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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态度的总称。长期以来,学界关于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著述可谓汗牛充栋,但对于法律意识,尤其是民间法律意识的研究却少有问津。明清笔记小说中的繁多案狱故事不仅描摹了古代的司法实践活动,同时也传达了当时民众对于司法实践的认知、态度和情感。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考察明清乡民视野中的法律意识,试图彰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另一侧面。  相似文献   

2.
形成于西汉时期的春秋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独特的司法裁判方式。它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春秋决狱重视法律原则,注重法律的主观因素、法律的灵活性和法律适用的社会基础,它所蕴涵的司法价值和理念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仍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南宋州县私名贴书为编制外招募的狱吏,与所谓的正名吏人不同。由于任职的稳定性和狱讼业务知识的常年积累,这一群体逐渐趋于世袭化、专业化。他们在地方司法审判过程中常常起着重要的作用。"讼师"在中国历史上作为一个正式的职业称谓出现于南宋后期。他们因为民众司法诉讼的需求而存在,但又受到政府的无情打压,始终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私名贴书和讼师具有同一性,很容易互换角色。他们游走于官民之间,既有坑害民众的一面,又有维持社会秩序的一面。这些法律人在南宋基层社会的法律秩序构建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并对后世法律生活的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明清时期刑名幕友和讼师最初的历史源头。  相似文献   

4.
明清杂字以日常生活的常用字汇编而成,主要满足乡民基本读写需要,是讨论民众识字的直接材料.对杂字涉及的识字史,可从两个维度解读:其一,透过成规模数量的杂字,系统处理书籍史信息,重构杂字的生产流传与认读使用,审视明清文字下乡的历史进程.其二,从日常生活的实态,将杂字与民众书写实践产生的民间文献关联,建立语料库对民众日常认读和实际生产的文类进行计量语言学分析,此方法直接有效回应了学界对传统中国民众识字基准的长期争论,也为日后识字率研究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5.
道德与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倍受汉代统治阶级重视。在汉代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其中在汉代道德观念中体现着深刻的法律思想,而在汉代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中同样体现着厚重的道德观念,而汉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处在不断变化与发展的汉代社会之中。而本文通过对汉代“劫质”案的考察就集中体现了笔者对汉代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一种诠释。  相似文献   

6.
来君 《攀登》2006,25(2):108-109
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化实现过程中的精神动力。然而,当前困扰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层次问题就是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对此,本文分析了民众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提出了强化公民法律信仰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7.
对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乔军  白廷举 《攀登》2005,24(3):122-124
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登记主管机关依据法律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资格进行确认的制度。当前,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方面尚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改进并完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严肃问题。  相似文献   

8.
从清代立嗣继承个案看清代地方官对法律正义的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大量清代立嗣继承案例可以看出 ,地方官员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威 ,干预司法 ,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上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他们根据实际情况及儒家传统道德伦理对法律的正义进行救济 ,使得社会公正得到更多的实现。这既维护了法律所保障的传统道德伦理与民众的信念 ,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相似文献   

9.
唐代司法政务运行机制可分前后两期。在前期诸州与在京案件分而治之的运行机制下,诸州司法政务在程序上并不需要经过大理寺,而是直接申尚书省(刑部司)处理。大理寺只是在京法司之一,与京兆、河南府共享了两京地区司法政务的处理权。因而不能将唐代大理寺视为中央(或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到了后期,以奏状为主的政务处理程序使得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需要由皇帝直接以敕旨或制敕进行处理。为了协助皇帝处理奏狱,大理寺不再仅作为在京法司参与司法政务的处理,逐渐成为天下刑狱的具体审断机关。唐后期大理寺与地方藩镇和府、州在司法政务处理中的联系密切了起来,从而形成了"天下刑狱,须大理正断,刑部详覆"的新机制。这为宋代大理寺"掌断天下奏狱"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典籍中的一些记载和有关史实为依据,对高旬丽的法律内容作出概括、论证。揭示了高旬丽法律和司法的特征:渊源的多元性、内容的原始性、实施的残酷性。  相似文献   

11.
惠男 《清史研究》2023,(2):57-70
乾隆四十三年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私鬻玉石案发生后,清朝开始严禁回疆的玉石贸易。学界以往的研究多强调此案的政治和商业意义,却忽略了其所引发的司法效应。本文通过挖掘相关的满文档案,梳理清代回疆玉石资源的管控策略的形成过程,考察其在司法层面带给各回城的回民以及寓居于新疆的浩罕或巴达克山等地的中亚回商所带来的影响,并揭示出这些法律实践推动《大清律例》的相关条款在回疆施行的过程。  相似文献   

