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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5,(2)
<正>南北朝時期是州郡縣三級行政制度發展的重要歷史階段,各政權在制度建設上雖依循魏晉舊制,卻又因南北分治而殊途。其中,州級行政機構在這一時期變化最爲劇烈,並對當時的政權結構産生深遠影響,學術界也對此進行了多方面研究,成果頗豐。~(1)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關於這一時期州級行政機構的研究多集中於刺史制度,對於下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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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5,(1)
<正>次赤、次畿縣是唐代産生的新縣稱謂,對認識唐代地方行政制度演化與唐宋府制變遷具有重要意義。然而這種新縣制具體産生於何時?背景如何?對後世有哪些影響?學界討論迄今並不充分。王鳴盛曾提及次赤縣的出現,但又表示未能詳考(1)。平崗武夫先生認爲難以確切規定次赤、次畿縣的意義(2)。其他學者要麽存疑不究,要麽對次赤、次畿縣的性質缺乏一致理解(3)。而認識此問題的關鍵在於考察次赤、次畿縣的誕生時間。翁俊雄先生認爲奉先縣爲唐前期唯一的次赤縣,次畿縣出現與唐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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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5,(0)
<正>次赤、次畿縣是唐代産生的新縣稱謂,對認識唐代地方行政制度演化與唐宋府制變遷具有重要意義。然而這種新縣制具體産生於何時?背景如何?對後世有哪些影響?學界討論迄今並不充分。王鳴盛曾提及次赤縣的出現,但又表示未能詳考(1)。平崗武夫先生認爲難以確切規定次赤、次畿縣的意義(2)。其他學者要麽存疑不究,要麽對次赤、次畿縣的性質缺乏一致理解(3)。而認識此問題的關鍵在於考察次赤、次畿縣的誕生時間。翁俊雄先生認爲奉先縣爲唐前期唯一的次赤縣,次畿縣出現與唐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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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2019,(3)
在唐代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體制下,"結銜以本部者爲頭司,餘爲子司"。以尚書吏部爲例,吏部司爲頭司,其餘司封、司勳、考功三司皆爲子司。但是至南宋初年,"子司"詞義已發生明顯轉换,不再適用於尚書省諸司之間,而是適用於尚書省(主要指六部)與寺監之間。這一詞義轉换與中古行政體制轉型有直接關係。唐前期尚書省"頭司—子司"體制的確立,是尚書機構在向外朝宰相機構發展過程中不斷調整自身結構的結果,代表的是"南北朝相承之舊局面"的結束。唐宋之間"子司"詞義發生轉换,則是新尚書省體制的開端,並爲調整尚書省—寺監關係帶來了新的契機。嚴耕望以政務機關、事務機關來定位尚書六部與諸寺監的職能及關係,對應的是三省制下以政務處理程序分工和分層處理爲特徵的政務運行機制。在此機制下,六部與寺監雖然在某些環節上構成了某種意義上的下行與上承關係,但就國家政務處理程序而言,兩者之間並未直接構成必不可少的政務運行環節,因而它們之間並非上下級關係。唐前期四等官體制確實有繁冗迂回之弊,容易影響行政效率。行政體制的這個内在矛盾推動了使職系統的發展、成熟。儘管使職差遣體制帶着"不經"、"非久"等權宜色彩,但絲毫不影響其事簡而權專的效率優勢。即便宋神宗在"正名"與"正實"的口號下試圖重新恢復尚書省,也只能在使職差遣政務運行機制的基礎上進行改置。這樣,在名義上是以《唐六典》爲藍本而重建的元豐官制中,尚書省、寺監間並未恢復唐代三省制下的那種關係,而是直接繼承北宋前期使職差遣體制下的"本司—子司"關係。嚴耕望所謂六部與寺監的上下級關係,至此纔真正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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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對《西涼建初籍》的性質向有兵籍、吏兵籍、民籍諸説,對照新近公布的《前秦建元二十年籍》,可以明確其絶非民籍;隸屬於民政系統的吏户户籍與隸屬於軍事系統的兵户户籍也不可能混編在一起。《西涼建初籍》中的"大府吏"實際上是涼州都督府的軍事人員,"散"户當是因不符合徵發條件而被免除現役的兵户。魏晉時期除了集中居住的在營兵户外,還有一部分兵户與民户雜居,隸屬郡縣管理。