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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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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佳红 《安徽史学》2022,(5):23-29+62
明代驾帖源于一种“敕谕”,为皇帝所出诏令的替代品,代表着在各种公私事务中皆得便宜处置的至高无上特权。正统以后,厂卫权力膨胀,驾帖也成为厂卫提人缉事的专用文帖。朝臣试图利用制度化措施来限制驾帖的使用范围,却以失败告终,以致明代后期驾帖成为皇帝或宦官掌控司法的工具。驾帖具有平衡特刑机构与法司的司法权及皇帝越权专制刑狱的双重功能,文官集团对驾帖的限制实际上侵犯了皇权,反映了皇帝、厂卫与文官集团三方之间复杂的政治关系和明代社会的司法生态。  相似文献   

2.
明代的厂卫     
(一)所谓「厂卫」「厂卫」这一名词,提起来并不陌生,大家都知道这是明代的特务机构,在没有说到厂卫前,应该提一下明代正规的掌理刑狱和纠察的机构。明代正规的掌握刑狱和纠察机构「三法司」。所谓三法司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的总称,「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质言(?),刑部是審理机关,监狱属于刑部;都察院是检察机关;刑部審理完竣的案子,还得移送大理寺徵求同意。如果大理寺认为審理不实,  相似文献   

3.
在中国,最早的特务机构,恐个白要数明代的“厂卫”了。“厂卫”直接隶属于皇帝,只对皇帝一人负责。 “厂卫”是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的统称。最早建立的是锦衣卫,锦衣卫原为皇帝的亲军侍卫,后来从中分出一支“锦衣卫亲军指挥使司”,专门奉皇帝的命令察办各种案件,并且权力范围越来越大。  相似文献   

4.
试论明代厂卫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蜀石十五世纪至十七世纪中叶,欧洲大陆各国商品经济发展很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在萌芽和成长,封建生产方式和政治制度开始解体,正迅速由封建主义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这时中国新的生产关系也开始在江甫地区若干手工业部门萌芽,...  相似文献   

5.
在明代,私揭、匿名揭传播是揭帖制度异化的典型表现,在行政运作、司法诉讼中存在干扰之弊,统治者多次下令严禁,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的律令和惩处在《大明律》、君主政令以及朝臣奏疏中皆可见。事实上,一方面是严厉的王朝禁令,另一方面是私揭投递和诉讼屡禁不止,甚至被纳入传达民情、澄清案情的考察范围从而发挥实效。明代私揭禁令与实践存在深刻矛盾,探讨这一矛盾现象的表现、原因、实质以及制度基础,成为阐析明代社会状况、政治运作、法律诉讼与文书制度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切入口。  相似文献   

6.
明代徽州祠堂大规模地兴起,宗族精英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明代徽州祠堂制度的形成是祠堂制度的变革与创新过程,它突破了古典宗法制以及朱子《家礼》的束缚,包容和反映明代中期前后的社会分化和亲属关系的演变,从而吸引宗族精英主导祠堂建设,推动了明代徽州祠堂及宗族组织的兴起。  相似文献   

7.
明代的盐法是从宋元时期的盐法继承而来的,在国家专卖制度下组织了灶户制度,随着明初钞法的破坏,以及社会经济的变化,明代的盐法经历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如允许余盐和正盐一样可以公开进入国家的专卖体系;明中叶以后又出现了纳银开中制度等。所有的这些变化并不仅仅是盐法自身的变化,它也引起了与明代盐法变化密切相关的商人的地位与命运的变化。  相似文献   

8.
清入关前满族(女真族)的社会组织结构经历了一个分化而又组合的过程,明代中叶女真人的氏族组织虽然有一个残破期,但因其自身组合功能又结成新的血缘集团。女真社会氏族组织的逐步解体主要表现在氏族组织功能的转化上.  相似文献   

9.
以秘密侦缉为主要手段的锦衣卫监察职能从其诞生伊始就存在,但执行者仅限于行事校尉,且有相应的制度约束。锦衣监察与科道监察具有大体一致的功能,且互相制约,共同组成大明帝国的监察网络,明代的监察体系因此呈现出二元化倾向。由于独立于文官体系之外,士大夫群体始终对其怀有敌意。明中叶,锦衣卫的缉查重点逐渐转移到打击妖书妖言和"捕盗"方面,对文武官员的监察功能让渡给走到前台的东厂。"厂卫"开始合称,锦衣监察逐渐沦落为从属。随着锦衣武官群体出于多重考虑主动向士大夫靠拢,以及士大夫子弟不断通过恩荫等途径进入锦衣卫并成为各级军官岗位的主要把持者,明中后期部分士大夫试图通过强化厂卫秘密监察手段以打击官僚贪腐的努力未能奏效。明末,东厂系统亦出现放弃监察百官,主动向锦衣卫"捕盗"靠拢的现象。厂与卫主动放弃监察职能是明帝国行将灭亡的一个反映。  相似文献   

10.
<正>自洪武朝废除丞相后,明代宦官在政治制度与权力结构中日益处于重要位置。学界对此已积累了较多研究成果,主要探讨了明代宦官制度和权力的演进,以及宦官与教育文化、宗教信仰乃至民间社会之间的关系和表现。吴兆丰著《有教无类:中晚明士人教化宦官行动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是研究明代精英士大夫教化宦官的“化宦”认知和行动并评估其效果的力作。  相似文献   