12.
黄爱华 《神州民俗》2009,(10):26-29
明清乡村,举凡四时佳节,均会举办演剧,以表达对节日的欢庆。节令演剧形式丰富,剧种不一,式样繁多。或用来添节日的喜庆,或用来祭神,或用来娱乐。明清乡村此种节令演剧习俗,既为当时乡民之娱乐方式,又乃当时乡民生机活力的体现,是当时乡民热情乐观面对生活的见证。  相似文献   

13.
他说,古代司法理念的一个核心价值是同情“人世间事,最屈枉不过的,就是冤狱。”徐忠明在新书《谁是真凶: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中,引用清代著名冤狱春阿氏案中的一句话,表达自己对冤案的态度。2015年1月5日,震动全国的内蒙古呼格案的真凶赵志红开始接受庭审,就在20多天前,内蒙古高院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历经18年的苦痛后,呼格的家人终于等到了迟来的公正。  相似文献   

14.
运彦君 《神州》2014,(2):235-235
司法实践中,骨龄鉴定在特定的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年龄认定上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规制的层面来看,我国关于骨龄鉴定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无法适应现实司法实践的需要,骨龄鉴定的实践运用呈现混乱状态,我们在立法上应赋予骨龄鉴定意见有限的证据能力,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建立和完善符合刑事诉讼要求并满足现实需要的鉴定制度,以便司法工作人员将骨龄鉴定意见正确、科学地应用于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5.
相比唐代,宋代的违法案件不管是在数量,还是在复杂性上都有很大的增加。因此朝廷通常要求各级司法机构提高审判效率来减轻狱讼压力。但在有些情况下,朝廷却反其道而行之,规定或要求各级司法机构暂缓审理和执行,这种现象可称为“缓狱”。缓狱一方面体现了统治者迎合天道、维护统治、收买人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宋代司法中的明德慎刑、礼法相合的特点。  相似文献   

16.
刘惠武 《神州》2012,(36):59-59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学思结合,坚持知行统一,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引导学生在学好思想道德、法律知识的同时,努力把道德与法律的认知转化为实践。本文从实践教学的意义、内容的选取、开展形式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明清两代正处于一个社会的变迁时期。若以法律诉讼为视角,社会史层面确乎发生了巨大的转向,亦即从"乡土社会"逐渐向"好讼"社会转变。于是,"无讼"的理想与"好讼"的现实必然产生冲突。其冲突的结果,则使明清两代的学者与官员对"无讼"重新进行理性的思考,认定"无讼"并非是一种无为而治的理想世界,而是通过具体的"听讼"过程而达到司法公正。随之而来的则是"息讼"观念的流行,以及"息供"、"省词讼"一类司法实践行为的普遍化。  相似文献   

18.
名宦、宗族与地方权威的塑造--以山西寿阳祁氏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明清时期山西寿阳县的祁氏宗族为个案,考察了一个地方大族在基层社会如何运用各种社会资源,逐渐建立其权威的过程.当这种权威逐渐消失后,民众却依然保留着对祁氏权威的历史记忆,继续塑造这一地方权威和利用这一地方资源.通过对这一个案的分析,不仅可以丰富我们对明清时期华北宗族在传统中国基层社会中的生存状态的了解,还能加深我们对明清华北地区的宗族势力与名人资源、地方权威状态与乡村权力结构等问题的认识.  相似文献   

19.
<正>一、黄宗智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20世纪80年代,黄宗智先生开始进入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在一次讲座中他曾说起:"从1988年开始,我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法律史研究,转眼已经二十年了。"[1]在这二十年里,黄先生在中国法律史领域做出了卓著的成就,主要著作有《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论文集《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以及不胜枚举的相  相似文献   

20.
延续唐、宋之制,元代国家对涉及违律为婚和义绝的婚姻予以强制离异,但在具体规定上产生了明显变化,其解决婚姻冲突、救济婚姻双方的作用更加凸显。在实践中,判决离婚并不是国家对民众婚姻的单方面干预,民众往往主动寻求官府对婚姻进行判决。作为司法者的官府,则希望在"厚风俗"的同时能够"免词讼",通过法律宣传、民间调解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措施减轻诉讼压力。在具体的判决中,官府并不一定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判离,有时会出于现实的考量断以"已婚为定",体现出"法意"与"人情"的衡平。判决离婚所展现出的这一图景正是元代官、民法律实践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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