《西涼建初籍》作爲專門的職役户籍,應該是敦煌行政機構編造的郡縣兵户户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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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邦是秦针对境内少数民族设置的管理机构,在秦统一六国前具有中央与地方双重属性,管理归服的"臣邦"和有蛮夷聚居的"道";统一后,属邦与内史、郡平级,主要在陇西地区辖有县、道,管辖界内蛮夷和秦人。秦统一前,在属邦之下由"臣邦君长"统辖"臣邦人",袭用原有的统治方式;统一后,相应称谓变为"蛮夷君长"和"蛮夷"。秦始皇三十三年之后,境内蛮夷全部划归郡下之道,由国家官吏行使管理职责,基本实现了郡县一元化。道中蛮夷本有缴纳賨钱即免徭赋的政策,但随着时间演进,蛮夷被征发屯戍,实际上同于编户,故徼内蛮夷的编户化也逐渐达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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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以後,臺諫官在監察官員、參與朝政討論等方面非常活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臺諫官職在宋初大多僅爲本官階,御史臺也並非以向君主進言爲主要職能的機構;從宋太宗到仁宗前期,臺諫制度經歷了一個變化的過程。既往研究由於較多偏重於將臺諫機構作爲監察體系的一部分加以觀察,因此對於北宋前期臺諫制度的草創過程關注較少,且較爲重視臺諫官的職責内容,而對臺諫官的工作方式——即向君主進言——的重要意義較少提及。本文試圖將北宋前期臺諫制度的發展放回具體歷史情境之中進行觀察,以此對這一進程的政治背景與制度背景作以分析。本文旨在説明,宋太宗、真宗時期,很多外朝士大夫看重臺諫官向朝廷進言、使下情上達的作用,因而反復提出令臺諫官"舉職言事"的呼籲;而君主則時常希望藉敦促臺諫進言的表態,來展現自身廣爲采聽、虚心納諫的品德,特别是在發生某些天災人禍之後,這種需求往往會促使君主推動臺諫制度的實質性變化。正是君主和士大夫以上兩種考慮之間的相互呼應、共同作用,促使北宋朝廷對臺諫制度進行整頓,並最終帶來了臺諫官職的性質從本官到專職言事官的重大轉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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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在地方設有對應正式行政區劃下轄百姓和審理都司衛所人口的兩套司法系統,並有"約問"制度以處理軍民兩涉案件。嘉靖後隨着衛所的衰敗、督撫及巡按的遍設,地方行政逐漸取代了衛所的大部分司法職能。衛所司法的地方化使得兩套司法系統演變爲以地方爲主,衛所爲輔,衛所淪爲地方司法的初審機構之一。司法地方化在不同區域表現有差異,内地與沿海衛所表現明顯,而邊地實土衛所尚能維持基層司法的獨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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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然在漠北草原建正朔,稱"皇芮",基本可視之爲是中原傳統模式的封建王朝。柔然並聲稱將"恢復中華",這在古代立國於蒙古高原漠北的遊牧政權中,絕無僅有。這是十六國時期中國傳統封建文化和政治理念,逐步爲黃河流域諸少數民族廣泛接受的潮流中出現的特例。中國歷史上的南北朝,似乎應目之爲皇宋、皇魏和皇芮,三個以漢文化爲靈魂的封建王朝南北一字形並列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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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東南藩鎮一直是以養兵少、實力弱的形象示人,但成立於唐德宗建中二年(781)的鎮海軍、浙江東西道,卻乘借"涇師之變",在節度使韓滉的經營下成爲當時南方最强大的藩鎮,並在德宗朝的削藩戰爭中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衍爲當時唐廷得以生存的基石。韓滉並藉此而成爲唐後期權勢最重之宰輔,而其與唐德宗的矛盾由此産生。韓滉死後,德宗爲弱化江東的藩鎮勢力,遂進行了改革。對韓滉這個歷史人物形象的探討,有助於我們了解中晚唐時代政治形勢變化對當時士人價值觀的衝擊,以及後人對東南藩鎮與東南藩帥特定認知的形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