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承审员选任制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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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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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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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地方司法行政‘双轨制’研究(1912—1927)”(18CZS044);;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基地项目“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湖南司法行政‘双轨制’研究(1912—1927)”(18JD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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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民初实施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承审员作为辅助县知事断狱的准司法官,其选任的制度设计与实际运作呈现较大落差。在选任资格方面,形成司法部严定标准和各省司法行政机关借故变通现象;在设缺门槛及选任员缺数方面,司法部仅模糊规定最高限额,各省高等审判厅审核态度取决于县署能否自筹经费;在选任权方面,司法部致力于提高各省司法机关的主导权,但县知事牢固控制承审员的推荐和任用等权,导致承审员对县知事具有强烈的依附性。承审员选任的运作实况与设计理念的背离,折射出中央威权相对弱势背景下央地司法人事权的激烈博弈,反映了近代以来基层制度转型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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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国初年 承审员 县知事兼理司法 司法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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