11.
《攀登》2016,(5)
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应解决群体性纠纷的需求,在合理借鉴西方团体诉讼、集团诉讼等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而创设的权利救济制度。曾一度被认为是具有一定超前性、立法技术较高的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的司法能力、司法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代表人诉讼制度基本处于"休眠状态",这一状态在现有的政法传统和司法惯性的作用下有可能还会持续。因此,基于现实的考量,中国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未来一段时期,应在私力救济、行政干预、社会组织和律师介入等方面稳步推进。  相似文献   

12.
宗韵 《安徽史学》2003,(2):107-109
为适应高度强化的君主专制政权的需要,明代的人才选拔制度在承袭前代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人才选择途径的一元化,科举的更加规范化和程式化,严格资格选官任官,科举取士和学校教育的紧密结合是明代人才选择制度最显的特点,明代人才选择制度及其特点在促进明代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因其存在有种种弊端,对当时乃至后代也产生了许多消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攀登》2017,(6)
本文从法院行政诉讼和检察院反贪腐两个视角考察了我国现阶段司法监督行政的制度效力,发现司法监督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监察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解决官民纠纷、反贪腐、传播法治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等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非对抗性监督特征和日常监督效力差、独立监督能力有限等制度不足。本文认为,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背景,以及其他监督机制运行成本较低的现实导致了这一制度效果差。我国司法监督行政具有很大的制度发展空间,但这需要党领导下的持续制度改革和法治经验积累。  相似文献   

14.
韩策 《历史研究》2020,(1):135-154
民初司法界的部院之争不仅因政权更迭之初,法律制度不备、权限不清,而且有其明显的派系根源,带有党派和南北之争的色彩。章宗祥、江庸均是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馆系统之嫡传,在与许世英、徐谦("部派")的博弈中最终胜出。随后章、江携手排斥"部派"所用南方党人,重整部院力量,透过人事布局和制度建设交互配合,整顿司法乱象,使司法人事至少在四五年里保持基本稳定和连续。这与司法总长频繁更迭的表象颇有不同。同时,章、江推行法官回避、司法甄拔与考试、司法讲习所、法官任用及奖惩、司法收入特别会计等制度,并极力抵制军政势力干涉司法,终使司法事业颇有基础。章宗祥、江庸从人事和制度两方面对民初司法界的改造,构成彼时司法发展的一大转折,是理解北洋前期司法制度与人事变迁的一条主线。  相似文献   

15.
文章以明代南直隶方志的编修为例, 从三个方面谈了明代方志的编修组织: 修志人员的构成、修志人员的职责和分工以及修志制度与经费。  相似文献   

16.
李新荣 《神州》2014,(3):201-201
司法公开是司法实施的重大改革项目之一,在司法公开对现实的影响来说,主要有四方面的意义,即司法公开加快了司法独立;形成严格的司法惩罚制度,树立了司法权威;为实现司法公正做出表率;能够维护整个社会的正义。本文主要是探讨司法公开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本文首先产出了宪法司法化的两层含义,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宪法司法化应用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其可行性主要表现为提升宪法的权威性、树立公民的民主意识、保障人权以及宪法的实施效果等方面,最后则从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构建科学宪法司法化原则、规范审查制度三个方面,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途径提出了一些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8.
河湟地区,即今天的青海湖以东,兰州以西,祁连山以南,黄河以北的湟水流域广大地区。这里既适宜畜牧业生产,又适宜农牧业生产,自古以来就有许多民族在此生息和繁衍。河湟地区的开发有其漫长的历史过程,其中明代在其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明代的移民制度、卫所统治制度以及官营茶马制度都对河湟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民族融合等方面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明代河湟地区移民、卫所统治及茶马互市制度的分析,研究三者对当地经济和民族融合等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并探讨其对历史潮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9.
张雅婧 《史学集刊》2015,(1):115-120
明代女真部族社会中,广泛存在"两头政长"制,即一部之中同时存在着两位权力基本相等的首领。明前期女真社会中的"两头政长"制套上了明代卫所制的光环,常表现为女真卫所中有两位主要官员。明后期则多表现为一部之中有两王(贝勒)。"两头政长"多是由同一家族的男性成员担任,且其大多"分部别居"。"两头政长"制的存在便于部族迁徙和分族;其明显的军事色彩,适应女真社会战争频繁的状况。同时,"两头政长"制是一种特殊的世袭制度。明代女真的"两头政长"制随着后金国家的建立、君主集权的不断发展而逐渐衰亡。  相似文献   

20.
张科 《东南文化》2018,(4):75-81
明代五爪龙纹的使用规制问题文献记载不明且学界分歧显著。通过梳理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人群和使用情况,考述明代礼仪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明代礼仪制度下,皇帝、亲王、郡王和大乘法王都有资格使用五爪龙纹;但除皇帝外,余者不能擅自生产龙纹器;官民禁用龙纹,但御赐者不在禁列。明代五爪龙纹的使用规制不仅着眼于身份等级的配享,更注重于来源途径的合法。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情况在嘉靖朝前后发生了显著改变,嘉靖之前符合礼仪制度,且不存在超逾级别的特赏;嘉靖以来,出现了违背禁限的现象,成为晚明社会"僭礼坏乐"的真实写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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