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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化遗产的价值和类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是世界各国遗产管理制度的基本取向。由于不同的历史原因和制度条件,各国中央政府对文化遗产管理的程度、范围不同。在这些制度条件中,地方政府是否对土地拥有直接控制权、地方财政的支出比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等因素,决定了文化遗产中央直接管理的程度,也构成了中国文化遗产实行中央直接管理的最主要约束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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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文化遗产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手段,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正在得到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逐步认可。公众作为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应当享有文化遗产权利,通过参与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尽管中央和地方立法、司法机关通过听证会、观察员等制度进行了公众参与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积极探索,但仍然存在法律依据缺失、参与形式单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案件缺乏等问题。虽然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由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主导,但应当拓展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深度,并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原告资格。公众可以为公益诉讼提供线索与证据信息,参与评估公共利益是否受侵害及恢复情况,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或以特定身份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我国需要从制度层面畅通信息渠道、落实全流程参与决策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观察员、监督员制度并完善激励制度,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化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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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旅游业的繁荣和世界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在旅游过程中如何促进作为重要旅游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现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双赢与互动显得尤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契合于文化性。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以旅游法为载体,通过旅游法的体系化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可行而科学的。我国应通过制定旅游基本法、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旅游法规等法律,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宏观到微观多方位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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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文化背景、地理环境等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地方在立法过程中应在不违背上位法相关原则的基础上注重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随着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扩大,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地方立法成为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以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立法为例,通过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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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遗产》2019,(6)
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类型丰富、地域分布广,管理难度大,其中部分遗产划定的保护区划面积较大,且地处城市中心区,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协调和管理困难。2018年,全面负责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工作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中心运用卫星遥感技术,通过2010-2014年、2018年两期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比对,对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的遗产区、缓冲区内的地物变化情况开展遥感监测,提取变化图斑信息,并在总平台上发布了图斑比对结果,监测结果表明,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图斑变化类型以人工地物、自然地物向人工地物中的房屋建筑区、构筑物转化为主。利用遥感技术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遗产地存在的建设问题,变被动接受处罚为主动开展监测,提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与处理问题,成为地方政府、遗产地管理部门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辅助手段,有助于提升保护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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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遗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已就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人权利保障相关问题进行地方法制实践。这些地方立法不仅保留了"非遗法"相关规定之精华,同时亦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这些地方法制的做法不仅具有正当性,还具有诸多亮点和启示。为缓解非遗领域不同位阶法律适用冲突以及平衡、协调非遗传承人权利与义务之间关系,"非遗法"应就非遗传承人权利保障机制等问题进行规定,以最终实现非遗法律体系形式功能与实质功能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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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琪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6,(1)
本文以古村落保护的立法为视角,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古村落保护面临的问题和现状,在总结借鉴法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立法进程规律的基础上,回顾了我国文化遗产立法走过的道路,运用《立法法》原理反思古村落立法中可能出现的立法问题,呼吁国家应加快古村落保护立法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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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但是概念及若干专业问题还有待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缓冲区",不具"唯一性"而具"游移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一般场所"是不相同的概念,遗产的评定不受"生源地"所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范性文件中使用"代表性"或"代表作"有其立法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对象)既有相同点也存在区别,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也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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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是随着世界遗产保护发展而受到广泛关注的一种保护方式,它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对文化遗产最早和最低限度的干预,最大程度地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鼓浪屿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所包含的制度规范系统、人力资源系统和工程技术系统为依托,结合自身管理特点与实际需求,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鼓浪屿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不仅为鼓浪屿的保护与申遗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在遗产监测融入地方管理、遗产监测需求研究、移动采集系统应用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新的探索,为其他相关世界文化遗产地如何建立有效的监测预警体系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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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伴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体制不完善,立法的内容还不全面,调整面狭窄,立法监督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存在欠缺。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既要针对本民族的具体实际,又要具有可操作性,提高立法效率,抓紧制定5个自治区自治条例,完善自治法规内容,加强经济立法,健全民族自治地方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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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理解——以沈阳故宫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阳故宫是清朝入关前的一座皇家宫殿建筑群,是中国现存的两座帝王宫殿之一,被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这使得对沈阳故宫的维修保护工作有了更为严格的保护标准和具体要求。站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上,本文认真回顾沈阳故宫几十年的维修历程,认为在实施保护过程中,确有一些失误之处。本着对世界文化遗产、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笔者进行总结纠误,以还世界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保护它原有的历史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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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地方经济立法科学化、民主化与规范化,是保障地方经济立法质量、确保地方经济立法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与立足地方实际的客观要求。传统的文化和立法观念阻碍地方经济立法质量的提高。对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即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念,加强地方经济立法的预测与调研;彰显公民本位理念,扩大地方经济立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摈弃传统保守立法观,规范地方经济立法的文本语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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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国际共识,其理念也在不断发展。文章通过对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国际文件的梳理,认为,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经历了从历史性纪念物的修复保护到城市景观和遗址及其环境保护的过程,从建筑遗产的保护到历史地区、历史园林、历史城镇及其环境保护的过程,从考古遗产的保护到乡土建筑遗产、产业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从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到注重文化遗产价值的过程,反映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内涵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深化。虽然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在自然条件、人文环境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异,但作为主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国际理念,对我国仍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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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5,(3)
论文探讨了晚清双重国籍问题的形成、影响,地方政府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努力,以及晚清国籍立法对当代侨务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在晚清国籍法研究方面,学界多认为《大清国籍条例》是清政府为抵制爪哇当局强逼华侨加入荷兰国籍而仓促制订。事实上,爪哇华侨国籍问题只是晚清国籍立法的导火索,通过立法解决拥有双重国籍的华人管辖权争议才是立法的根本动因。国内国籍法意识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地方政府对中央国籍立法的推动,构成晚清国籍立法的内在动力。为了有效解决国籍冲突,尤其是国内涉侨纠纷,以闽粤等华侨华人主要来源地为代表的地方政府率先在法律实践中进行探索,通过制定地方法规规范涉侨案件审理,并积极推动中央国籍法立法进程。国籍法研究应该坚持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并重,在注重外部世界冲击作用的同时,探究国内地方力量推动立法的具体路径与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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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协调不同文化保证和谐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如此,世界各国对其保护都十分地重视,特别是在法律方面的保护更加源远流长。在此背景下,本文对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和内涵以及它的双重属性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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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协调不同文化保证和谐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如此,世界各国对其保护都十分地重视,特别是在法律方面的保护更加源远流长。在此背景下,本文对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和内涵以及它的双重属性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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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民族立法的里程碑,总结了我国历史教训,借鉴了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验。同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属于特殊地方立法,对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交通和补充。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更加突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使其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