工作者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各级党政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在地方志工作的各个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现在,我向会议报告全省一年来的地方志工作,并提出2004年的工作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